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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吴县为胡寿康等设局捐济绸缎业立案告示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06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一月六日 · 清 ·《吴县为胡寿康等设局捐济绸缎业立案告示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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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为胡寿康等设局捐济绸缎业立案告示碑》



【时间道光二十四年(1844)正月初十日示

【地点】原立江苏苏州文衙弄七襄公所,现存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碑左上角及下部残缺。碑文15行,内容为职监胡寿康等议禀设局公捐,“如有同业中贫苦、身后无备,以及异籍不能归乡,捐资助棺,酌给盘费,置地设立义冢”。议禀得到苏州布政司(注:清代江苏设两个布政使,一为江宁布政使,一为苏州布政使)、按察司及巡抚等各级官员批示。其中按察司批示称:“如详立案,即饬知照,仍将示式勒石,碑摹呈司查核。仍候抚宪暨藩司批示。”此碑为吴县遵奉苏州府的指令而给示立案。年款处钤“吴县之印”。首行、尾行及草书“”字均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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