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治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虞乡县宣太爷断案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6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十一月二十六日 · 清 ·《虞乡县宣太爷断案碑》

F73B4

《虞乡县宣太爷断案碑》


【时间道光十六年(1836)九月上旬

【地点】碑原在山西运城永济市卿头镇曾家营村,现存运城市盐湖区博物馆

【评述】

碑圆首。高96厘米,宽41厘米。额竖题“皇清”2字,两侧分别刻“”“”2字。碑文16行,周边饰缠枝花纹。


碑文载郑氏先祖随明成祖北迁扈驾至此因河而居并立郑家营村。因村出北巷口落空,特立天神庙一座以补之,并于庙前栽种树株。道光十五年(1835)九月间,郑家营伐庙前自种树一株。因建庙之处为郑家营和许家营两营地基,许家营西社人等以“郑家营偷伐许家营树株,控在宣太爷案下”。道光十六年(1836)二月十八日宣太爷当堂断明:“两营地基,郑家营建盖神庙,以致两村争讼不休,殊非妥神之道。酌断郑家营代许家营出银三十两,入在庙内,作为布施修庙之费。石碑镌刻许家营西社观音堂。此庙并地基永远归郑家营,以杜争端。所有已伐之椿树一株,既系郑家营所种,应一并入作庙内布施……此判。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1FCF2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