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大泽正昭 | 南宋判语所见的地方权势者、豪民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自1999年创刊以来,始终致力于突破学科划分的藩篱,努力实践多元化学术路径的整合,是学界率先出版的以法律文献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刊物。为适应信息时代学术传播载体多元化的趋势,本刊编辑部决定以“法律史料整理与介绍”“先秦法律史研究”“秦汉法律史研究”“唐宋法律史研究”“明清法律史研究”“域外法律史研究”六个专题,分类推送往期各辑刊登的相关论文、述评以及书评,以备学界同仁参考。
*唐宋法律史研究专题*
南宋判语所见的地方权势者、豪民
摘要:在南宋判语中看到的地方权势者和豪民,以自己的经济基础为本,对基层社会行使司法领域的影响力。权势者们主要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经营,即作为地主,其中大部分应该是城居地主。在此之上,他们涉足流通关联产业,而且还从事包括“恶事”在内的各种“资本”运用。据此认识,笔者先前提起的“阿米巴型复合经营体”的概念,以及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本质,应该也能够重新得到理解。他们的目标是创造出和国家“相互依存的构造”并利用其权威。因此,他们的活动一旦越过统治规范的界线时,就会受到处罚。而这条界线的基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官员的判断,难以明确。一旦看出以上这些权势者、豪民的本质,那么也就能看出宋代社会的日常性特征了。他们对于官方的业务执行、日常性的治安维持而言是有用的(必要之恶)。另一方面,豪民对于民众来说,是负担相应的公共业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支持。换言之,在宋代的“二者间关系”社会(“法共同体”不存在的社会)中,正是由权势者、豪民来代为执行“共同体”的任务。那正是维持基层社会的再生产所不可或缺的活动。当然,必须确认的是判语史料的界限。勿庸赘言,没有得到裁判的案件,或者不被认定为违法的事实是不会被记录下来的。又,判语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所进行的单方面的断罪。暂置不论财产之争或立继之争等调停性的裁判,在关于刑事事件的案例中,犯罪者一方的主张几乎没有被保留下来。对于被断罪的豪民们,他们的主张及其行动的原动力,即使发现了《清明集》,也还仍有许多难以掌握的侧面。今后仍有必要参考其他史料,持续进行更深入的检讨。
关键词:南宋判语,地方权势者,豪民,土地经营,流通关联产业,相互依存的构造
前言
唐宋变革期的中间阶层究竟产生了何种变化?迄今为止笔者基于这个问题意识,研究了地方权势者的活动。这里所谓中间阶层,指的是介于皇帝、高级官僚和基层社会中间位置的阶层,是士人、寄居官、胥吏、地主、地方权势者、豪民等的总称。此一范畴虽也包含县级的地方官,但很难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这仍有待今后的研究。总之,中间阶层对基层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对基层社会的维持、再生产发挥了莫大作用。唐宋变革期的下部构造,特别是以农业生产为首的经济再生产构造的变化,正是思考社会构造的历史性变化时绝对必须研究的对象。
在中间阶层里,第一个应该得到注意的是地方权势者、豪民阶层。他们因为和一般小农民、都市民直接接触,故影响力特别大。尽管历来皆知其活动散见于各处史料,但详细的实态并不十分明确。然而,自从1980年代前半期明版《名公书判清明集》14卷完本(以下简称《清明集》)发现以后,他们的实像就开始变得明确,研究自此进入了新的阶段。具体而言,明版的写真版由高桥芳郎携至日本,以及1987年标点本刊行(北京‧中华书局)前后,解读与研究逐步进展,如后所述,发表了数个重要的成果。话虽如此,现阶段全面活用以《清明集》为首的判语史料的研究,可说尚未出现。再者,中间阶层的社会位置也还留下未解明的部分。
本稿是从以上问题意识出发,检讨南宋的地方权势者。此际,希望全面性地观察《清明集》等南宋判语,考察其中所记载的地方权势者实态及其历史性格。这是为了把握经过唐宋变革后的中间阶层的本质,首先不得不展开的工作。又,笔者曾经试着对豪民的本质提出粗略的展望。本文即是在确认其方向性的同时,更加仔细地以史料进行论证之作。
一、先行学说与史料研究
首先回顾一下目前为止主要的学说。希望确认这些论点后,进而确认研究的到达点与留下来的课题。
(一)官户、形势户与豪民的研究
最初提出此一问题的是周藤吉之。有关唐代后半期到宋代大土地所有者的成长,乃至地主─佃户制的成立与展开,周藤发表了详细而庞大的研究,其中一个主题就是官户‧形势户。据此,宋代的大土地所有者虽多半构成官户、形势户,实体则是三等以上的上等户,他们是地方的豪族。此处所谓的形势户,按《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的规定,即“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弱者”。亦即就大土地所有者这点,形势户、官户、豪族是等值的概念,且前二者是和国家机构具有很深关系的阶层。只是,这里所关心的问题仅限定于新兴大土地所有者以及地主─佃户制的研究。再者,使用豪族这样的普通名词,与官户、形势户这样的史料用语并列,使得对他们在基层社会的存在型态与活动的理解变得暧昧。
继承周藤研究并加以深化的是柳田节子。柳田以解明宋代支配层的本质作为问题意识来研究形势户。其结果是,他们作为大土地所有者这点没有动摇,而在史料上表现为“豪民”等,是构成宋朝官僚母胎的阶层。进而,她又指出当时的支配阶层是由形势‧官户、吏人、豪民所构成,他们彼此具有相互寄生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寄生关系,若以明确地意识到国家权力的存在来表现的话,即“相互依存的构造”,如此比较容易理解。只不过在那个时候明版的《清明集》尚未公开刊行,自然也无法涉及其中登场的豪民的实态。
补充这点,并使议论进一步深化的是梅原郁。就“豪民=形势=官户”这点而言,梅原和柳田的认识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他深入检讨了“形势”的意味,藉此提示了“狡吏、豪强”与“暴发户”的形象。另外,他也指出“形势”用语的多义性,还包含了唐代后半期以降的新兴支配者阶层,诸如官员、胥吏、地方豪民、职役户等等。亦即,“形势”这个概念所指涉的,正是于唐宋变革期的流动性世界之中所登场的新兴阶层。这个见解和对于当时中间阶层的理解,具有很大的共通之处。
草野靖对这些研究提出了异议。草野以《事类》中对形势户的明确定义,指出它们不是“豪民”。也就是说,所谓形势户,即“在官,并利用官的身分威压百姓,以此图谋私利者”。其议论的梗概虽然可以理解,但也有不能同意的部分。其中之一即对“形势”的理解。众所周知,宋代史料上的用语概念并无十分严密的规定,关于“形势”也不例外。像草野这样以《事类》的概念规定作为基本指标,意图解释所有的史料,不得不说这是窒碍难行的。这就如同即便像《事类》这种法制史料所使用的用语,也难以用现代概念下的法制性规定加以理解,是同样的道理。例如只要一检讨《清明集》中的用语,就会屡屡发现这个概念的暧昧之处。此外,有关“豪民”和国家无关这点,如后所述,从史料上来看也无法同意。从而草野的研究结果是难以接受的。
梁庚尧与草野在同一时期,发表了官户、士人的研究。梁将南宋的官户、士人区分为豪横型(以“武断乡曲”为特征)与长者型(以“施财济人”为特征)。此一区分对官户、士人以外的势力也能够适用,特别是注目于豪横型势力的活动并加以分析时。结果显示,他们是在政府统治能力不足,不得不依赖地方势力以处理行政实务的背景下进行活动,因而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梁的研究中,所谓宋朝统治能力的不足,若置于南宋现实下来思考,确实是具有说服力的主张。而提出官户、士人阶层方面的二类型区别是很重要的,故这应是今后研究中必须多加利用的成果。
除了上述研究之外,最近在中国出现了试图超越历来的地主制论、关于中间阶层的活泼议论。例如林文勋、谷更有提出的“富民”论,或最近如廖寅的“基层控制力量”论等等,这股动向似乎益发热烈。其中,林文勋以“契约租佃制”的地主阶级来理解富民,认为这个阶层正是于唐宋变革之中逐渐站稳脚跟。廖寅则以“民间强势力量”说明中间阶层,指出他们包括了“富族”、“士族”、“寺观”等在内,对“平民百姓”拥有影响力,是一种根据自己的势力给予基层社会很大影响的存在。但是无论何者,这些研究或新的主张总给人一种过于急躁之感,在理论、实证部分皆留下应该更深入的课题。附带一提,作为这些研究的先驱,王善军等人已经提出了相关问题。
如以上这样,继续深入对官户、形势户、士人、豪民的研究,可以预料今后也会出现相应的研究。但从前述简单的学说整理中也可知,究竟该关注中间阶层的哪个部分?这是随研究者不同而各自相异的。虽然将他们视为大土地所有者、地主这点基本上一致,但究竟是要注意官户、形势户、士人的部分?还是要注意豪民之中的“豪横”性格?产生了各种见解上的差异。本稿虽希望在这些研究成果之上,进一步找到探究基层社会再生产构造的本质以及社会构造变化的线索,但目前拟聚焦在南宋时代的判语中所登场的全体地方权势者,由此展开研究。亦即,不是以官户、形势户这些史料上的称呼,或者地主、豪民这类生产关系上的规定来加以把握,而是想要首先提出这群领导基层社会的阶层全体,探究其影响力的实态与特质。
(二)史料及豪民的研究
本稿使用的史料是南宋的判语。判语研究在这二十余年间有飞跃性的进展。最具代表性的研究者之一是高桥芳郎。可称之为其遗产的《清明集》研究,以及《黄勉斋集》、《刘后村集》、《文文山集》(皆为略称)的判语研究,是对学界带来莫大裨益的业绩。此外如梅原郁对《清明集》的译注,属于先驱性的业绩;又如我们清明集研究会也发表了译注稿。
利用这些成果,虽然为解明许多论点提供了条件,但首先不可或忘的,是厘清各文集类所收的判语的性格,因为这是作为研究出发点的史料批判之基础。总之,一方面补足笔者迄今为止的研究,一方面则简单触及判语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稍微详细地考察下豪民研究的内容。
首先是判语的特征,在《黄勉斋集》、《刘后村集》的判语中,显著地展现出了作者的个性。前者引人注意之处是对寄居官的批判,至于后者的重点,则是对辖下地域在职的现役官僚的批判。另外,在《清明集》所收的判语中,也可以明显看出每位作者的个性。例如,在滋贺秀三所谓的三个法源之中,他们对“天理”、“王法”的各自坚持等等,表现出不同的偏好。因此,无论其中何种史料,抑或随着特定作者的不同,进行实证工作时自然也会产生相应的偏见,对此做好心理准备是自不待言的。但是,由于《清明集》是以复数作者书写的判语集合而成,因此就全体而言,这些个性或偏见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修正吧。
那么,在判语之中又该注意哪些焦点呢?若按本稿的问题意识来看,关心的是从各种意义上对社会具有影响力的势力。但是,一旦注意到所谓判语的史料性格,就不得不将其视为处于宋朝统治方针之外的地方权势者了。在此史料界限的大前提下,对于他们的身分、称呼以及活动的形态究竟为何,就可以有相当程度的把握了。接着就想从关注这些重点来进行学说史的回顾。
因为对于地方权势者中被称为“豪横”的势力的研究一直盛行,所以最先看一下这个部分。注意到这点,并首先检讨了《清明集》的是陈智超。陈取出其中登场的、具有代表性的二十户“豪横”进行分析(即后面“表1”中的(1)到(20)的部分)。结果他指出了以下几点。
首先是“豪民”与“豪横”的不同:“……宋代的豪民……他们取得财富的手段及剥削的份额,超过了当时舆论允许的范围。至于本文所要探讨的‘豪横’,与一般的豪民又有不同。他们触犯了封建国家的刑律,因此受到封建国家的惩罚。一言以蔽之,宋代的豪横是豪民中的一部分,豪民则又是田主中的一部分。”进而“豪横”具有“侵夺国课”与“擅作威福”的两个侧面。前者“侵夺”的是两税、盐课与货币铸造,后者则举出如“私设牢狱、诈欺官司、伪造官府文书、侮辱长官”的行为。另一方面,他又指出“豪民”和“豪横”的共通点,在于两者都是地主阶级,都以获得更多的地租作为目标。他们具体的活动则有土地兼并、高利贷、占据水利和学田,从而“武断乡曲”。
陈的研究是关于“豪横”、“豪民”的初步整理,故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也存在问题。首先,真的能够区别“豪民”与“豪横”吗?这是有疑问的。进一步阅读史料即可发现,要划出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是相当困难的问题。到底该以什么样的基准来区分他们呢?设定基准变成了问题。其次,以陈为首的中国研究者,将其理解为地主阶级(庶民地主),这个大前提真的是不可动摇的吗?这与最近的“富民”论之间的关系,是令人感兴趣之处。最后想指出的是分析对象的范围太过狭窄这点。陈所举出的“豪横”史料,仅有以《惩恶门》为主体的二十个例子。不用说,他们当然是具有代表性的豪民,但即便是《惩恶门》中也还有很多例子,其他分门中也有值得注意的史料。因此有必要将这些史料包含在内,进行全体性的检讨。
另外,梅原郁也在前述论文中以《清明集》为题材进行研究,分析了代表性的官户、形势和豪民。该文指出“豪民”的共通之处有以下四点:
1.成为制置司、总领所等官厅的承包商,从事盐、谷物的买卖,具有官方的关系;
2.在地方上作为揽户承包征税,或经营酒坊,擅自设立商税场等;
3.私置牢狱、狱具等,握有警察权与裁判权;
4.使用有前科的州县胥吏,作为部下的核心。
进而,他理解“豪民”的方式是,虽然“与官户、形势户具有重迭的部分”,“不如说是在其之下,占据一地,暗中扶植其力量”的人。大体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认识。但是,该文也并未对判语作全体的分析,仅止于检讨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份而已。以下,就依据具体的史料进行考察。
二、南宋时代判语所见的地方权势者
在此,基于前述的问题意识,整体地检视目前所介绍的判语类、文集类史料,试着接近其全体图像。首先要从这些史料之中拣选出相关记事,此时就必然要先设定史料选择的基准。亦即,在这么多记事之中,必须找出最能反映他们活动实态的记事。在判语里头,固然也有仅只记载官户、揽户等用语的史料,但只要是不能够把握其活动实态的,就不能成为分析的对象。以此选择的判语,即构成后附“表1”至“表4”的内容。整体来看,地方权势者登场的判语全部共有一百一十道,其中也有同族重复登场的情形,对此加以整理后,可得到《清明集》约九十例,《黄勉斋集》十一例,《刘后村集》二例,《文文山集》一例,合计一百余例的地方权势者,可将其视为豪民。以下即以此为基础进行考察。又,稍后引用时,如《清明集》的判语就以“清No.O”、《黄勉斋集》判语就以“黄No.O”的形式表现之。
(一)身分、称呼
首先确认一下选出的记事中登场的人物。这些汇整成“表”中的身分、称呼栏,一如以下明细所示。
身分:现役官僚、胥吏、典押、都吏、宗室、寄居官、士人、形势之家、制属、乡司、隅官(隅总)、揽户、上户、茶食人、书铺户、牙侩等;
称呼:豪民、豪富、豪横、豪强等地方权势者,健讼、哗徒、奸民、顽户等背叛统治的人,其他(异民族首领、新兴宗教教祖等)。
以这些记事为主,可举出他们具有如下的特征。
1.就身份而言,可分为国家机构的构成员(官、吏、制属)、准构成员(寄居官、宗室、士人、职役人)、辅助裁判业务的职业(茶食人、书铺户),这部分占了绝大多数。反过来说,不包含在内的诸如牙侩等等,数量很少。可知他们多半都和国家具有很深的关系。
2.“形势”在《清明集》中只有两例,《黄勉斋集》中则有谢知府、曾运干、陈家等四例,这反映了前述的史料特征,亦即黄榦的问题意识。如此,在这些史料中所谓“形势”的用语,是以抽象的“有势力者”,或者以寄居官的意义来使用。后者主要是《黄勉斋集》中的用法。总之,为《事类》所定义的“形势”,在实际的判语中也不太被使用。《事类》的规定,不也可以说是在颁布相关法令之际,因某种需要而制定的特例吗?
3.“官户”只有一例。如就其实际的数量之多、影响力之大而论,这显得很不自然。有几个可以考虑的可能性。。由于很难想象他们在诉讼案件中都没有登场,因此,可能即便案件中登场的人物是官户,但也刻意不使用官户的用语,又或者是地方官有所顾虑,因而隐藏了他们的姓名等等。但是,这没有留下可资判断的材料。
4.比较这些例子,则“豪民”与“豪横”的区别不明确。因此,陈智超的论点只能视为他个人独自的定义,无法作为一般论。
附带一提,《册府元龟》(始撰于1005年)的“将帅部”有“豪横”的项目,在其序言中,以当时的概念作出关于这个词语的记述。由此可推测宋代有关“豪横”一语的概念。但是,这篇文章为了配合修辞法整齐之故,使其真意难以掌握。以下举出原文:
夫作福作威,凶于而国,败礼败度,戾于厥躬,皆圣训之格言,寔人臣之明戒,况乃总握兵要,肃将天威,慎固封陲,诘诛暴慢,诚当议以先众,惠以感人,用宣戒诏,克贞师律,若其不恤危难,废乱典尝,戕害生民,图报仇怨,负固滋横,崇侈无厌,贪黩之心,踰于溪壑,凶忍之性,甚于豺狼,以至诬害良臣,轻侮王室,虽膏斧钺,污鼎镬,盖有余戮矣。(卷454,“将帅部”115)
(如上文字据明版,旧字改为新字)。依此记述,所谓“豪横”就是拥有武力的势力,是比“豺狼”还要凶恶的势力。他们甚至轻蔑皇帝、官僚,若放置不理则会使“生民”、“良臣”、“王室”受害,亦即他们是会伤害到权威的势力。
若进一步看看其中所举之例,“豪横”的用例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但是构成问题的,应该还是从时间较近的唐代后半期以降,那些反抗中央的节度使,以及行动横暴、引人注意的武将们的记述吧。此时期可举出的人物及对其行动的评价摘记如下:宣武军刘玄佐的“豪侈轻财”,襄阳节度使于頔的“凌上威下”,昭义军卢从史的“狂恣不道”,邢州刺史王士则的“兵卫自严”,浮阳牙将卢彦威的抗命行动,凤翔李茂贞的“恣横擅兵”,魏博节度使杨师厚“矜功恃众,骤萌不轨之意”的行动,荆门军成汭“性本豪暴,事皆臆断”的态度,晋侍卫亲军使景延广的擅自指挥军事,灵武军张从宾的“凶傲”,邓州节度使皇甫遇“所至苛暴,以诛敛为务”的行动,彰义军张万进的“凶恣”,以及汉青州都部属李守贞的横暴举动,以上共十三例。这些事例正是序文内容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在军事、政治方面,不遵从中央、上级命令的人物们的行动。
那么,南宋判语中所见的“豪横”究竟又是如何呢?从前揭“表”中可知,构成“豪横”的是包括寄居官等,几乎都是国家构成员或具有准构成员身分者,犯下各式各样“恶事”的势力。他们固然使“生民”受害,然而几乎不见以武力违逆国家的势力,也找不到任何在军事行动中反抗命令的事例。又,从外侧对宋朝统治加以反抗的事例也几乎没有,至于暂时性地反抗宋朝的,如以“表”中来讲也仅有清No.8、55、84和黄No.16而已。大体来说,在豪民之中没有强烈反抗宋朝统治的势力,而这些行动可视为“豪横”的表现。也就是说,这和《册府元龟》中的“豪横”概念多少有点龃龉。因此,宋代“豪横”的用语,应该解释为更加广泛的、抽象的表现。以南宋来看,在国家裁判的判语中构成问题的势力,其中大多正是“豪横”式的豪民。
(二)地域
从判语中登场的地名来看,可知地方权势者活跃的舞台,是在从临安到江西的路线上(浙东、江苏),以及福建、湖南的大部分地域。对于并非遍布南宋支配地域全体,而是相当集中于若干地区这点,可以认为其背景潜藏着某种历史性的特征。这在前述问题提起时也有提到过。例如对临安存在十分发达的物流可说是一个原因,而湖南周边地区的民族问题也和地方权势者的活动有所关联吧。但是,仅此无法说明为何福建地域的地名如此之多。想来这或许与福建出身的《清明集》编纂者的意图有所关连,又或者是受到在福建北部地区活动的朱熹的影响吧。这仍有待今后的研究。
(三)组织
如观察地方权势者的组织,不用说其核心是个人,但是与其联系的子孙、兄弟或者儿子的妻族等家族、姻族,也发挥了彼此相应的作用。其他方面,和别的权势者组成二人组、三人组的情况虽然也有,但比例上只占了一成多。再者,有作为手下为之工作的干人、仆人,也有作为人力等的雇用人。另外,还可举出他们能够动员的佃户、“恶少”等,即以利害关系结合的集团。由此性格而言,他们不是家庭经营,而是“家庭公社”经营。
另一方面,在此欲注意的是权势者彼此之间的竞争。试举出相关记事:
No.73:……王松龙之豪,与王元方之哗,佥厅所拟,已得其情,不待重说偈言,何况二人自是同族而相攻,亦坏风俗。
如上所述,乃同族的王松龙与王元方之争。又:
No.74:郑天惠依凭而狡,朱元光暴富而横,天道亏盈,使两强而不相下,自鬬自败。
这是郑天惠与朱元光二豪民相争双败之事。再者,还有如王氏的骨肉之争。像这样记载豪民之间直接争斗的判语很少,不过,在同一地域内存在着复数权势者的事实,以清No.33的“十虎害民”为首,可以找出数个判语。因此,颇能推测其中应该存在着权势者彼此之间的势力之争。官方藉由他们的竞争可以坐收渔翁之利,使宋朝能够维持在该地域内的权威。这种对立关系的存在,正是压抑所谓领主性支配的志向性──即地方权势者在一定地域内意图实现一元化的支配──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与前述“家庭公社”经营性格合起来看,是思考豪民势力的性格之际应当留意之处。
(四)活动内容
地方权势者的活动形形色色,以下整理判语中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a 与裁判密切关连者:“健讼”等;
b 与国家业务密切关连者:贿赂、请托官吏,介入征税、纲运、贩盐等;
c 独自的地域支配:私设监狱,拷问,裁判,处罚,征收通行税等;
d 钱与物的操作:特别是高利贷,以及与盐相关的“犯罪”;
e 露骨的暴力:暴行、杀人,恐吓、胁迫,强盗,诱拐等;
f 地方社会的民众动员:动员县民向地方官施压;
g 其他:诈欺,赌博,伪造公文书等;
这些活动的特征在于,并非一个势力采取一种活动,而是各个势力同时出现好几种活动。若进一步整理这些活动的共通特征,可得以下四点:
1.采取胁迫、诈欺、暴力等一切手段来积累土地和财产;
2.自己成为国家机构的构成员、准构成员,或者与这类人物建立关系;
3.利用公的、私的裁判或诉讼。此点和宋代以降“诉讼社会”的登场有关,于次项再做详细检讨;
4.操作钱、物或与之相关的活动。其特征是除高利贷、盐政相关业务之外,还有利用纲运、铸造伪币、设置税场等。
如此一来,可以厘清地方权势者的整体面貌。接着要进一步详细检讨的是他们活动的历史性特征。
三、“豪民”特征的活动
在前述的地方权势者中,有总称为“豪民”的势力(豪民、豪富、豪横、豪强、哗徒、奸民、顽户等)在许多判语中登场。这里尝试分析他们的活动。对此目前所能检讨的是第一点“裁判与诉讼的利用”,以及第四点“钱和物的操作”。有关第二点“国家机构及其关连”,尽管也是令人甚感兴趣的问题,但论此则尚须相应的准备工作,例如对更广泛的史料进行检讨等等,故只能暂待其他机会。本稿只限定于检讨第三、第四点两个要素。他们以暴力为背景,以司法的分野和经济的分业这两项要素作为两大支柱,进行其活动。
(一)司法的分野──私的裁判
首先是第三点的裁判、诉讼活动。关于豪民私人性的裁判,如同清No.21所记的一般,在湖南“豪富之家率多不法,私置牢狱,擅用威刑,习以成风”,豪民私自设置牢狱和私刑,亦即私的裁判变得相当平常。这样的事例不仅是在湖南,在其他地域也可看到很多。以下举出他们在各地活动的样子,试着看一下各自的记述内容:
清No.8:……忽于本路(江西)在任官员脚色籍中见有凶雏扶如雷者,依然正统部内巡检职事。……节节据人户有状论其不法,或讼其受人户白词,……。
清No.48:……方震霆豪横自若,……承干酒坊,(对于密造、密卖)俨如官司,接受白状,私置牢房,杖直枷锁,色色而有,坐厅书判,捉人吊打。
清No.54:……(张)景荣乃敢以揽户而行官称,辄行书判,以筒锁讯决而加于乡人,其被害者非一。
清No.60:王东家于溪洞之旁,既为揽户,又充隅总。……自其充隅总也,则两都之狱讼遂专决于私家矣。
清No.61:……两孙(?)官千三,……私置牢狱,造惨酷狱具,如蒺藜、槌棒、狱仗、铜锤索、手足锁之类,色色有之,……最惨酷者,取细砂炒令红赤,灌入平民何大二、……廖六乙耳内,使之立见聋聩。
清No.8是江西,清No.48在信州,清No.61在福建‧南剑州(清No.54不明,清No.60或许在湖南?)。由此,私的裁判不仅限于湖南,而是相当普遍的豪民活动形态。其中,清No.61“……是以三十年间,民知有官氏之强,而不知有官府,乡民有争,不敢闻公,必听命其家。”此点引人注目。此处如“不敢闻公,必听命其家”所示,记载了豪民无理地强制执行裁判的情形。但是,这当然也有判语表现上的问题,亦即这是站在官方立场的单方面记述。若暂时将官方主张置于一旁,客观地检视这个事案,则在该地域发生了民间的争执,这是首先可以确定的事。这无疑正是“诉讼社会”之一例。如按此思之,则只不过是民间的纷争究竟是由官方裁决、还是由民间裁决的差异而已。也就是说,这条判语的背景,可知是以该地域民间纷争的频繁发生为前提,而由豪民来裁判、代行调停的情形。尽管偶尔也有豪民为了自肥而强制执行的裁判,但就诉讼解决的意义来说,也可认为它发挥了一定的公共性职能吧。若转换一下视角,则豪民正是将裁判行为作为基层社会自己的任务,这代表了民间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支持的结果。唐宋变革以降所谓“诉讼社会”的显著化,就是变得更加需要裁判担当者或调停者的存在了。豪民代行的就是所谓裁判、调停这样的公共业务。换句话说,对于民间的纷争究竟是由宋朝政府作为裁决者?还是由豪民发挥其功能?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主导权之争,且可以认为豪民亦有获胜的时候。
尽管可以判断这种私的裁判是以农村地区为主,但其实都市地区的豪民也有同样性质的活动。在那种场合,他们并非亲自主持裁判,而是采取暗中操纵宋朝裁判的形式。象征性地表现其本质的例子,是设“局”以操控裁判的活动。试举出判语的事例:
清No.25:赵若陋者,专置哗局,把持饶州一州公事。
清No.36:惟程伟一名,……改职为都辖,以避典押之名,则又三人中之最黠者也。……创起月敷局,监纳无名钱,白纳三千石,……。
清No.49:饶、信两州,顽讼最繁,奸豪最甚。……如鄱阳之骆省乙者,……而又健于公讼,巧于鬻狱……方且分遣爪牙,多赍银器,置局州城,赂公吏。
清No.66:成百四,特闾巷小夫耳。始充茶食人,接受词讼,乃敢兜揽教唆,出入官府,与吏为市,专一打话公事,过度赃贿。小民未有讼意,则诱之使讼;则胁使行赇。置局招引,威成势立,七邑之民,靡然趋之。
如上所引,清No.25的宗室置“局”以操控一州的裁判、行政,清No.36的胥吏创设“月敷局”用以敛财,清No.49中的豪民于州置“局”以左右裁判的结果。又,清No.66中的茶食人置“局”,以各种和裁判有关的手段在州中活动着。
这里所谓“局”的设置,如宋代史料经常见到的那样,是政府为处理事务而设置的临时部署。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局”,乃是办公桌或部署、事务所的意思。豪民与政府一样,在都市中设有自己私人的派出机关──即“局”,并以此为根据地对州、县官吏进行暗中的工作。这种地方权势者的行动,自然是以诉讼、裁判的请托为主体。唯有清No.36没有直接言及关于裁判之事。但是,由于程伟是胥吏,故推测他的“恶事”涉及裁判,也是不难想见之事。而“局”正是当时的据点吧。
由此来看,地方权势者同时存在于农村和都市地区的活动,就逐渐浮上了台面。也就是说,他们在农村地区进行直接的裁判、调停,而在宋朝支配力强的都市地区,则借着操纵权威来左右裁判。换句话说,这可视为都市地区的权势者们间接地进行了私的裁判吧。像这样子,对应于农村、都市地区各自的状况,采取诉讼的处理或对裁判的间接操作,也是地方权势者们所担负的重要公共业务吧。以此活动为核心,他们实现了对一定地域的支配。这也可看成是支配人们意志的活动,且在农村地区具有更大的影响力。都市地区因为有不特定的人们出入其中的情况,无法发挥像在农村地区一般的影响力。但是,对于居住在都市的人来说,应该还是具有相应的影响力。这里借着所谓裁判、私刑的司法性方法,展示了一种支配基层社会的样貌。豪民在代为解决频繁的诉讼之际,同时也借机中饱私囊。当然,限于司法领域的活动中,尚有其他健讼之徒等人,得以在基层社会发挥影响力,但还是以能够确保经济基础的豪民占了多数。这可以从判语的记载中得知,接着就检讨这点。
(二)经济的分野──与物流的关系
接着看第四点与钱和物的操作相关的活动。有关高利贷活动,迄今有关大土地所有和地主制的研究已屡屡提及,故此处不再列举。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物流的活动。首先是与盐政相关的活动,这个问题至今已累积了庞大的研究成果,这里也没有必要赘述。确认一下判语中所记载的部分,已十分足够了吧。
清No.3:所有部内有一等豪猾,将钱生放,多作盐钱名色扰民,合与禁约。
清No.47:徐安奸黥小吏,……徐安进说,谓当俵卖诸吏,责限纳钱,其意以为请出官盐,可盗妄费,藉此为由,钳制徒党。……徐安抗拒官司,辄号召秤子等人,不得包裹零盐,欲为沮抑卖盐之计,秤子畏其凶焰,辄皆听命,遂使官司失信买盐之人……。
清No.57:王元吉,亦奸民之尤也,……旁缘制司名色,增长私贩盐价,锁缚抑勒铺户,取偿者,则又执私约以欺骗,……。
清No.58:谭一夔,豪民之倾险者,……或高抬制司盐价,诱人赎买,逼迫捉缚,准折其田宅,……。
清No.61:而其家造两盐库,专一停塌私盐,搬贩货卖,坐夺国课,……又私置税场,拦截纸、铁、石灰等货,收钱各有定例,赃以万计。
清No.3是豪民关于盐钱征收方面的不法行为。在清No.47中,触及了身为胥吏的豪民担当盐政实务的实态。他们拥有能独断地执行实务的力量,而且能借着官盐获得利益。清No.57显示豪民交结胥吏等人,骗取官盐又抬高私盐价格贩卖的事实。进而,在清No.58中抬高官盐价格,并私吞代价藉以自肥。至于清No.61的豪民则拥有两座仓库,进行着大规模的私盐贩卖。像这样子利用官盐、私盐的流通,构成了地方权势者们重要的收入来源。历史上与盐相关的事件不胜枚举,自不在话下。豪民们的活动即可说是处在这类事例的延长线上。
换个角度来看,在唐代后半期以降的物流问题中,值得注意之处正是这群新兴地方权势者们的活动,他们利用以盐为主的物流,扩大了自身的势力。他们极尽所能地利用可以利用的物资,藉以培养经济实力。这种活动的实态表现于判语之中。以下,试举出这些关于盐以外的物流。
首先是宋朝政府组织的物流,即有关纲运的部分,
清No.35:照得,杨宜、彭信为恶最甚,民怨滋多。……近者弋阳管下南渡港,自有陈府恰造大船,通济往来,忽被杨宜、彭信以纲运名色,占载行李。五月十七日,大水泛涨,渡子只以小船撑渡,致死者三十余人。本县百端遮掩,必不令本司知之。
据此可知负责纲运实务之胥吏的实态。由于县的业务被他们牢牢掌控,知县也只能“隐蔽”他们的横暴吧。从判语中可以描绘出这种实务的结构。又,
黄No.3:……然后知曾适者真豪横健讼之人也。方曾儒林侵盗官纲之时,朝旨行下,抄估家产,急如星火。
这里叙述了寄居官曾适犯下盗取纲运物资的恶事。宋朝主宰的纲运对地方权势者而言,成了他们营利的场所之一。
其次伴随物流而来的是伪造货币,亦即关于制造伪币,有如下的案例:
清No.57:检法书拟。……又况遣子商贩,往来江右。动以官钱易砂毛私铸,搬入摄夹杂行用,以求厚利,遂使私钱流入湖湘贩者众。
清No.57:断罪。……铜于法禁最重。公然剪凿私铸,搬贩砂毛,莫敢谁何。遂使江西三角破钱,尽入湖南一路界内。
如上所述,豪民在自己的商业活动中铸造伪币,并于其贩卖路线中使用质量恶劣的钱,使恶钱从江西广布至湖南地区。这等于是无视宋朝的铸钱业务,铸造伪币用以自肥。他们恐怕是取得了浙东路周边开采的矿产物,藉此来铸造伪币吧。他们的经济力之强大,可说是达到了完全无视国家权威的程度。
此外,有关豪民设置税场以征收金钱的现实,已如前揭清No.61的例子所述。这是于顺昌县对纸、铁、石灰的流通加以课税,且对应不同项目征收钱额之事。在此对于这些物资,试着稍作检讨。
有关铁的部分,可以认为是对应于当时铜的需要,进行铁的流通。根据王菱菱等人的研究,铁与铜的生产具有以下的关系。在福建路和浙东路的边境地区,特别是铅山县周边,自古以来就是矿产物的主要产地,这里会涌出胆水(硫酸铜溶液)。藉此胆水以浸铜法采集铜的过程中,铁是必要之物。关于浸铜法的详细内容予以省略,在此仅举出如下一例有关的史料:
浸铜之法,先取生铁,打成薄片,目为锅铁,入胆水槽,排次如鱼鳞,浸渍数日,铁片为胆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出刮洗钱煤,入炉烹练,凡三练方成铜……。
这种采集铜的方法,自北宋哲宗时期以降即十分盛行,因此到了南宋时期,也有大量的铁通过顺昌县,输送到铅山县吧。官氏的目标就是瞄准这点。
石灰的用途很多。作为建筑材料的涂料自不待言。与前述麻沙本的关系方面,如竹纸一样,当粗纤维的材料在制成纸张之际,石灰也是必要品。或者用于铁的精炼,又如在两浙地区,对于将浊酒酿造为清酒的酿酒业而言,也是必要的物资。
如上所见,官氏一族设置税场课税的对象,都是当时重要的流通物资。无论何者,皆可见到在该地区周边存在着相当规模的流通。豪民正是着眼于这种流通,拥有这种极具历史性格的物资流通。而与此物流相关的“恶事”,就是豪民活动的一大特征。
如本项所见,豪民于经济分野的特征性活动之一,就是以当时物流的发展为基础的。他们积累土地进行地主经营,同时还经营高利贷,并展开有关物流的事业。这些收益就构成了豪民的经济性基础。
结语
以上看到的地方权势者和豪民,是以自己的经济基础为本,对基层社会行使司法分野方面的影响力。最后,关于他们的历史性特征,如重新整理并据以展开的话,有如下的内容。
1.在南宋判语中,对宋朝展开全面性反抗的权势者,几乎没有,大体上都采取和宋朝权力、权威结合的态度。也就是说,他们的目标是创造出和国家“相互依存的构造”并利用其权威。因此,他们的活动一旦越过统治规范的界线时,就会受到处罚。而这条界线的基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官员的判断,难以明确。
2.在判语记述中,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暴力性掠夺,亦即“实力的世界”的存在。这点高桥芳郎已经注意到了。何以这种暴力会如此横行?目前虽然还无法充分地说明,但是,地方权势者的活动,是以财力加上暴力两者密切联系的事实,这是可以确认的。
3.他们一方面寄生于国家,一方面具有支配地域的志向性,此点无须多论。农村中的私人性裁判就是这种志向性的表面化。但是,那在许多场合也不得不遭到挫折。理由固然很多,但其中可以举出的一点,正是由于他们组织的“家庭公社”经营,使得他们很难形成血缘关系以外的人脉。而与此互为表里关系的,就是与其他权势者之间无止尽的斗争的存在。在一个特定的基层社会中,权势者的地位绝非安定。更有甚者,还可举出如《清明集》中登场的那样,真正耿直的地方官在地方活跃着。他们将教化“愚民”设定为自身的任务,是十分忠实于职务的官僚。当然,地方官也并非全都是同样遵循理念的行动者,在《清明集》官吏门等判语中,也可窥见许多堕落的地方官。但即便如此,耿直的地方官发挥了很大的影响力,这是无庸置疑的,他们无法放任那些做出“恶事”的权势者与豪民。尽管如判语中经常可见的“从轻”一般,也有减轻处分的时候,但也应该存在着对权势者们相应的打击。如此一来,权势者们持续地对地域进行的支配,也就不得不受到挫折了。
4.一旦看出以上这些权势者、豪民的本质,那么也就能看出宋代社会的日常性特征了。他们对于官方的业务执行,对日常性的治安维持而言是有用的(必要之恶)。一方面,豪民对于民众来说,是负担相应的公共业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支持。换言之,在宋代的“二者间关系”社会(“法共同体”不存在的社会)中,正是由权势者、豪民来代为执行“共同体”的任务。那正是为了维持基层社会的再生产所不可或缺的活动。梁庚尧所谓的“长者”型权势者,就从这个侧面明确地表现了出来。
这种情况若从整体上来看,南宋社会的大小权势者,透过各式各样的利害关系,与小农民或都市民结成个别性的关系。地方权势者与民众的关系,不限于诉讼问题,在地主经营方面的劳动力雇用,这种经济性关系也构成了其中的一部份。在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各种各样的连结中,具有影响力的权势者和豪民割据着地方社会。
5.重新确认的话,权势者们主要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经营,即作为地主,其中大部分正如梅原郁所说,应该是城居地主吧。在此之上,他们与流通关联产业相关,而且还从事包括“恶事”在内的各种“资本”运用。若据此认识,则笔者先前提起的“阿米巴型复合经营体”的规定,以及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本质,应该也能够重新得到理解吧。
6.最后必须确认的是判语史料的界限。勿庸赘言,没有得到裁判的案件,或者不被认定为违法的事实是不会被记录下来的。也就是说,梁庚尧所说的“长者型”豪民,在判语中既不会登场,而他们日常性的公共性任务,也几乎不会被记录下来。这是要辅以其他史料而于今后必须加以检讨的课题。
又,判语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所进行的单方面的断罪。如财产之争或立继之争等调停性的裁判暂置不论,在关于刑事事件的案例中,犯罪者一方的主张几乎都没有被保留下来。被断罪的豪民们,他们的主张及其行动的原动力,即使发现了《清明集》,也还仍有许多难以掌握的侧面。今后仍有必要参考其他史料,持续进行更深入的检讨。
表1《清明集》中登场之地方权势者
卷 |
判语题名 |
著者 |
权势者姓名 |
身分、称呼等 |
地域 |
组织 |
活动 |
備註 |
1 |
惩戒子侄生事扰人 |
─ |
黄百七 |
裁判官从侄之仆 |
湘阴县 |
─ |
“嚣讼”“挟持”、妄兴诉讼 |
|
|
不许县官寨官擅自押人下寨 |
吴雨岩 |
韩逢泰‧韩顺孙 |
豪家 |
玉山县柳都寨 |
引知县‧寨官为己方(或纳入掌握中) |
寨=豪家之土牢、县=豪家之杖直 |
|
|
禁戢摊盐监租差专人之扰 |
─ |
─ |
豪猾 |
饶州 |
─ |
以盐钱之名目借钱 |
|
|
禁戢部民举扬知县德政 |
沧洲 |
范文‧吴釿 |
寄官员‧士人‧上户 |
─ |
─ |
“举扬”知县 |
|
2 |
县尉受词 |
马裕斋 |
黄松(孙亚七‧杜万二等) |
“牙侩不良子弟” |
严州 |
县尉默认 |
开设柜坊、“停着赌博” |
|
|
冒立官户以他人之袓为祖 |
─ |
李克义 |
“名家之后”‧官户 |
─ |
─ |
砍伐祖墓松柏、“聚凶徒鼓噪街市” |
|
|
贪酷 |
蔡久轩 |
黄权簿 |
─ |
─ |
─ |
“霸一县之权”、要求贿赂 |
|
|
巡检因究实取乞 |
宋自牧 |
扶友嵩‧如雷 |
巡检 |
衡州攸县 |
父子、僧、恶少 |
胁取会子、取乞、不当取得官位、受理“白词”等 |
|
3 |
顽户抵负税赋 |
胡石壁 |
赵桂等 |
上户‧奸民‧顽户 |
─ |
拥有的“奴仆” |
未纳国税、数年不纳 |
|
4 |
妄诉田业 |
胡石壁 |
刘纬 |
奸猾者 |
─ |
─ |
健讼、兴起田地诉讼 |
|
|
干涉不明合行拘毁 |
刘后村 |
(17)潜彝父子 |
士人、“纳粟”“小使臣”“监酒户” |
贵溪县 |
父子、干人 |
“武断豪霸”、骗取田产 |
|
|
已卖之田不应舍入县学 |
翁浩堂 |
孔主簿、吴八 |
形势 |
─ |
投托吴八、干人 |
吴八违法占种田土 |
|
5 |
争山妄指界至 |
刘后村 |
(18)俞行父‧定固兄弟、祖主簿 |
寄居官(祖主簿)、豪富(愈兄弟) |
建阳县 |
兄弟‧表亲、干人、保司、结托寄居官‧豪民 |
“武断乡曲”、争山 |
|
6 |
不肯还赁退屋 |
叶岩峰 |
黄清道 |
顽民、十王 |
─ |
联合狱吏 |
不还赁钱、对僮仆施以暴行 |
|
8 |
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椿物法 |
胡石壁 |
曾仕珍父子 |
好讼、险健 |
邵阳县 |
父子 |
对府‧转运‧提刑‧安抚司越诉、“犯义犯刑” |
|
9 |
母在与兄弟有分 |
刘后村 |
丘汝砺 |
豪民 |
─ |
联合危文谟 |
土地违法交易 |
|
|
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 |
胡石壁 |
李边 |
健讼、“老奸巨猾”“好行凶德之人” |
─ |
─ |
土地违法交易、强请典主等 |
|
|
典主迁延入务 |
胡石壁 |
赵端 |
豪民、富者 |
─ |
─ |
不法取得土地 |
|
|
盗葬 |
─ |
古六十 |
健讼人 |
─ |
─ |
协助土地诉讼原告 |
|
|
争墓木致死 |
蔡久轩 |
(19)胡小七 |
买官人、豪强 |
─ |
悍仆‧群佃百余人、干甲、联合提干 |
砍伐墓山之木 |
|
|
背主赖库本钱 |
─ |
区元鼎 |
“豪富之家” |
湖湘 |
奴仆 |
不法行为、“私置牢狱、擅用威刑” |
|
|
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 |
刘后村 |
─ |
形势 |
─ |
─ |
介入裁判 |
|
10 |
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 |
吴雨岩 |
─ |
哗徒 |
─ |
─ |
介入兄弟间诉讼 |
|
|
恃富凌族长 |
蔡久轩 |
范宽 |
富豪、士人 |
─ |
─ |
独占水利 |
|
11 |
宗室作过押送外司拘管爪牙并从编配 |
吴雨岩 |
赵若陋 |
宗室 |
饶州 |
“恶少”、联合胥吏 |
设置哗局、介入裁判、于赌场施暴等 |
|
|
假宗室冒官爵 |
佥厅 |
赵假憙 |
伪宗室 |
处州、金华县 |
一共六名 |
伪造公文书‧官印、诈称官职、介入裁判、强夺伤人等 |
|
|
引试 |
蔡久轩 |
胡大发 |
豪横、隅官、士人 |
信州 |
士友叹愿、人力 |
胁取财物 |
|
|
士人充揽户 |
蔡久轩 |
操舜卿 |
揽户、士人 |
─ |
结托犯罪者 |
不上纳官物、对县官无礼 |
|
|
士人以诡嘱受财 |
吴雨岩 |
余子能 |
士人、哗徒 |
─ |
─ |
“诡嘱受财”(巧辩) |
|
|
僧为宗室诬赖 |
蔡久轩 |
赵时霭 |
宗室 |
─ |
小婢 |
诬赖骗挟藉以胁迫 |
|
|
罪恶贯盈 |
蔡久轩 |
黄德 |
州吏 |
饶州鄱阳县 |
─ |
恐吓诉讼、不当秤提、强夺人妻‧娼妓、破坏店‧市场等 |
|
|
违法害民 |
蔡久轩 |
孙迥‧万八兄弟、余信 |
胥吏、“立地知县”、“八王” |
信州弋阳县 |
兄弟、配吏、乡司、弓手、保正、一共计六名 |
暴行、恐吓、诈取等 |
|
|
十虎害民 |
蔡久轩 |
周鳞、陈明、徐涛等十名 |
胥吏 |
信州铅山县 |
联合势家干人 |
强夺资产、横领他人行李 |
|
|
籍配 |
蔡久轩 |
王晋 |
猾吏、副吏、“小提刑” |
江东路 |
联合提刑 |
收贿、不当取得金‧银‧绢‧土地‧宅邸等 |
|
|
慢令 |
蔡久轩 |
杨宜、彭信 |
县吏 |
信州弋阳县 |
引知县为己方(或纳入掌握中) |
执纲运牛耳、死者三十人 |
|
|
铅山赃吏 |
蔡久轩 |
徐浩、张谨、周厚、程伟 |
配吏、典押、“烧热大王” |
信州铅山县 |
─ |
设置“月敷局”、乞取、取受、霸役、贿赂等 |
|
|
受赃 |
蔡久轩 |
郑臻、金彬、吴恭 |
配吏 |
─ |
买收寄居官之干人 |
恐吓 |
|
|
二十状论诉 |
─ |
詹春、张庆 |
乡司 |
信州铅山县 |
─ |
收夺、反复胁迫 |
|
|
假作批朱 |
─ |
杨璋、赵澄、胡寿 |
书铺户 |
─ |
─ |
伪造批朱 |
|
|
乡司卖弄产税 |
─ |
邵远、郑兴、郑富、徐侁 |
乡司、罪犯吏 |
贵溪县 |
─ |
违法强取产税钱 |
|
|
恣乡胥之奸 |
吴雨岩 |
周森 |
乡胥 |
─ |
─ |
户籍不正 |
|
|
应经徒配及罢役人合尽行逐去 |
胡石壁 |
─ |
“经徒配及罢役人” |
邵州 |
─ |
乱用法律、教唆诉讼等 |
|
|
去把握县权之吏 |
吴雨岩 |
周佾、周仁、周森 |
奸吏、配吏、乡司 |
信州玉山县 |
─ |
受领贿赂、占有官妓‧耕地 |
|
|
都吏辅助贪守罪恶滔天 |
宋自牧 |
郑俊、胡杰 |
都吏 |
─ |
联合知军 |
不法行为、取乞 |
|
|
都吏潘宗道违法交易五罪 |
刘后村 |
潘宗道 |
都吏 |
饶州 |
凭恃势家 |
违法买强买田产 |
|
|
南康军前都吏樊铨冒受朝廷爵命等事 |
刘后村 |
樊铨 |
前都吏、“税院”、巨蠹 |
南康军 |
凭恃豪富 |
横领官钱、冒称进士、伪造公文书等 |
|
|
黠吏为公私之蠹者合行徒配以警其余 |
─ |
徐安 |
奸黠小吏、押录 |
建阳县 |
结托徒配 |
教唆诉讼、坐欠借款、屠杀耕牛、妨碍盐政 |
|
12 |
豪横 |
蔡久轩 |
(1)方震霆(阎啰‧百六官) |
豪横、豪强、名士子孙 |
信州弋阳县 |
“罢吏凶恶” |
“私置牢房”、胁取财物、诈取田畑、杀人‧暴行等 |
|
|
为恶贯盈 |
蔡久轩 |
(2)骆省乙 |
豪民、修武郎之孙 |
饶州鄱阳县 |
父子、凶徒 |
胁取财物‧田土、教唆诉讼、强请、赠贿等、置局 |
|
|
豪强 |
蔡久轩 |
(3)李镗、(4)李麟 |
豪强 |
─ |
─ |
“横行”、引发诉讼纷纭‧连篇累牍 |
|
|
豪横 |
蔡久轩 |
(5)齐振叔(千四)‧万四 |
“家富而横” |
─ |
父子? |
暴行、遗弃尸体 |
|
|
押人下郡 |
蔡久轩 |
(6)胡一鸣 |
多赀 |
饶州鄱阳县 |
─ |
“力可移山”、 |
|
|
豪民越经台部控扼监司 |
吴雨岩 |
(7)留又一 |
豪民 |
饶州 |
役使胥吏 |
伪造契约书、教唆 |
|
|
诈官作威追人于死 |
吴雨岩 |
(8)张景荣‧景贤兄弟 |
揽户 |
─ |
兄弟 |
伪造判决书、拷问、检死不正、诈称官名 |
|
|
治豪横惩吏奸自是两事 |
吴雨岩 |
(9)骆一飞父子 |
豪横 |
─ |
父‧长男‧次男 |
强夺财物、宣传妖教、暴行 |
|
|
与贪令捃摭乡里私事用配军为爪牙丰殖归己 |
宋自牧他 |
(10)陈瑛 |
豪强 |
湖南 |
结托县官、贿赂狱吏、以配隶为手下 |
骗取钱、土地等 |
|
|
结托州县蓄养罢吏配军夺人 |
宋自牧 |
(11)杨子高、(12)王元吉 |
豪民、奸民、制属 |
湖湘 |
结托州县官吏、以罢吏配军为手下、与陈氏相争、联合王元吉 |
杀人、强夺土地、诈称官名、私盐、制造伪币、诉讼胥吏 |
|
|
举人豪横虐民取财 |
宋自牧他 |
(13)谭一夔、谭三俊、陈节等 |
举人、豪民、制属、“三(十)将军” |
湖南 |
干仆‧人力、以无赖为手下、县吏三人组 |
介入诉讼以强取土地、私盐、高利贷 |
|
|
何贵无礼邑令事 |
马裕斋 |
何贵、(14)金四三 |
豪右、一武夫 |
分阳(?) |
狠仆 |
侮辱县令、捕捉胥吏 |
|
|
不纳租赋擅作威福停藏逋逃胁持官司 |
胡石壁 |
(15)王东 |
揽户、隅总 |
湖南(?) |
─ |
未纳租税、私家专决狱讼、隐匿杀人犯 |
|
|
母子不法同恶相济 |
刘寺丞 |
(16)官八七嫂母子 |
次男为县尉 |
南剑州顺昌县 |
母‧子三人、以“恶少”为手下 |
“私置牢狱”、私盐、税场、夺取田宅、诱拐、以祈愿‧修桥为口实强夺财物等 |
|
|
讼师官鬼 |
蔡久轩 |
项元明 |
讼师官鬼、士人 |
─ |
─ |
借钱给胥吏‧弓兵(以把持公事) |
|
|
专事把持欺公冒法 |
翁浩堂 |
郑应龙 |
把持人、朝奉郎 |
西安县 |
买收承人 |
操作裁判、纵放犯人 |
|
|
把持公事赶打吏人 |
翁浩堂 |
刘必先兄弟 |
士类 |
─ |
兄弟、三人组 |
殴打公吏、强取地租 |
|
|
先治依凭声势人以为把持县道者之警 |
胡石壁 |
赵添监 |
“假儒衣冠” |
邵州新化县 |
仰赖僧三人 |
把持诉讼 |
|
|
教唆与吏为市 |
蔡久轩 |
成百四 |
茶食人、朝奉郎、哗徒 |
─ |
凶徒 |
请托、赠贿、教唆诉讼、置局 |
|
|
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 |
胡石壁 |
刘涛 |
士人、学校奉职 |
邵州新化县 |
手下多数 |
教唆诉讼、执县官牛耳、请托 |
|
|
先治教唆之人 |
胡石壁 |
鲜再举 |
─ |
─ |
─ |
教唆诉讼 |
|
|
惩教讼 |
方秋崖 |
易百四郎 |
书铺户 |
袁州 |
─ |
教唆诉讼 |
|
13 |
哗鬼讼师 |
蔡久轩 |
金千二、钟炎 |
势家干仆之子、州吏之子、举人、“哗徒之师” |
婺州 |
二人组、与吏交结、士友叹愿 |
介入诉讼、贿赂、请托、恐吓、教唆、强取奁田 |
|
|
撰造公事 |
蔡久轩 |
张梦高 |
哗徒渠魁、吏人之子 |
婺州武义县 |
无赖 |
教唆诉讼、诈欺、赠贿、请托、使人无辜破家 |
|
|
哗徒反复变诈纵横捭阖 |
马裕斋 |
娄元英 |
无赖子弟、哗徒、势家、豪右 |
浙右 |
兄弟 |
教唆诉讼、榨取土地财产 |
|
|
豪与哗均为民害 |
蔡久轩 |
王松龙、王元方 |
豪民、哗徒 |
─ |
─ |
为民之害、与(同族)豪民相争 |
|
|
资给告讦 |
吴雨岩 |
郑天惠、朱元光 |
“依凭而狡”“暴富而横” |
─ |
─ |
夺取土地、出资使人诬告、与豪民同类相争 |
|
|
资给诬告人以杀人之罪 |
─ |
王祥父子 |
富民 |
婺州 |
父子 |
出资兴讼诬告 |
|
|
资给人诬告 |
─ |
(20)蒋元广 |
豪民 |
婺州东阳县 |
“恶少”三十名、结托胥吏 |
出资兴讼诬告 |
|
|
教令诬诉致死公事 |
─ |
江谦亭 |
─ |
─ |
─ |
“家饶于财、武断乡曲”、教唆诬告 |
|
|
钉脚 |
婺州 |
方明子 |
“嚣讼之人” |
婺州 |
─ |
妄诉冤罪 |
|
|
峒民负险拒追 |
胡石壁 |
樊如彬 |
峒民 |
─ |
省民手下 |
冒渎官司、占据没官田 |
|
|
以累经结断明白六事诬罔脱判昏赖田业 |
刑提干 |
黄清仲父子 |
豪猾健讼、凶徒 |
─ |
父子三代、手下 |
胁取土地、诬罔判决 |
|
|
假为弟命继为词欲诬赖其堂弟财物 |
主簿拟 |
王方‧用之父子 |
“哗徒之渠魁、宦族之后” |
颚州崇阳县 |
父子 |
宗族内的捏造诉讼 |
|
|
王方再经提刑司钉锢押下县 |
天水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骗乞 |
─ |
王文甫 |
奸民、豪民、势家族党 |
─ |
结托巡检‧胥吏 |
捏造诉讼 |
|
14 |
元恶 |
─ |
卜元一 |
“行凶偶赦恩不偿命之囚” |
─ |
亡命等手下多数 |
杀人、隐蔽盗贼‧亡命、制造武器、强盗、反抗巡检‧知县等 |
|
|
捕放生池鱼倒祝圣亭 |
蔡久轩 |
赵时渻/叶森 |
宗子/顽狡民户 |
─ |
二人组、凶徒四名、僧 |
收贿、刼取放生池鱼、拽倒放生亭 |
|
|
把持公事欺骗良民过恶山 |
宋自牧 |
唐黑八、蒋黑念二 |
“两虎分霸” |
衡州衡阳县 |
─ |
把持诉讼 |
|
|
检法书拟、断 |
宋自牧他 |
唐梓 |
“小人中之狼虎” |
同上 |
与州县公吏=亲故、蛮连手 |
赌博诈欺、结托胥吏、受理诉状 |
|
|
因赌博自缢 |
潘司理、蔡久轩 |
余济 |
贩盐恶少、买官、一州巨蠹 |
─ |
包含士人‧胥吏一共九名 |
藉由赌博强收借款 |
|
|
莲堂传习妖教 |
蔡久轩 |
张大用 |
─ |
饶州? |
与官府‧军组织相同 |
散播妖教 |
|
|
痛治传习事魔等人 |
吴雨岩 |
祝千五 |
道主 |
饶‧信州 |
一共五名 |
散播妖教吃菜事魔 |
|
备注:底线注记者为陈智超所举出的“二十户豪横”。
表2黄勉斋判语之权势者
卷 |
判语题名 |
权势者姓名 |
身分、称呼等 |
地域 |
组织 |
活动 |
備註 |
38 |
危教授论熊祥停盗 |
熊祥 |
豪横 |
临川县 |
兄弟、甥 |
“停盗”? |
|
|
|
危教授 |
寄居官、官人 |
|
使用弓手 |
诬告 |
|
|
曾知府论黄国材停盗 |
曾知府父子 |
寄居官、豪横 |
乐安县 |
干人、阿曾(买收) |
“停盗”与诬告亲戚 |
|
|
曾适张潜争地 |
曾适 |
豪横健讼之人 |
金溪县 |
干人(周成‧陈先‧朱端‧熊富) |
捏造土地所有以诉讼、盗取纲运品目 |
|
39 |
窑户杨三十四等论谢知府强买砖瓦 |
谢知府 |
寄居之家、形势之家、豪强 |
新淦县 |
干人(邹彦‧王明)、使用弓手‧保正 |
骗取砖瓦 |
|
|
彭念七论谢知府宅追扰 |
谢知府 |
形势之家、寄居官、形势 |
同上 |
干人(郭胜‧睦晟)、甲头 |
藉甲头逃亡而诉讼 |
|
|
邹宗逸诉谢八官人违法刑害 |
谢八官人 |
大家 |
同上 |
干人(邹宗逸)、使用弓手 |
接续No.4 |
|
|
徐少十论谢知府宅九官人及人力胡先强奸 |
谢九官人 |
形势 |
同上 |
人力(胡先) |
强奸? |
|
|
宋有论谢知府宅侵占坟地 |
谢知府 |
形势、豪强 |
同上 |
干人 |
占据园地 |
|
|
王显论谢知府占庙地 |
谢知府 |
形势 |
同上 |
干人 |
占据庙地 |
|
|
张凯夫诉谢知府宅贪并田产 |
谢知府、谢八官人 |
豪横 |
同上 |
干人 |
夺取田产 |
|
|
徐莘首赌及邑民列状论徐莘 |
徐莘 |
奸豪、寄居、士人 |
─ |
寄居官 |
赌博、为民之害 |
|
|
郝神保论曾运干赎田 |
曾运干 |
形势之家、形势 |
─ |
干人(宋六一) |
白夺田产 |
|
40 |
陈安节论陈安国盗卖田地事 |
曾金紫等 |
形势之家、富家 |
─ |
─ |
违法典买田产 |
|
|
|
邹司户 |
富豪、健讼 |
─ |
─ |
同上 |
|
|
陈希点帅文先争田 |
陈子国、希点父子 |
形势、士人 |
─ |
干仆、人力 |
诬告官会、夺取田产 |
|
|
聂士元论陈希点占学租 |
同 |
积代豪强、豪强 |
─ |
干人 |
夺取学田租 |
|
|
龚仪久追不出 |
龚仪 |
豪民、豪户、士人 |
─ |
─ |
侵占墓地、夺取牛‧山‧家屋、不纳税 |
|
|
谢文学诉嫂黎立继 |
谢文学 |
豪横、健讼 |
赣州宁都县 |
干人(谢卓) |
诉不当立继 |
|
表3刘后村判语之权势者
卷 |
判语题名 |
权势者姓名 |
身分、称呼等 |
地域 |
组织 |
活动 |
192 |
户案呈委官检踏旱伤事 |
─ |
豪富人、富强有力之家、豪强 |
─ |
─ |
结托官吏、减免赋税 |
|
饶州州院申徐云二自刎身死事 |
王叔安 |
豪家、豪强 |
乐平县 |
干人(朱荣)、县吏、寨卒 |
捏造诉讼、夺取田产 |
表4文文山判语之权势者
卷 |
判语题名 |
权势者姓名 |
身分、称呼等 |
地域 |
组织 |
活动 |
12 |
门示茶陵周上舍为诉刘权县事判 |
周监税父子 |
豪强 |
衡州茶陵县 |
─ |
执县政牛耳 |
本文作者大泽正昭,日本上智大学文学部教授;
本文译者吴承翰,时为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候选人。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九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01-332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投稿方式说明
承蒙学界同仁的提携与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业已出版15辑,投稿方式如下:
来稿请以纸版或电子版方式,分别寄至:
(100088) 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编辑部
电子邮箱:
gdflwxyj@outlook.com
gdflwxyj@163.com
每辑的截稿时间为当年6月30日。
谨此奉闻,诚盼赐稿。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编辑部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