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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长吴二县饬禁着犯之弊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二十八日 · 清 ·《长吴二县饬禁着犯之弊碑》

《长吴二县饬禁着犯之弊碑》


【时间康熙五十九年(1720)九月

【地点】原在江苏苏州阊门外广济桥堍,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高169厘米,宽66厘米。右上、下角残缺,中下部有裂痕,下部文字漫漶。碑身30行,由两部分构成。


碑文1-9行为长洲县、吴县遵奉苏州府和督、抚就“禁止着犯之弊一案”的批示——“饬令各该州县勒石署前,以昭永禁,取碑摹送查”,而联名刻立禁碑。

碑文10-22行为按察司呈详“
禁止着犯一案原详文”。详文建议:“除现获人犯内有交明地方看管,或经某人保领,若有[疏脱]者,仍[着原]保地方人等追获外,其余一切词讼及各项案犯,只开本犯真实姓名、住址,按照缉拿,不许着于他人名下追要。如违,原告治以诬谄之罪,捕快、差役照诬拿例重处,该官管以失察查参。


碑文后署“字号染坊等公同鉴立”,并列有吴益有等64人姓名,故此碑也称《染业呈请禁止着犯详文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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