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治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鄞县禁止勒索信寓帮费告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05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一月五日 · 清 ·《鄞县禁止勒索信寓帮费告示》

70EDB

52471


《鄞县禁止勒索信寓帮费告示》


【时间道光二十四年(1844)三月给文

【地点】原在浙江宁波海曙区县学街郡庙(城隍庙),2005年移置天封塔塔院。

【评述】

碑圭首,高203厘米,宽78厘米,厚14厘米。额横题“奉宪勒石永禁”6字。碑文11行,满行34字。据林春元等呈称:“向在甬江开张通裕信寓,递送瓯、闽等处,及苏、杭、绍寄往瓯、闽带回信札,并押送各号商银包,由来已久。”但在经营过程中,通裕信寓常遭奉备李章先和脚夫李启云等敲诈勒索。经前任鄞县王知县讯明,断令林春元等“照旧走递”。因担心脚夫李启云“仍蹈前辙”,林春呈等“叩照案给示勒石永禁”。时任鄞县知县叶堃收到呈禀后同意“照案给示永禁”,并晓谕号商、地保、走信人等:“所有宁绍寄赴瓯闽,及瓯闽带回寄往苏杭银信,均归林春元等走递。其由宁绍寄赴苏杭者,不准兜揽递送。至夫头李启云等肩挑货物、承值差使,各信寓帮费系属私议,并未讯断,未便藉词帮贴。自示之后,再敢阻挠争执,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从重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

碑文中的“
信寓”,即承揽银、信邮递业务的民信局。“通裕”为信局商号名称。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1FCF2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