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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文物无处不在——首博观展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9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无处不在——首博观展记

中国史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王雨嘉

 

10月18日,周四。本应在教室里上课的我们却出现在了首都博物馆,开始了本次法制文物探寻之旅。

虽然在课堂上老师已经介绍过法制文物相关的内容,但临到自己实际寻找时,还是有些无从下手。刚进“辽五京”展厅就看到辽上京皇城外西二里出土的“契丹大字银币”,“寻宝之旅”不费吹灰之力就取得了第一个收获。

据介绍,这枚银币于1977年6月在辽上京遗址出土,正面四个阳文大字为“天朝万顺”,是原铸,而背面的八个契丹阴文则为后刻。曾出土过一枚和银币正面文字相同的铜币,但它背面是没有刻字的,所以推测其不作流通钱币,而是用作某种盛典的厌胜钱。

(辽)契丹大字银币

 

辽代展厅展品大多是器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银鎏金独角兽纹腰带具”。其出土于凌源小喇嘛沟辽墓,是双扣双䤩尾带具。带銙正面装饰独角兽,长毛利爪的独角兽呈浮雕状,单个制成后焊接在带銙上。䤩尾正面装饰独角兽。

(辽)银鎏金独角兽纹腰带具

 

辽代展厅展出的法制文物除以上外,大致还有篆文陶印、铜铎、大王记结亲事碑、玉骨朵、鎏金尺、契丹文铜铤等。

二楼常设展厅之中陈列了众多展品,其中不乏历史上各个时期的能够反映当时法制的文物,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几件青铜器。

刚进C展厅就可以看到正面陈列的上古秦汉时期的青铜器,还有如西周早期的贝币、春秋战国时期主要通行于燕国等地的刀币,以及汉武帝之后制造的五铢钱及陶范等钱币类法制文物。在青铜器中,较瞩目的是三组展品。其一,是克盉和克罍的复制品。克盉和克罍又称太保盉、罍,均出土于北京琉璃河西周墓,二器同铭,记载了周王大封太保和命燕侯克的事情,是西周早期大封诸侯的原始档案资料。其铭文主要内容是要铭记王命,对于了解西周燕国的开国史有重要的意义。克与伯禽同时代,应是燕国第一代燕侯。据《燕召公世家》和《三代世表》的记载,燕国世系召公以下有八世缺载。第九世燕惠侯已是西周共和时,在由成王至共和的266年时间里,燕国世系只有召公一人,而克是在太保召公在燕的继承人,是第一代燕侯,这是对传世文献空白的一个重要补充。命辞以下记燕侯克适燕就封,纳土受民和作器等事,可以借此了解西周初期分封制的相关状况。

克罍(复制品)

 

在克盉、克罍不远处还展出了一对青铜复尊、复鼎,铭文所记事为匽(燕)侯受赏赐,同展出的盾饰也有“燕侯”字样,判断其年代在周康王时。复尊是典型的燕器,也是研究西周初期历史的重要文物。

 

 

复尊、复鼎

所陈列的青铜器有一件比较特殊,即在青铜器展区靠近末尾的秦“三年诏事鼎”。

关于秦三年诏事鼎,李学勤先生曾著文予以介绍:从形制上看,这是一个典型的扁球型鼎,这种类型的鼎始见于战国中期,盛行于中原一带,到秦汉几乎成为鼎的唯一形式。在各种鼎中,这一类型存在的时间最长,分布也最广。

据李学勤先生描述,此鼎“有较高子口,附耳,蹄足,腹部有突起的弦纹。盖已失去,通耳高16.3厘米。”口沿下横刻铭文一行如下:

三年,诏事,容一斗二升,朱侯(?)口官,十一斤十四两,卌四。

首博介绍牌上缺最后“卌四”二字。

(秦)三年诏事鼎

三年诏事鼎铭文拓片

 

从铭文上看,首先关注的点应是“三年”与“诏事”。有关“诏事”,最早发现于晚清陈介祺所藏五年吕不韦戈,陈介祺所藏戈正反两面都刻有字:

正:五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酨,工寅。

反面原铸“诏事”,后刻“属邦”。

此外,1978年陕西三原一带发现了一个八年吕不韦戈,也是内部正反均有铭文:

正:八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酨,工奭。

反面也是横铸“诏事”二字,并加刻“属邦”。

现藏英国牛津大学亚士摩兰博物馆,还有一件刻有“诏事”的卅三年诏事戈。戈内正面刻两行五字:“卅三年,诏事。”反面有一“邑”字。

陈藏戈与陕西三原出土的八年戈年代是可以确定的,即秦王政五年(公元前242年)和八年(公元前239年)。亚士摩兰博物馆藏卅三年诏事戈,李学勤先生认为其应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三年诏事鼎可以大概确定时间在秦王政前后,最早约为秦庄襄王三年(公元前247年),最晚不过秦二世三年(公元前206年),其中包括了秦王政三年(公元前244年)。李学勤先生认为其中可能性最低的应是秦二世三年,因为秦二世三年时诸侯已并起,恐怕秦朝已经没有精力来铸作编号达四十四之多的铜鼎。此外,虽然其为秦庄襄王三年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但秦王政三年的可能性是相对较高一些的。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五年相邦吕不韦戈”

陈介祺藏拓

 

解完“三年”,我们来看“诏事”。“诏事”因为“事”、“吏”同字,袁仲一先生将其释读为“诏吏”,将此鼎称为“三年诏吏鼎”。“诏事”也好“诏吏”也罢,并不影响我们判断此鼎铭文与其意义。“诏事”是一个机构是早已确定了的,但以往认为“诏事”这一机构只是负责铸造兵器的,李学勤先生认为,从五年戈与八年戈铭文我们可以知道当时诏事“负责人(可能称令或啬夫)名图,副手名酨”。五年、八年两件吕不韦戈,内背都加刻“属邦”,说明戈系交属邦使用(关于“属邦”的研究另有前辈学者如中国方面史党社、袁仲一等各位先生,以及日本方面工藤元男、渡边英幸、鹤间和幸等各位先生)。

此外,1962年,广州罗冈出土一件戈,长胡四穿,内部有锋,上刻:

十四年,属邦口口酨,丞,口口。

背面铸一字,已磨蚀不能辨识。

李学勤先生认为:“此戈可能铸于秦始皇帝十四年(公元前233年),属邦负责人即五年、八年时任诏事丞者,转任属邦的正职。如这一推想不误,诏事这个机构应和属邦有一定联系。”

史党社先生也持此观点。另,苏辉先生认为,诏事戈置用地点予和冀也都在戎狄较多的陇西郡,故诏事的设置目的很可能是面向边地,提供对口的物资支援。属邦本身也铸造兵器,如秦王政时期十四年属邦戈,下设工室、丞,或许属邦工室的前身就是诏事。

袁仲一先生则认为,诏吏有可能是直接为属邦统辖的官署机构,地位相当于属邦工(室) 。

对于“三年诏事鼎”接下来的铭文“容一斗二升,朱侯(?)口官,十一斤十四两”,则涉及到了秦朝的度量衡制。

以上对“诏事”的以往认知,在“三年诏事鼎”出土之后,扩展了对这一机构的认识:诏事掌管铸作的不止兵器,其职责要更为广泛。那么对于“诏事”的研究必然会推进一步,对秦朝机构的认知也会更进一步。

“三年诏事鼎”的出土对于研究秦(包括战国秦与统一秦)的制度是一个新的材料,其对于度量衡制的反映,虽不及出土的度量衡器那样直接,但也包含了对于制度的新的信息,对于研究秦汉法制是一个重要的实物材料。

在C展厅最常见的法制文物便是历朝历代的各种官印,甚至还有明代皇帝玺与皇后玺、清代册封达赖喇嘛的册书印玺等。除钱币与官印外,还有如“明定国是”诏、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近世的法制文物。观馆之旅告一段落,除了对首博展品的丰富庞杂惊叹不止外,也体会到了法制是无处不在的。

 

参考文献

[1]晏琬:《北京、辽宁出土铜器与周初的燕》,《考古》,1975年9月,第274页。

[2]李学勤:《西周时期的诸侯国青铜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5年12月,第46页。

[3]李学勤:《北京拣选青铜器的几件珍品》,《文物》,1982年9月,第44页。

[4]陈平:《克罍、克盉及其有关问题》,《考古》,1991年9月,第843页。

[5]施谢捷:《秦兵器刻铭零释》,《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7月第32卷第4期,第8页。

[6]史党社:《“属邦”发微》,《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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