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八月三十日 · 金 ·《普明院牒》

《普明院牒》
【时间】大定三年(1163年)正月敕牒,大定十三年(1173年)正月初五刻。
【地点】河北邯郸义井镇北侯村。
【评述】
拓高62厘米,宽109厘米。牒文13行,包括小字状文3行,后附5行为出钱买名额者和立石者题名。牒文年款处钤“尚书礼部之印”一方,刻花押3个。
状文载磁州滏阳县北侯村守信状告:已于本村建置到院子一所,有名额。今用钱买到院额,以“普明院”为名,所有价钱已赴省库送纳了当,乞书填给。据此,尚书礼部给发“普明院”敕牒。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