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康熙六十年(1721年)十二月
【地点】原立江苏苏州灵迹司庙,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额无字,外饰云纹。额下题“长洲县大云乡灵迹司土地奉宪复古原管三图碑记”7行21字。碑身有两处裂痕,碑文27行。
碑文述苏州府长洲县利二、利三和利四三图百姓陆伯荣等十人联名上呈官府,请求属地管辖阴阳一致的事情。呈文中称,他们日常“遇有婚丧疾病、祈祷疏文、僧道祝献,填写乡贯俱书吴县大云乡土地管界,但户口田房、交纳钱粮,仍在长洲县,岂有阴属于吴县,阳属于长洲县,殊不可解”。而据《姑苏府志》等记载,造成这种阴差阳错的原因是大云乡历来由长洲县和吴县两县分管,即吴县大云乡管五图,长洲县大云乡管三图,而陆伯荣等人所在的利二、利三、利四三图系长洲县管界。依据“阴阳一理,关系民间祸福”的道理,为避免“非其鬼而祭之”,乡民特向官府请求阴阳管界均属长洲县,并要求下发批示文件。
陆伯荣等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七月初一日具投,初四日蒙准,问题已得到解决。但数月后,无知棍徒“聚众煽惑,纠合六十五人,驾词兴讼,捏称淫祠惑世诬民等事”,长洲县正堂于十一月初三日示审,仍以《姑苏志》所载为据,主张“各循其旧”,并于二十一日详明府宪。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三月初三日奉批:“幽明远隔,难以定断。该县迳移真人府核夺批示。”至康熙六十年(1721年)十月十六日,天师府明示认可长洲县的裁决,并于十九日发宪牌:“仰本府城隍司转行两县大云乡出具照志遵依,各不许混称□□长、吴两县大云乡字样,越占地界,致起讼端。”三图民众据此立碑为凭。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