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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禁违例放谷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7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十一月二十七日 · 清 ·《禁违例放谷碑》

D85E4

10361E

《虞乡县宣太爷断案碑》


【时间道光三年(1823)十二月立

【地点】山西阳泉市盂县北下庄乡坡头村泰山庙。

【评述】

碑高146厘米,宽58厘米,厚17厘米。碑身两面刻。


一面碑文14行,前8行载道光三年(1823)四月十六日山西布政使司给发辖属各州的有关仓院请谷例的通饬文告,要求各州牧查明详请,认真稽督。严禁奸牙囤积、匪徒冒领等滋弊累民之事。碑文据给发辽州抄录文本而刻立。后6行为盂县张网等7人的“恪遵明断,情甘具结”的甘结保证之词。


另面碑文16行,前4行载北乡张网等因仓书赵丕承违例放谷之事,自嘉庆二十五年(1820)至道光三年(1823)四年间,由州至司、至院的涉讼申诉之事。经直隶辽州知州史梦蛟朱笔定案,令存民间遵守勿替。第5到14行为藩宪批示饬遵的判词。碑尾小字刻涉事乡、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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