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康熙五十九年(1720)七月
【地点】原在江苏苏州阊门外广济桥堍,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高205厘米,宽99厘米。碑文由两部分组成。前20行为长洲县、吴县遵奉苏州府及按察使和总督部院批示,为再饬严查踹匠以防滋事的禁碑。据各踹坊包头、业主等呈称:“苏城内外踹匠不下万余,均非土著,悉从外来,奸良莫辨。”而之前所立稽查管理之法,“日久法弛,奸匠得以逞志”,特提议明确包头、坊长、轮值甲长、坊总的职责,“管押各甲。踹匠五人连环互保,取结册报。一人犯事,四人同罪。日则做工,夜则关闭在坊。如有拐布盗逃、赌博、行奸斗殴、聚众歃盟、停工科敛、闲闯花鼓、纠众不法者,坊长报明包头,会同甲长,填簿交坊总,申明拿究。如有徇隐发觉,互结保人、本坊坊长一体同罪。”这些建议得到官府的认可。
21-31行为坊长、包头、甲长等商议并经官府批准的约束踹匠九条禁约。文后列布商35家,长洲县、吴县两县坊总12人,甲长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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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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