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跃 | 必也使有讼乎——巴县档案所见清末四川州县司法环境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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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法律史研究
必也使有讼乎——巴县档案所见清末四川州县司法环境的一个侧面
摘要
“必也使无讼乎”被认为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是,这一思想在现实社会中常常毫无作为。官僚们一方面宣传“无讼”与“息讼”的重要性,有时甚至苦口婆心地劝谕民众不要轻易打官司,而另一方面却要面对几乎是永无休止的缠讼渎诉和堆积如山的案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社会呈现给人们这样一幅充满矛盾的图景,即高唱着“无讼”理念的“诉讼社会”。本稿分析了清代末年发生在四川省重庆府巴县的一个案例。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却秉着“必也使有讼乎”的原则,“制造”出“诉讼社会”。
关键词:巴县档案、诉讼社会、清末、司法环境、州县行政
一、引子
我们在中国历史上有时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包括一些伟大的人物在内,常常会有人提出一些非常崇高的社会理想,但是由于缺乏使之付诸实现的具体手法(或许根本就没有设想过如何付诸实现的问题),结果使那些崇高的社会理想最终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种永远的“理想”。孔子主张的“必也使无讼乎”,也许就是其中之一。
“必也使无讼乎”被认为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这一思想在现实社会中常常显得十分尴尬,毫无作为。官僚们一方面宣传“无讼”与“息讼”的重要性,有时甚至苦口婆心地劝谕民众不要轻易打官司,而另一方面却要面对几乎是永无休止的缠讼渎诉和堆积如山的案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社会呈现给人们这样一幅充满矛盾的图景,即高唱着“无讼”理念的“诉讼社会”。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诉讼社会,无论是皇帝,还是一般地方官员,几乎无人否认。例如,至少在南宋时期,“健讼”已经开始成为一项社会问题。宋朝官员胡颖曾经以衙门内的断案实情为例,谆谆告诫那些不识乡里和睦,“因闲唇舌,遂至兴讼”的愚顽之人:
今世之人,识此道理者甚少。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利害。才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赢或输,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人生在世,如何得保得一生无横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乡里,他自众共相与遮盖,大事也成小事。既是与乡邻仇隙,他便来寻针觅线,掀风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如此,则是今日之胜,乃为他日之大不胜也。
刘馨珺认为,健讼之徒主要有两种人,其一为“紊烦官司”的顽民,其二为“专事诉讼”的哗徒。后者就是后代所称的“讼师”。从宋代开始,直至清代末年,在基于官方立场的记载中和通常的社会意识中,讼师被视作教唆词讼、包揽词讼、颠倒是非、变乱黑白、惯弄刀笔、架词越告、打点衙门、串通衙蠹、诱陷乡愚、欺压良民、从中取利、恐吓财产的“棍徒”之流,讼师和他们教唆之下的健讼都是被非难的对象。雍正皇帝直斥讼师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
更有教唆词讼者,以刀笔为生涯,视狱讼为儿戏,深文以冀其巧,构衅而图其重酬,乡里畏之,名曰讼师,因而朋比协谋,党恶互证。有司或一时受蔽,致使善良之辈不能自白,桁杨在前,捶楚在后,锻炼之下,何求不得?纵至事明冤雪,而拖累受苦,小则费时失业,大则当产破家。
我们从著名幕友汪辉祖在忍无可忍之下曾动手“怒批”讼师之颊的举动中也可以看出,从官的角度来说,他们对讼师恨之入骨,必欲赶尽杀绝而后快。由此可见,在官方的语境中,讼师是造成健讼的万恶之源。
讼师出于职业的需要,自然希望打官司的人越多越好,否则他们就无以为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讼师的存在确实是导致中国社会成为“诉讼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应该注意的是,在现今阶段我们可以看到的文献史料中,主要是由讼师和他们的对手,即官员及其佐治者――幕友――撰写的,反映的无疑是官方的立场。这就是说,官方将健讼问题的发生原因归之于讼师的舞文弄墨。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将近代以前中国社会之所以被称为“诉讼社会”的原因全部归之于讼师,似乎又有欠公允。因为我们在利用文献史料认识以往的社会时,除了出自于官僚、幕友和讼师们留下的资料以及公牍之外,目前很难得到出自书吏和差役之手的文献史料,难以深入了解他们对问题的观察和看法。即便是那些经过在官之人(官僚、幕友和胥吏等)整理过的诉讼案卷,对于争讼原委和审判经过也常常是语焉不详。所有这些使我们对历史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夫马进在关于中国诉讼社会史的研究中指出,导致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成为“诉讼社会”的更为深刻的原因是专制主义的统治制度。在这种统治制度之下,诉讼制度成为一个可供几乎所有社会成员利用的、用于解决彼此之间纷争的道具。社会成员在纷争中希望第三者介入的时候,除了向宗族、里甲等共同体组织寻求调解之外,更多地是向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州县衙门提出诉讼。换句话说,就是这种高唱“无讼”理念的统治制度本身造成了诉讼的大量发生。
我认为,近代以前中国社会之所以被成为“诉讼社会”,官府方面的作为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地方官僚的个人素质、执政能力和审案能力往往是造成社会不安和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一个整体,地方官僚通常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职业训练,他们所聘请的幕友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这些都难免会造成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失误。至于假公济私,视民命如儿戏者,亦不乏人。比如,由于官府方面在应对社会问题或推行某项政策时考虑欠妥,进退有失,将原本或许可以妥善解决的问题变成了官民之间的激烈冲突。明代后期频繁发生的都市民变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在都市政策问题上犹疑不决,“处理失败的结果”。某些官僚在审案时颟顸糊涂,假公济私,审断不公,出入人罪,导致官府在民众中的威信下降。例如,明万历二年(1574)七月二十九日,朝鲜使团在赴京途中路过京东蓟州,书状官许篈和质正官赵宪投宿于渔阳驿旁的莫违忠家。主人告诉朝鲜使者新任知府是个“要钱”的。并说,“为人上者一动手,下皆知之”。
以四川为例。道光二十七年(1847)八月二十日,道光皇帝在召见被任命为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时说:
四川刑名之繁,甲于海内,汝当京官,自然知道。每年勾到时,四川一省就要占住一天,缓决黄册堆积满地。四川实系戾气所钟,洞胸贯胁之案,层见叠出。我见缓决本内,颇有该入情实者,不过因入实之案已多,稍从宽大耳,亦诛不胜诛。
张集馨赴任之后,发现“首府衙门(伍案:首府指成都府)案件积压甚多,屡催不结”,“州县意为轩轾者甚多……仁寿县令恒泰,以强奸重案,逼认和奸……其他以仇杀为奸杀,以小匪为剧盗”者“不一而足”。咸丰初年曾经担任过四川学政的何绍基曾经上奏指称,四川各“州县中文理明通者甚少,致词讼拖延不结”。同治初年曾经担任过给事中的四川宜宾人赵树吉曾经在上奏中说:
风闻川省近年不肖州县往往借端讹索,侵蚀捐输,而忌团练之不便己私,遂一一文致其罪。轻则笞杖,重则斩决,上控累累。一经驳诘,则加以抗粮哄堂、把持公事、拒唤伤差、敛钱聚众等名目,甚至诬以通贼反谋重情。
由此可见,在上述司法环境之下,一方面会出现一些人不服判决,他们或是利用新官上任时翻案,或是层层上控,甚至发展成为京控和告御状;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审案者“意为轩轾”、甚至是有意将民众拖入诉讼的情况。
李伯元曾经说过,“我们中国国民,第一件吃苦的事,也不是水火,也不是刀兵,……就是那一座小小的州县衙门”。由于官僚在社会上所处的地位以及他们可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身份,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影响。此外,官僚个人的素质和行政能力也会对其所在地区的社会产生影响。所有这些提醒我们,应该注意考虑案件的审理者――官员或官府――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可以相对全面地理解健讼问题发生的原因,更全面地理解官员们在社会――首先是地方社会中所起的作用问题。
本文将主要根据巴县档案中的一个案例,探讨官员和官府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借此探讨“无讼”的理念与“有讼”的现实并存的社会现象。
二、案情
首先介绍一下本文将要使用的主要文献。
1.文献介绍
本案收录在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全宗的同治朝赌博类,编号为14255。该文书原题为“为笼赌凶伤事,据本城尽先千总昝廷魁告朱有臣”。该文书一共包括了28件文献,基本情况如下:
编号 |
日期* |
文书** |
01 |
同治十二年三月初八日立 |
纸袋封面 |
02 |
同治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
昝廷魁告状 |
03 |
同治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
验伤单 |
04 |
同治十二年三月初八日 |
巴县知县李玉宣差票稿 |
05 |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
廖篁门禀状 |
06 |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朱有臣诉状 |
07 |
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昝廷魁致朱有臣函抄件 |
08 |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某日 |
昝廷魁致朱有臣之父朱学尧函抄件 |
09 |
不详 |
“恒翁”受昝廷魁所托致朱学尧暨朱有臣函抄件 |
10 |
同治十二年四月初四日 |
朱学尧禀状 |
11 |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 |
朱有臣赴府告状 |
12 |
同治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
署巴县知县王麟飞差票稿 |
13 |
同治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
周玉堂等赴府禀状 |
14 |
同治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
朱有臣、昝廷魁赴府禀状 |
15 |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二日 |
唤问点名单 |
16 |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二日 |
朱有臣、朱玉丰等暨昝廷魁供单 |
17 |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六日 |
昝廷魁结状 |
18 |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七日 |
朱有臣结状 |
19 |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七日 |
朱玉丰等结状 |
20 |
同治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
署巴县知县王麟飞差票稿 |
21 |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
唤问点名单 |
22 |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
詹兴顺等供单 |
23 |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唤问点名单 |
24 |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朱有臣供单 |
25 |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唤问点名单 |
26 |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詹兴顺、朱有臣供单 |
27 |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詹兴顺保状 |
28 |
同治十三年四月某日 |
巴县申文稿 |
*日期据文书题。该日期不一定就是文书的提交日期或作成日期。 **文书名为笔者代拟。 |
这一案件的经过并不复杂,主要是昝廷魁向朱有臣借钱不遂,故与巴县衙门中的长随、书吏、差役等串通诬陷朱有臣,利用行政权力将无辜的后者牵扯达10个月之久,还令后者被迫缴纳了罚银500两。
2.案件经过
下面首先根据文书的内容,扼要地叙述一下本案的经过。
本案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昝廷魁向巴县衙门告朱有臣“笼赌凶伤”和朱有臣反诉。第二阶段:朱有臣向重庆府衙门告昝廷魁“恶弁缠控”,重庆府知府批交巴县审理。第三阶段:巴县以“功名不实”为由审理朱有臣。以下分别叙述。
第一阶段大致从同治十二年(1873)二月至六月,包括了10件文书,即文书01-10。
同治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尽先千总(伍案:正二品以下武官候补者称为“尽先某某”,千总为正六品武官)昝廷魁通过抱告周树臣向巴县呈递了“告状”(文书02),其主要内容如下:
去年五月,石岗场尽先都司朱有臣(伍案:都司为正四品武官)拨借弁银二百两,作送楚营程仪,确期九月付还。临期,伊家送银来城,又被有臣赌输,不会弁面,伊各归去。弁欲往讨,伊族朱炳章招呼腊底过银廿两,余约今正完结。弁至伊家追要,有臣以赌笼弁入伙,□朱得臣、朱荣亭、魏双发、彭老文、李义兴、杨兴发等摇宝赌博,有臣□输银百两。本月初五,复赌。弁赢钱三百余钏,赌单审呈。除前输项,尚存银百余两,弁向问讨。得臣图骗拨款赌项,反敢喝伊子侄朋殴,伤弁膀肋,幸众救散。
可见,此案最初的原告一方是尽先千总昝廷魁。据他指称,被告朱有臣是“尽先都司”。朱有臣以经商为生,并且据说是石岗场的“首富”(文书05、22)。据昝廷魁说,被告承诺借银二百两给他,用作送给“楚营”的“程仪”。但是,朱有臣食言不借,而且在聚赌输钱之后拒不认帐,行凶伤人。
在接到昝廷魁的“告状”之后,巴县知县李玉宣立即下令为昝廷魁验伤。刑房书吏和仵作于当天出具的验伤结果是(文书03):
验得昝廷魁右臁肋去粗皮一片,系擦伤。右脚腕红肿色一伤,系筑郁伤。右后肋微青色一伤,系垫伤。余无伤。
同治十二年三月初六日,巴县知县李玉宣发出差票(文书04),命令捕差将被告朱有臣、朱得臣等以及原告昝廷魁传唤到案。
三月二十九日,已经被传到重庆府城的朱有臣以“职员”名义,通过抱告牟占春提出“诉状”,反驳昝廷魁的指责,该“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文书06):
情昝廷魁与职素识。迨伊在渝专汛,势压拨职多金,未较。去秋,伊久病足疾难愈,至镇宪撤参。廷魁又央职拨银,称便复官。去七月,职亲交伊银五十两。八月,廷魁称代职办行知,雇朱玉丰送交银三十两。去腊,廷魁来家,自言掣肘,并再三市恩,央职弟荣亭挽劝职助银数十两,未允。职悯伊困,赠银廿两,朱炳章过交。讵廷魁归,寄音嫌职赠轻,自称势大熟衙,寻害方休。有信朗凭。伊果造赌单,架笼赌凶伤,串弊注伤,控株职父职弟并无辜多人在案。切职稍有衣食,何致短拨伊银。况伊年长宦游,岂被职笼?今未曾会,伤从何来?
朱有臣在“诉状”中指称,昝廷魁曾经利用自己的地位多次借钱,尤其是当他因病被解职之后,于同治十一年七月以运动复官为由借银50两,八月又以代朱有臣办理官僚人事手续(伍案:即行知)为理由,拿走了银80两。同年冬,昝廷魁以“掣肘”为由再次向朱有臣借银“数十两”,在收下了朱有臣赠送的20两之后,依然没有满足,借“势大熟衙”继续勒索。当未能如愿之后,他便捏造“赌单”,伪装受伤,控告朱有臣一家。朱有臣在提出诉状时还提交了昝廷魁来信的抄件,作为证据。知县李玉宣的批示是,“候讯”。
朱有臣提交的昝廷魁来信抄件一共有3封,由于这些信件对了解本案的内幕很有帮助,兹转录如下:
第一函:昝廷魁致朱有臣函抄件(文书07)
吉云大兄大人阁下启,弟在府深谢,今专周国祥禀知伯父知照一事,在在费首。启者,兄台前月间茶馆面言,弟将来调办大事,兄台帮助二百金之谱。兄台在城内知道弟功名情形,弟莫可奈何。制台不日九月初六日抵重,弟到前途顺庆之上迎投告哀禀帖。渝城又拜人吹嘘。弟夤夜不安,将来看这光景,总得上下衙门各处需费数百金之多。弟专周国祥带来印字一张,烦兄台务必帮弟早为张罗,以免大宪来重,临到缺用。将所银两交丁带回。弟全家顶祝感激,知至名命也。专此布达。桂月廿四日自重申。
第二函:昝廷魁致朱有臣之父朱学尧函抄件(文书08)
伯父大人台前,敬启者,侄去岁到府,深厚操扰,关心培植,与熊姓各位等言及。今正借地一乐,侄感激之至。今专周国祥备帖通知,不日到齐,诸事侄承情。再者,魏姓父子,侄原不能相识,恳祈伯父专亦雇工通知,大众同乐。先行函书,侄念日后启程到府。经理一切事件,费心!侄衔环图报,专此布达。
第三函:“恒翁”受昝廷魁所托致朱学尧暨朱有臣函抄件。原题“再抄昝廷魁央人所寄之信”(文书09):
朱三表叔暨吉云表兄阁下,前日府上深扰,忙忙一别,未遑致谢。兹者仆于廿四日在县衙会人,得遇兵房刘元芝,言恒翁在渝,何不将昝如山与贵场朱吉云之事招呼?愚问何事,始知如山回城起意生事,先会门上唐大爷,告其情节。唐大爷即刻回明县台,县台吩咐唐大爷,命他告及如山,只管将禀帖递进,无不作主。班上见得是一好案,也催昝总爷作速递禀帖。仆闻元芝之言,始去会如山。问他因何事兴讼。如山乃说前日之事。吉云原面许谢银二百,以作在制府复官之用,尚有凭据。及制台来时,吉云并不给他,连带数信,竟音信全无。看看制府起身,举手无措,竟不得复,十分伤心。再者,吉云与曾九翁原不相识,本是我引进才得成全此事。今功名成就,如何将我抛弃。俗语云,吃凉水要人引路。竟自负义。但亲口所许之数,原说与我救急。就不得急罢了,然何此样无礼,心中难甘,只得请李听斋作主。仆闻如山之言及刘姓所说,官同房班都望此讼兴成,此是实信。仆与阁下乃是亲戚,思量此事吵得李官面前,乃是办官体面事。怕官及房班一时肘住,起要多用些空钱,并将起初的朋友也得罪了。不如好好开花好好谢。仆听如山口气,即不到所许之数,都可了结。因此寄一草音。贵父子也知道,仆是不坏事的人,又是不管外事的人。不过些子小费就可完结此事,务请朱三爷或吉云兄作速来城,与仆一会,彼此把话说通,不致兴讼,朋友也不致生伤,何等不美。况吉云望办前程,能成大事者,不惜小费。仆因将如山禀帖拦住,请驾来渝。但如山甚忙,门上连日催递。如不能来,定要即速回仆一信,以便好回如山之信,切切。
根据上述三月二十九日的朱有臣诉状(文书06),昝廷魁因为“病足难愈”,被川东镇总兵联昌“撤参”,即撤职参办。为此,昝廷魁于八月二十四日致函朱有臣(伍案:即文书07的上述第一函),承认自己目前处于“莫可奈何”的境地,为了恢复官职,除了自己当面向即将前来重庆的四川总督吴棠求情之外,还准备请人帮助自己“吹嘘”,预计“上下衙门各处需费数百金之多”。他还让手下带来借据一张,要求朱有臣“早为张罗”,即将以前应允的200两“交丁带回”。
上述第二函(文书08)是昝廷魁致朱有臣父亲朱学尧的信函,发信时间大约是在同年十二月。其中提及要在正月时“借地一乐”,并说自己将定于十二月二十日前来朱家。根据上述三月二十九日朱有臣的诉状(文书06),昝廷魁来后“自言掣肘,并再三市恩,央职弟荣亭挽劝职助银数十两”。结果,朱有臣只是“赠银廿两”,没有同意昝廷魁的其他要求。为此,昝廷魁心怀不满,于回到重庆府城之后,“寄音嫌职赠轻,自称势大熟衙,寻害方休”。这里提到的“寄音”应该就是上述第三函(文书09)。
根据朱有臣的说明,第三函是昝廷魁委托名叫“恒翁”的人写的,因该人与双方都熟悉,故受昝廷魁之托居中调解。这封函件的发信日期大概在昝廷魁向巴县衙门提交“告状”的同治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之前。由于该函件对于了解本案的幕后情况最有帮助,故留待后叙。
也许是因为朱有臣在其提交的第三函(文书09)中透露了“李听斋”,即巴县知县李玉宣声言会为昝廷魁“作主”一事,故这位“吏员”出身的知县使出缓兵之计,直至当年闰六月上旬将此案压下不审。
本案的第二阶段是当年闰六月中旬到十月上旬,共计有9件文书,即文书11-19。
朱有臣父子等自从三月份被传到巴县县城之后,因“数月不获一讯”,故于闰六月十三日向位于巴县县衙之东咫尺之地的重庆府知府控告(文书11)。朱有臣指斥昝廷魁因借债不遂,以笼赌凶伤诬告,并且串通差役,在拿走了“投到银三十两”之后,“图告不审”,致使他们父子三人“久羁旅邸,案延半载,一讯未得,拖累胡底”,希望知府尽速审理此事。朱有臣此举使本案的性质和原被告关系发生变化。本案从原来向县衙门提起的诉讼案变成了向知府衙门提起、并由知府交县衙门审理的案件。朱有臣本人从被告变成原告,而昝廷魁则从原告变成被告。
重庆府知府瑞亨将此案转批给巴县处理:
同场赌博,厥罪维均。该把总昝廷魁即昝如山,如因屡借不遂,辄即妄控,尚属事所恒有。但何至自诬同赌,致干功令,殊不可解。仰巴县即集人证,研训明确,照例严究,并查明差役如有搕索得赃情事,一并照例究办,勿稍轻纵塌延。词粘并发。仍缴。十七日。
大约就在闰六月底至七月初,巴县知县李玉宣奉调暂时离任,改由王麟飞署理巴县知县。王麟飞在收到知府转来的朱有臣的状词之后,于七月十六日签发差票(文书12),决定传唤与此案有关的昝廷魁、朱学尧、朱有臣等八人。
即便如此,署巴县知县王麟飞依然没有立即审理此案。八月十五日,乡民周玉堂等以与昝廷魁和朱有臣“均属至戚”的身份向重庆府提交禀帖(文书13),称昝廷魁和朱有臣“谊属姻戚”,昝廷魁确因“武职家贫,借贷起衅”,朱有臣则因被诬告,“缠讼控辕”。他们“不忍袖视”,决定从中调解,现两家“均愿息讼”。重庆府知府瑞亨就此批到:
查此案前据朱有臣来辕呈控,当经批县讯究在案。兹据呈,该原呈等与朱有臣、昝廷魁均属至戚,已从中理明,各释嫌怨,不愿终讼。仰巴县即便查明,如所呈属实,即取具两造切结,详请销案。词发,仍缴。十九日。
尽管奉有知府批文,署巴县知县王麟飞似乎并未立即遵照办理,致使朱有臣“遵批来城,羁栈日久,弗获在县具结息案,久受栈累,情实莫何”。结果,朱有臣为了能够早日结案,不惜借用昝廷魁的名义,双方连名向知府提交禀状(文书14),表示两造愿意尽早结案,要求知府命令巴县从速办理,以便尽快具结完案。重庆府知府瑞亨于九月二十三日将该禀状批交巴县处理,第三次催促巴县方面尽快审理:
此案前据周玉堂来辕呈请息讼,案当经批县查明结复在案。迄今月余,何以尚未完结,殊属泄延。仰巴县速即查明,如果两造不愿终讼,立即取结销案,勿稍迟延,致滋讼累。词发,仍缴。廿三日。
在大约十天之后的十月初二日,经过上司的几番催促,署巴县知县王麟飞终于开庭审理(文书15)。到案者共计五人,即原告尽先都司朱有臣、抱告朱玉丰、戚证周玉堂、乡约卢文周、被禀尽先千总昝廷魁。
朱有臣在审理中供称:
职员向与汛弁昝廷魁素相认识。于去七月间,拨借职员银三十两,迨后腊月来家,勒索去廿两正。均皆未还。迁延到今年二月间,向他讨要,不料他就来辕捏词,把职们具禀在案。沐前李主差唤追逼,职员才赴府上控,批发案下。职员得见李主卸事,恩主莅任,恐怕到案讯实受累,才与他私行说和。又恐公差搕索,复听旁唆,私行赴府请息。沐发恩案。今蒙审讯,职员不应赴府上控,藐视官长,理应责惩。姑念当堂自知犯罪,前已和息,从宽免究。朱美丰不应冒名狡供,卢文周不应身当乡约,坐视不理,分别责惩。至昝廷魁现系汛弁,当堂自知悔罪。现奉督宪札文回籍,从宽免究。但案下公差并无分文搕索,各结完案。职员功名不实,把职员押候查明本衙及各局有无行知札文,再行发落。只求施恩。
朱玉丰、周玉堂和卢文周供称:
小的朱玉丰实在名字叫朱美丰,与朱有臣系属内族。因今来渝,幸遇朱有臣,叫小的赴案顶名。小的周玉堂、卢文周亦与朱有臣附近住坐。前因与昝廷魁构讼,并不知道朱有臣上控放有小的名字。今因他两造均已畏法,私行和息,信赶小的们赴案投质。今蒙审讯,小的朱玉丰不应冒名顶替,小的卢文周不应坐视。谕令把小的们分别掌责,小的周玉堂年老昏聩,免究。小的们遵断完案就是。
被告昝廷魁供称:
汛弁向来与朱有臣认识。去年五月间拨借银二百两,原约九月付还。迨后屡讨没给,汛弁才亲身往讨,殊他心怀别意,邀汛弁同赌,输去银壹百两。迨后复赌,汛弁又赢钱叁百余串。不料他们得汛弁赢钱,屡邀再赌,汛弁不允,朱有臣们暗串他子侄把汛弁殴打,汛弁才来把他具控。李主案下未能投审,叠行捏词上控府宪,批发案下。今蒙审讯,汛弁当堂自知情亏,先行和息。现奉督宪札文,回籍听调,从宽免究。朱有臣不应藐视官长,叠行赴府上控,理应责惩。姑念现有顶戴,未便深究。暂行押候查明本衙及各局有无行知,再行发落。朱玉丰、卢文周均不应顶名坐视,分别掌责。汛弁遵断具结,再不生事,就沾恩了。
从上述双方的供词之中(文书16),我们可以看出如下问题:
第一,勒索银钱问题。朱有臣声称昝廷魁于同治十一年七月借去银30两,以后又于十二月勒走20两。而昝廷魁却说朱有臣曾经于同治十一年五月许诺过借银200两,但始终没有兑现。实际上,朱有臣在三月二十九日诉状(文书06)曾称,昝廷魁于同治十一年七月借去银50两,八月又以代办“行知”要去30两。他本人于十二月向昝廷魁“赠银20两”。由此可见,不仅诉讼双方提到的事实与金额互有出入,即便是朱有臣本人的说法也前后不一致。
第二,赌博问题。昝廷魁声称曾经被朱有臣“笼赌”,并且赢了银100两和铜钱300余串。但是,朱有臣不仅不付赌债,而且暗中指使子侄动手伤人。但在朱有臣和朱玉丰等人的供词中均未提到赌博一事。日后巴县向重庆府提交的申文(文书28)中虽然叙及赌博,并称“虚实自应严究”,但是“姑念两造均有顶戴,自知情亏,当堂悔过求宥,甘愿息讼免累”为理由,轻描淡写地将此事一笔带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赌博一事并非是本案的重点所在。
第三,诉讼起因问题。昝廷魁声称是被朱有臣一方殴打之后才赴县起诉,但是对“恒翁”信中提到的他与巴县衙门方面的幕后交涉绝无一字言及。朱有臣则指称是因向昝廷魁讨要欠债,不料被对方“捏词”具禀在案。
第四,赴府上控问题。朱有臣供称因被巴县前任知县李玉宣“差唤追逼”,无奈之下才赴府上控。而后害怕打输官司,便与昝廷魁“私行说和”。又因“恐公差搕索”,故两次向知府衙门请求和息。昝廷魁在供词中称对方赴府上控属于“叠行捏词”,自己现在已经“自知情亏”,故希望“先行和息”。
这份供单给人两造各说各话的印象,看不出作为审案一方的知县究竟是如何判断本案的事实经过的。
随后,昝廷魁与十月初六日(文书17),朱有臣和朱玉丰等于十月初七日分别具结(文书18、19),双方的互控案就此了结。牵涉到赌博一事的双方因“前已和息,从宽免究”,昝廷魁“回籍听调”,朱玉丰和卢文周因“冒名顶替”和“坐视”被“分别掌责”,朱有臣因“功名不实”依然被“差押”,须要等候查明有无关于“功名”的行知之后,才能“再行发落”(文书15)。
这样,在各方分别具结之后,本案进入了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从十月初到十二月底。这一阶段审理的主要问题是朱有臣“功名不实”的问题。反映这一阶段诉讼的文书共9件,即文书20-28。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本案当事双方的昝廷魁和朱有臣在互控中均未提及这一问题。
在目前可以看到的档案中,朱有臣本人在提交的各种诉状和告状中,仅称自己是“职员”,从未具体言及自己享有何种官职。相反,到是昝廷魁在最初的“告状”中(文书02)称他是“尽先都司”,巴县捕差邓顺和拨役曾俸据此于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二日开具的唤问点名单(文书15)中称朱有臣为“原禀尽先都司”。耐人寻味的是,原本应该留下“协助调查”的昝廷魁被付诸不问,反将朱有臣继续“差押”。
同年十月三十日,署巴县知县王麟飞发出差票(文书20),传唤石岗场的团首詹兴顺和约保周栋云。与通常详细叙明差唤缘由的差票(文书04、12)不同,此次的差票只写着:
仰该役前去石岗场,即传团首詹兴顺、约保周栋云火速随签赴县,以凭讯究。
十一月十三日,团首詹兴顺和乡约周栋云就朱有臣的“功名”供称(文书22):
小的们都是石岗场人,与朱有臣附近居住。因朱有臣出外贸易多年,至今昝廷魁与他构讼,签得小的们到案。今蒙审讯,朱有臣实系小的们甲内粮民。只听闻朱有臣先年帮助曾大人军装银两,曾保他游击职衔,至真假并不知道。谕小的们承保朱有臣出外守候,随传随到。俟查明真假,再行发落,作主就是。
根据这一供词可知,他们二人只是听说过朱有臣曾经因捐助军饷被保有“游击职衔”(伍案:游击为从三品武官),这与昝廷魁在当初告状中开列的“尽先都司”不符。在这一讯问之后,在詹兴顺等作保的前提下,暂时解除了对朱有臣的“差押”。
一个多月以后的十二月二十七日,詹兴顺、周栋云和朱有臣再次被带到县衙,这一次的审讯对象似乎只有朱有臣(文书24)。他供称:
职员与汛弁昝廷魁素相认识。去年借过银数十两。今年复勒借银,职员未允,他就来辕捏控。适有邻近周玉堂们说息,赴府呈恳,批发恩案。前蒙审讯,委因职员功名不实,谕令押候查明真假。今蒙提讯,职员不应假冒职官,已予掌责差押,罚银五百两,以作东川书院膏火银,衣顶存房,实是错了,求施恩。
此时距上一次审理大约过去了一个半月,而且时间迫近年关。估计在这一段时间内朱有臣与巴县衙门之间就最终解决方案进行过交涉,最终以朱有臣承认“假冒职官”,受到“掌责”和“罚银五百两”的处分,并将“衣顶存房”。随后,朱有臣立即筹措款项,准备缴纳“罚银五百两”
隔天的十二月二十九日,詹兴顺和朱有臣又被传到县衙,他们二人分别供称(文书26):
(詹兴顺)这朱有臣因与昝廷魁素识,往来借拨银两。今年,昝廷魁复向朱有臣勒索银两,未允,昝廷魁控案,经周玉堂们说好。不料朱有臣赴府上控,批发恩案。前蒙审讯,把朱有臣差押,甘愿罚银五百两,在东川书院以作膏火公用。今蒙复讯,朱有臣业已措银五百两,缴存署内。吩谕把衣顶发还,当堂把朱有臣交小的承保,回家安业。日后再妄滋事,惟小的是咎。就是。
(朱有臣)未案昝廷魁因向职员勒索银两未允,他就捏控。经那周玉堂们说息,职员才赴府上控,批发恩案。前蒙审讯,职员不应假冒职官,已予掌责差押。职员甘愿罚银五百两,以作东川书院膏火公用。今蒙复讯,职员业已措银五百两,缴存署,以为膏火公项费用。把衣顶发还职员,当堂交詹兴顺承保回家,日后再不妄为滋事。职员遵谕,具结备案。就是。
当天,詹兴顺出具了“保状”(文书27),将朱有臣领回。朱有臣自从三月份前后被传唤到重庆府城之后,前后被官司牵扯了10个月。直到这时,他才以缴纳“罚银五百两”为代价,拿着被“发还”的“衣顶”,离开重庆府城返回石岗场。
但是,案件本身并没有结束。因为,既然这一案件是知府交办的,巴县就必须将审理的情况向知府报告。不知道因为何种原因,巴县方面直到朱有臣被放归3个月之后的同治十三年(1874)四月某日,才向重庆府知府提出申文(文书28),并且附上了相关文书案卷。巴县在申文中称: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二十七日,卑前县李令玉宣任内奉宪台批,据卑县职员朱有臣以恶弁缠讼等情上控昝廷魁即昝如山一案,奉批:同场赌博,厥罪维均。该把总昝廷魁即昝如山,如因屡借不遂,辄即妄控,尚属事所恒有。但何至自诬同赌,致干功令,殊不可解。仰巴县即集人证,研训明确,照例严究,并查明差役如有搕索得赃情事,一并照例究办,勿稍轻纵塌延。词粘并发。仍缴。等因。奉此遵查,同治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卑前县李令任内,据本城朝天坊尽先千总昝廷魁以笼赌凶伤等情具告朱有臣等一案,当经李令准理,验伤票唤,人证勿齐,未及审讯,旋即奉批卸事。卑职到任接交,遵即差传。旋据县民周玉堂等以情难袖视,并据该职员朱有臣、千总昝廷魁以遵批禀明等情理息,呈恳上渎,均奉批饬讯详。各等因。随即集证查讯。缘原告朱有臣、抱告朱玉丰、戚证周玉堂、乡约卢文周均籍隶卑县,被告昝廷魁籍隶属成都,与朱有臣平素认识,间有同赌闲玩。同治十一年七月间,昝廷魁向朱有臣拨借银三十两未还,是年腊月又复措借朱有臣银二十两。次年一月,朱有臣向讨,口角,昝廷魁捏控。前县李令差唤卸事。朱有臣于李令将值交卸时,听信旁唆,先行赴辕呈渎。随经周玉堂等说好,亦同该原被两造请息悔罪,各情。赴辕恳请结案。惟该千总控关赌博,虚实自应严究。姑念两造均有顶戴,自知情亏,当堂悔过求宥,甘愿息讼免累。差役人等讯无搕索情弊,应毋庸议。除取具各结备案,人证无干省释。所有理息讯结缘由,是否允协,理合具文详请宪台俯赐察核注销,批示饬遵。
巴县在申文中扼要叙述了案件的审理经过和最后的处理结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巴县在申文中没有提到以下两点:第一,朱有臣曾经“假冒职官”;第二,朱有臣除被“掌责”之外,还缴纳了“罚银五百两”。这应该不是巴县方面的疏忽,而是有意“搕索”的朱有臣的最好证明。关于这一点将在以下说明。
从理论上说,当重庆府知府收到这一申文,对巴县的审理表示同意之后,此案才被“注销”,即最终结案。
3.案件分析
透过以上叙述的本案经过,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第一,诬告与自诬。武弁昝廷魁借钱运动复官未成,恼羞成怒,不惜以包括自诬在内的诬告方式,状告朱有臣。对此,重庆府知府瑞亨也感到不可思议,“如因屡借不遂,辄即妄控,尚属事所恒有。但何至自诬同赌,致干功令,殊不可解”。实际上,这一点恰恰说明了包括昝廷魁在内的兴讼一方的狡猾。因为《大清律》等司法文献中对赌博虽然开具了许多处罚规定,但关键是“止据见发为坐”,也就是说这些处罚规定只对现行犯发生作用。换句话说,如欲诬告他人、且并非欲置对方于死地,那么使用“赌博”这一罪名是最方便、最“安全”的,可以让对方缠上一个不大不小的官司,便于自己进行敲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使用包括“自诬”在内的手段,到头来也不会吃上官司。我们从现在收录在巴县档案全宗赌博类的诉状中,常常可以看到诉讼双方为达目的使用自诬策略的记载。
第二,昝廷魁的兴讼战术。更准确地说是巴县衙门陷害朱有臣的战术。关于这一点在“恒翁”的信中有十分露骨的说明(文书09)。尽管我们现时无法一一核实“恒翁”信中所言各点,但从现存档案所反映的本案过程来看,应该基本属实。昝廷魁起意报复朱有臣之后,“先会门上唐大爷,告其情节”。此处所说的“门上”应该就是知县长随中的门房,亦称门丁,雅称阍人。顾名思义,门房的职掌为启闭宅门,在衙门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由于他负责的宅门通常位于衙门中公私两个空间的交界处,故门房在实际中可以把持衙门中几乎所有行政业务的运行,借此获利。故刘衡曾直言“慎用门丁”,“盖此辈为利而来”。方大湜也极言“门丁不可用”,因他们“不外唯利是视”。他还开列了门丁的十大弊端,即勾通棍蠹、庇护差役、走漏消息、捺搁公事、私押人证、卖放要犯、迎合本官、诬蔑本官、盘剥本官、挟制本官。即便是熟悉官场运作的汪辉祖,也曾经几乎为门丁连累。由此可见,昝廷魁首先去找“门上唐大爷”,可谓是对衙门内部的构成和“门上”的作用了如指掌。
相信昝廷魁在向“门上唐大爷”说明情况时提到了朱有臣经商贸易,是一方“首富”。那位“门上唐大爷”得知之后,“即刻回明县台”。吏员出身的巴县知县李玉宣随即让门上告诉昝廷魁,“只管将禀帖递进,无不作主”。以后,“班上”,即差役们“见得是一桩好案,也催促昝总爷作速递禀帖”。至于胥吏,亦非例外。总而言之,为了设法敲诈石岗场“首富”朱有臣,衙门中的“官同房班都望此讼兴成”。以赌博作为兴讼的理由和“自诬”的策略,很可能就是出自于“官同房班”的建议。由此可见,虽然名义上是昝廷魁首先状告朱有臣,进而酿成双方的官司,而实际上朱有臣在这一官司中始终面对的不是案前的昝廷魁,而是在他身后的整个巴县衙门。正是因为如此,当朱有臣等人在审理中直指此案起于昝廷魁的“勒索”(文书24、26),但是巴县方面充耳不闻,未置一词。
这一点从巴县知县李玉宣对昝廷魁同治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告状的批文中也可以看出。在巴县档案中,有不少昔日一同赌博者为赌帐问题反目兴讼的文献。通常,地方官的批示都是,“同场赌博,厥罪惟均”,亦即两造都有责任。但是,李玉宣的批示连此种官样文章都没有,直接批作,“伤经验明,候唤讯察究”(文书02)。这就是承认昝廷魁确实有“伤”,一开始就摆出袒护同为官僚的昝廷魁的姿态。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朱有臣的厄运从本案的一开始就已经被“注定”。他在本案的第二阶段主动要求和息,甚至以昝廷魁的名义联名向重庆府知府要求尽快结案,应该就是感到了这一点,知道自己已经没有胜诉的可能,祈望尽快脱身,但是为时已晚。
前面曾经提到,在十月初二日的审理中(文书16),双方各说各话,负责审理的知县也没有确认过事实本身(伍案:例如双方之间的银钱债务的数额究竟是多少等等)。实际上,在“官同房班都望此讼兴成”的情况下,至于事实究竟如何已不重要。“官同房班”和昝廷魁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设法将朱有臣拖入官司之中。
第三,“图告不审”的诉讼拖延战术。在了解了衙门内部“都望此讼兴成”的背景之后,我们才能理解巴县方面屡屡拖延不审的缘由,即便有重庆府知府的再三催促,巴县方面一直迁延不审,致使朱有臣在缴纳了投到银30两之后依然“久羁旅邸”。巴县在申文(文书28)中将长期未能审理的原因规之于“人证勿齐”。从客观上来说,“人证”齐集与否完全靠差役、门丁等的报告,他们为了“私自收押诈钱”,往往蓄意不报,即方大湜所说的“私押人证”。就本案而言,既然是“一桩好案”,如果“官同房班”以及昝廷魁期待的“好处”尚未到手,巴县衙门方面是不会立即审理的。虽然从审案原则上来说,如果知县有意审理,那么即便是“人证勿齐”也可以审理。实际上,我们今天在巴县档案中也确实可以看到不少“唤问点名单”在应到人证姓名的下方注有“不到”字样,亦即“人证勿齐”。但是若干“人证”的“不到”在事实上并未影响到案件的审理。何况,这样一起属于州县自理案件的诉讼原则上应该在20天之内审理完毕,实际上却前后拖延了几个月的时间。
我认为,巴县方面在这里最大限地利用了法条的规定搪塞上司,一味拖延。《大清律例》中规定,“承审官于听断时,如供证已确,纵有一二人不到,非系紧要犯证,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这一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如果未到的“一二人”属于“紧要犯证”,则可以不必立即审理。至于谁是“紧要犯证”,自然是作为“承审官”的巴县方面的判断,重庆府方面除了在字面上催促之外,没有其他采取包括由知府直接审理在内的任何有效手段。所以,面对重庆府的再三催促,巴县方面表现得依然故我。如果以审理第二阶段结束的同治十二年十月初开始计算,巴县直到完案半年之后才向重庆府报告审理的结果,而且没有一处言及迟迟未能结案的原因。
第四,节外生枝的“功名不实”。如上所述,当同治十二年十月初昝廷魁和朱有臣等分别具结之后,兴讼于当年二月的这一案件就已经应该宣告结束。但是,朱有臣却以“功名不实”为由依然被“押候查明本衙门及各局有无行知札文,再行发落”。
从现存的文书来看,并没有人曾经向巴县举报过朱有臣“功名不实”。上面说过,朱有臣在第二阶段审理中属于原告,尽管这一阶段的审理在十月初已经以双方具结而告结束,估计巴县衙门一方觉得还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故罗织罪名,继续“差押”朱有臣。
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诈假官”至少要被处以“杖一百、徒三年”,例如: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
在第二阶段的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二日审理时,朱有臣自认“功名不实” (文书16)。而在第三阶段的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文书24)和二十九日的审理中(文书26),朱有臣均承认自己“假冒职官”。根据上面所引的法条规定,朱有臣不仅“无官而诈称有官”,而且“有所求为”,即曾经在打官司时利用过职官身份,故至少可以被处以“杖一百、徒三年”。但是,他本人曾经供称欲请昝廷魁“代办行知”(文书06)。此处的“行知”,就是关于保举的公文。而据詹兴顺在同年十一月十三日称(文书21),“只听闻朱有臣先年帮助曾大人军装银两,曾保他游击职衔”。这里的“曾大人”应该就是“恒翁”在致其父朱学尧和他的信中提到的经昝廷魁介绍认识的“曾九翁”(文书09),即曾国藩之弟曾国荃。此外,“恒翁”在信中也说过,朱有臣既然“望办前程”,那么“能成大事者,不惜小费”。由此可见,朱有臣极有可能保有由曾国荃保举的“游击职衔”。更重要的直接证据是,在原卷宗的封面注有一行小字(文书01):
内粘朱有臣行知札文壹筒。
虽然现在已经见不到该札文,但是可以知道朱有臣确实保有某种功名,他自称“职员”并无不妥(文书06)。此外,巴县衙门在最终结案的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将“衣顶”,即标志功名等级的衣服和顶戴“发还”给朱有臣(文书26),巴县衙门在同治十三年四月某日致重庆府申文中也称朱有臣有“顶戴”(文书28)。根据这些情况,我们可以大致判断他并没有“假冒职官”,充其量不过是“功名不实”。前面已经提及,首先言及朱有臣职衔的是他在本案中的直接对手――昝廷魁。朱有臣得到“游击职衔”源于昝廷魁的引见,故他不可能不知道朱有臣究竟保有何种职衔。他很可能在最初告状时故意将功名说错,即将“游击职衔”说成“尽先都司”,为今后敲诈设下一层圈套。
最后,巴县在同治十三年四月某日致重庆府的申文中只字不提此事(文书28),也可以证明朱有臣的“功名不实”的罪名很可能就是子虚乌有。这样,以“功名不实”为借口继续“差押”朱有臣的目的就只能有一个,即对这位当地的“首富”进行敲诈。
再有,朱有臣虽然享有“功名”,保有“顶戴”,依然被牵连在长达十个月左右的诉讼中,而且最终未能免去刑罚,受到“掌责”并被“罚银五百两”。这是令人颇感兴趣的。在清代,官员身份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有犯”的职官,在未经“实封奏闻请旨”之前,各级衙门“不许擅自勾问”;即便“许准推问”,也要“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复准,方许判决”。但是,在清末的四川地方衙门中,侮辱职官的事情屡见不鲜。就是这位对朱有臣处以“掌责”和“罚银五百两”的署巴县知县王麟飞,在日后“明知黄万骞身属职官,辄将其扑责,交店看押,以致黄万骞于经人保出后情急自尽”。最后于光绪元年(1875)被“交部议处”。在本案中,假定朱有臣保有的是“游击职衔”,这个相当于三品官员的身份却没有得到任何尊重。这种情况告诉了我们这样两点:第一,同治年间的“游击职衔”在当地地方官僚的眼中,几乎是无足轻重的;第二,朱有臣虽为当地“首富”,但其本人可能丝毫不了解“职员”可以享有何种权力,在糊里糊涂之中受到昝廷魁和巴县衙门方面的敲诈。
第五,五百两的“东川书院膏火公用”。朱有臣除了被“掌责”之外,还“甘愿罚银五百两,以作东川书院膏火公用”(文书26)。这一决定始见于审理第三阶段的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文书24),估计是时近年关,三月份就来到重庆府城的朱有臣为了能够早日回家,于巴县衙门之间达成了某种妥协的结果。随后,一改以往迟迟得不到审理的情况,局面急转直下,朱有臣在二十九日缴纳了“罚银五百两”,立即领回了“衣顶”(文书28),带着身心的疲惫离开重庆府城回家。
众所周知,清代的刑罚体系是以“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构成的。以“罚银五百两”来处罚“功名不实”或“假冒职官”,至少在《大清律例》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属于在地方衙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法外用刑,特别是在处罚某些轻微犯罪时常常使用的方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巴县方面于同治十三年四月某日向重庆府报告本案审理经过和结果时(文书28),对于“罚银五百两”这一点只字不提。
实际上,根据记载,东川书院直至清代末年依靠重庆府下十三州县“官绅”的“或拨或捐”,拥有大量的田产、地产和房产,“每岁收入数千金”,用于聘请院长、奖励生童和开设新学科的经费,“俱无拮据”。
根据这些情况,我们不难想像,朱有臣缴纳的“罚银五百两”很可能根本没有进入经费充裕的东川书院,成为“膏火公用”,而是成了巴县衙门内年前的“额外分红”。
三、分析
本案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即对于负责审案的衙门组织来说,它们十分需要有人来打官司,尤其欢迎可以任其敲诈的“好案”。这就是说,近代以前中国的统治方式本身也是“制造”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简而言之,至少在这种统治方式的末端,或者说直接接触到民众的州县一级衙门从内心希望诉讼能够保持一定的数量,如果有需要,他们自身甚至不惜主动“挑起”,或将民间人“诱入”诉讼。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无疑是统治者的贪欲,而官僚制度中的某些规定、畸形的薪俸制度规定乃至衙门的组织结构也导致他们希望将诉讼保持在一定数量之上。
例如,对于地方行政第一线的州县官员来说,上宪的意向在很大程度关乎到他们的仕宦生涯。而能否在仕途上有所上升,又是绝大多数州县官员向社会证明自身价值的重要标志。取得上宪好感的方法之一就是将自己打扮成“能员”。例如:某县知县为两榜出身,到省之后“就得发审局差使”。很多疑难案件,“一到他手,不上三天,无供的立时有供,有供的永远不翻。上头都说他能干,所以到省未及一年,居然就委他署事。他这个缺,本是从发审局得来的,现在感激上头的栽培,越发竭力图报。就是无事,也要想出两件事来做做,以为见好地步”。结果,他为了在“报答上宪的栽培”的同时“卖弄自己的本领”,将一个原本“政清刑简”的地方搞得“班房里面,大有人满为患”,民众道路以目。到任半年之后,居然“官声大著,连着上司都知道他是个好官,便把他的名字记在心上”。这样的人往往可以得到“才具优长”、“堪膺地方之选”之类的考语。即使该人并非贪赃索贿之辈,但一味的以苛为能也是造成诉讼增加的原因之一。
地方衙门的组织结构及其畸形的薪俸制度也是导致诉讼社会的形成原因之一。
瞿同祖将清代地方行政的末端机构的州县形象地称作“一人政府”,这就是说,虽然在制度上有佐贰官、首领官和杂职官,但是举凡各种刑名钱粮事件,在法律规定上必须由知县亲自处理。曾国藩曾说衙门中有六种人:
宅门以内,曰上房,曰官亲,曰幕友,曰家丁。头门以内,曰书办,曰差役。此六项者,皆署内之人也。
这六种人可以分成三类:其一,上房和官亲指居于领导地位的知县及其家人。其二,属于体制之内的书办和差役。其三,幕友和家丁(伍案:即长随)在名额编制上虽然不属于体制之内,但是平日主要负担的却是体制中的事务,即公务。上述三类人物的收入情况如下:
张仲礼认为,19世纪后期汉族知县的年平均收入大约在3万两左右。同治年间曾担任广东省肇庆府广宁县知县杜凤治的各种收入大约在每年银1万两前后。这些收入中包括了经制内的部分和经制外的部分。前者是知县根据规定从国家得到的俸禄和养廉银。以巴县为例,巴县知县每年的俸银为45两,另有养廉银1000两。这就是所谓的经制内收入,即法定收入。除此之外,还有属于经制外收入的“陋规”。知县从日常行政事务等中还可以得到名目繁多的“常例”、“公礼”等等。例如,杜凤治在担任广东省肇庆府四会县知县时,按照“每两征银一两六钱四分”的标准征收总额达“一万二千余两”的地丁银。每逢年节、生辰和到任等等,都是各级官员获得收入的机会。杜凤治在广宁县知县任上见新任的户房典吏汤新没有缴纳“公礼”等银达500两,便传齐各房典吏,宣称“今日要钱亦大声疾呼”,对汤新大加申斥,限期缴付。
所有这些经制内和经制外的收入,对于绝大多数的地方官员来说,并非可以成为个人的私财。在近代以前的中国,作为一种社会的“常识”,上自朝廷,下迄百姓,恐怕几乎没有人相信一位知县可以依靠前述经制内收入应付各种日常的公私支出。知县除了用来养家之外,还要孝敬或报效上司,联络同寅,负担名目繁多的摊捐和“规费”,以及支付雇用幕友和家丁的费用。同治初年曾经在四川候补的刘愚曾经说,省内州县官员为了对上司“含恩感德”,“每年节寿及到任礼,有一年须银一万余两者”。
问题在于,朝廷对地方官员的支出情况心知肚明,但是却不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以幕友和长随为例。朝廷完全了结“无幕不成衙”的现实,也知道地方官几乎都雇用长随,并对地方官雇用长随的人数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对雇用幕友和长随的费用却付之于不闻不问,任由地方官僚自行解决。尽管朝廷曾经三令五申,要求禁绝陋规,实际上却是“名为例禁,其实无人不取,无地不然”。到了道光皇帝登基之后,只能要求“各该督抚将所属陋规逐一清查,应存者存,应革者革,期于久远可行”。这样,皇帝实际上承认了陋规中也有“应存者”。可见,陋规虽“陋”,但是对于各项公务的运转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规”。这一点,在官箴书中也多有论及。
上述第二类的书吏在康熙元年(1662)以前享有一定的“饭食银”。例如,直隶地区州县衙门各房书吏年间的饭食银在清初为每人10.8两,这一数字在以后逐渐渐少,在康熙元年终告取消。书吏们处理自行负担各种办公经费之外,还要向上司乃至上司衙门的书吏进献“公礼”,处于一种“只有服务而没有薪酬”的情况。与书吏相比,差役始终享有数额很低的工食银。但是,州县衙门在派遣他们承办公务的时候,通常并不支给相应的经费。故工食银顾名思义,就是既要应付工作需要,又要养家糊口的银两。例如,马快虽然可以享有10两以上的工食银,但是要自行解决草料等问题。
方大湜曾说:
书差各有家属,各须养赡,各有丧葬嫁娶,各须料理。其所以厕身公门者,岂仅为一己之酒食计耶?
他还说:
额设差役甚少,本不敷差遣。即以额役而论,每名每日工食银仅只二分,养一身尚且不足,遑论家口?书吏则并此而无之。
在这种情况下,书吏和差役们只能依靠收取陋规获得收入。换句话说,他们从事公务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维持个人的生活。例如,在诉讼中,“事事索费,人人索费”,存在着名目繁多的“规费”。如,“戳记费”、“挂号费”、“传呈费”、“取保费”、“纸笔费”、“鞋袜费”、“单费”、“夫馬费”、“铺班费”、“出结费”、“和息费”等等。正是因为书吏和差役们索取陋规的作法在各级衙门中根深蒂固,故即便是刘衡也承认无法根绝书吏收取陋规,允许他们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索取:
旧有漏(伍案:陋)规,如纸张、饭食之类,以资办公,且为数无多,相沿已久,原难遽革,但不许额外多索。
与这些直接向民众索取“规费”的书吏和差役相比,上述第三类的幕友和长随则属于知县的私人雇员。
同治五年(1855),杜凤治被选授广东省肇庆府广宁县知县,聘请了顾小樵担任统管刑名钱谷的幕友,言定“修金番银千两,伙食每月十两”。清代后期,在巴县所在的四川省,州县中刑名幕友和钱谷幕友的修金分为5等,“最高者每年一千四百四十两,次为九百六十,又次为七百二十,又次为五百六十,最低为三百六十”。由于巴县为川东重镇,地处交通要冲,而且又是重庆府的首县,故幕友修金应该在相当的水平之上。汪辉祖认为,在雇用幕友问题上不应该过分计较,“与其省费误公贻悔于后,何如隆礼厚币择友于初”,主张在雇请幕友时不要“惜小费”。此外,幕友中也有人“苞苴关说,狼狈党援”,“结党营私,把持公事,弊端百出,不可枚举”,存在着一批依靠着“作孽钱财”维持生计之人。
至于与幕友同属官僚私人雇员的各种长随,从职能上说是协助官员办理一切与公务和官僚私人事务。除了官僚的亲戚充当长随和因借债而不得不接受金融机构“推荐”的长随之外,从收入方面来说,长随中的很多人“仅有饭吃”,平时并无固定收入。杜凤治曾经让人告诉一个愿作长随的人说:“仅有饭吃,愿去即去,否则自行斟酌”。但是,正如瞿同祖指出的那样,长随真正关心的是各种规费。他们不仅从一般民众,甚至从本衙门内的书吏和差役处得到规费。例如,“门包”就是归门上(伍案:亦称门丁)收取的规费。
由上述可以看出,陋规和规费构成了地方衙门中各种人物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过,从另外的角度来说,陋规毕竟有一定之“规”。如雍正九年,奉天府府尹杨超曾就奉天府陋规问题上疏:
奉天各属从前一切公务,皆取给里下。总计一岁之科派,多于正额之钱粮。如遇奏销地丁驿站、大造编审人丁、大计考察官吏等项。自臣衙门家人书吏、以至治中知府州县各处,均有陋规银两,名为造册之费。岁科考试生童,自府丞至治中知县衙门,亦有陋规银两,名为考试之费。至大小官员到任,凡修理衙署、铺设器用、以及查点保甲、换给门牌、印捕等官纸张饭食俱行摊派银两。每项约有数十两至百余两不等。
久而久之,陋规逐渐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明文”规定。乾隆十七年(1752)六月十一日,巡漕给事中范廷楷奏称,他在巡漕时于“江西铅山帮头船旗丁桌上”发现了“南漕使用陋规帐簿”,并搜出“上年陋规帐簿”和“赣州、吉安、等帮新旧帐簿”,以及“浙江宁波帮沿途需索帐簿”。他经过计算得知,每帮在承运漕粮的整个途中为向沿途官员人等赠送“银两土仪”,至少要用去“五百金”,而且,“纳贿之地,受贿之人,俱有册可据,有款可稽”。清末讽刺小说《官场现形记》中说过,这种记载陋规的簿册在地方行政中是非常重要的,新旧官僚在办理交接时,新任一方要花钱从前任一方手中“购买”陋规簿册,其价格视“缺分”大小而定,自数十两至三、五百两不等。如果双方发生龃龆,前任一方甚至会以篡改簿册的方式让新任一方在日后碰壁,结果“一处处弄得天怨人怒”,而新任的官僚“始终亦莫明其所以然”。
需要说明的是,知县收取陋规并非完全是为了个人的敛财。曾经担任过顺天府尹的蒋琦龄曾经这样说:
陋规之大端,惟州县征收钱粮,平余折耗,尽取于民。于是上司亦以节寿为名,道府取之州县,院司取之道府。其不能除,而几于人人皆然,处处皆然。何也?盖自耗羡归公,代以养廉银,大员事简而廉厚,道府以下,事愈多而廉愈少。即以州县论,廉多者不过千数百两,少者五六百两。而州县延一幕友,辄数百金,故冲剧岁入之廉,不能敌其岁出十分之一。此犹以承平时言之也。至于目前摊捐之款,日积日多,自州县以至道府,所谓养廉,非但化为乌有,摊捐之数,且溢于养廉之数。捐摊者,捐廉摊廉也,至于捐廉而廉尽,藩司尽扣其廉不足以抵,犹复严催补解,取盈焉而后止,亦不计所补解者安从得也。此犹以道府州县言之也。院司养廉较厚,捐摊所不能尽,而减折以来,所余亦遂无几。臣在四川,见总督养廉银万三千两,仅余二千四百两。其刑名幕友束修,即千三百两。幕友不止一人,费亦不仅延幕一事,其所余将以办公乎?以自养乎?近日官捐动曰廉俸所积,其实并无所得,又安从积?不过出其陋规之余耳。是以今之外官,论应得之钱,实无一钱可得。
正是由于这种地方衙门的组织结构和畸形的薪俸规定,使得“一座小小的州县衙门”成为令天下人“第一件吃苦的事”。故李伯元指出:
我不敢说天下没有好官,我敢断定天下没有好衙门。……虽说做官有做官的俸银,书差有书差的工食,立法未尝不善。但是到得后来,做官的俸银,不够上司节敬;书差的工食,都入本官私囊。到了这个分上,要想他们毁家纾难,枵腹从公,恐怕走遍天涯,如此好人也找不出一个。
这样,为了在现有收入基础上追求更多的收入,对于衙门中的各色人等来说,最方便的办法之一就是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将那些可供他们敲诈之人拖入官司,玩弄于股掌之间。本文介绍的巴县衙门中的“官与房班都望此讼兴成”,就是因为看到这是一桩“好案”,故各个摩拳擦掌,罗织圈套。在这里,诉讼成为衙门一方谋得法外收入的工具。换句话说,对于“官同房班”来说,他们希望衙门成为取之不尽的“财源”。
事实也确实如此。书吏和差役虽然在国家制度上有名额规定,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纷繁和利益的诱惑,书吏和差役的实际名额往往超过规定的限制。以本文言及的四川省重庆府巴县为例,根据乾隆年间的记载,该县知县、县丞、巡检、典史和教官名下各类差役总数应该为94名,而根据同治年间的记载,这一数字上升到111名。即便如此,道光五年(1825)前去就任巴县知县的刘衡却看到了“衙役七千”。关于设置差役的规定在乾隆年间之后固然有过一些变化,但在短短几十年间差役数目也不可能有如此规模的增加。根据刘衡的说明,之所以能有超过定额70多倍的差役聚在衙门之中,无疑不是为了分享区区数目的工食银,而是为了借传唤被告谋利。当刘衡改变了审案方式,即“不传被告,先审原告”之后,“虽巴县极繁之缺,半年后竟累月不接一词”。结果,“役等无所得食,退散六七千人”。这里的“得食”二字形象地说明,衙门在差役们眼中只是谋生的场所,而不是民众期盼的伸冤之处。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官员与书吏、差役之间并没有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他们在一定条件之下是可以合作的。对于相当多数的地方官来说,如果他们希望在任期之内不出现大的差错,搞好与书吏、差役们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倘若不依靠这些人,地方官不仅无法办事,甚至还会丢掉自家性命。林黛玉的启蒙教师贾雨村承蒙门子指点迷津一事就是十分著名的例子。
贾雨村在就任应天府知府后立即遇到一桩“人命官司”,出自“紫薇舍人薛公之后,现领內府帑银行商”的薛家的薛蟠为争买丫头,打死了“小乡绅之子”冯渊,由于碍着薛家的势力,冯家“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贾雨村刚刚到任,不知何故,冯家的旧案被“详至案下”。在冯家来说,这是趁新官上任,希望此案有人作主,自属理所当然。而在已经熟知此案当地官场来说,很可能是州县给这位新任上司出难题,让他在糊里糊涂之中自取灭亡。
贾雨村不知底细,“听了大怒道:‘岂有这样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因发签差公人立刻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令他们实供藏在何处,一面再动海捕文书。正要发签时,只见案边立的一个门子使眼色儿,——不令他发签之意。雨村心下甚为疑怪,只得停了手,即时退堂,至密室,侍从皆退去,只留门子服侍。”在门子的指点之下,贾雨村方才明白了如下道理:
如今凡作地方官者,皆有一个私单,上面写的是本省最有权有势,极富极贵的大乡绅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时触犯了这样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连性命还保不成呢!所以绰号叫作“护官符”。方才所说的这薛家,老爷如何惹他!他这件官司并无难断之处,皆因都碍着情分面上,所以如此。
贾雨村闻听之后,首先冠冕堂皇地表示说,不愿“因私而废法”。那位门子听后冷笑着说:
老爷说的何尝不是大道理,但只是如今世上是行不去的。岂不闻古人有云:大丈夫相时而动。又曰:趋吉避凶者为君子。依老爷这一说,不但不能报效朝廷,亦且自身不保,还要三思为妥。
贾雨村在自身性命、国法皇恩,以及恩人情义(伍案:被争买的丫头是贾雨村昔日的恩人甄士隐之女英莲,五岁时被人拐走)之间,最终选择了保住自身性命,以堂堂朝廷命官身份向门子请教:“依你怎么样?”结果按照门子想的“一个极好的主意”了断了此案。以后,为了自己的仕途,贾雨村觉得那位门子在自己身边十分不妥,“后来到底寻了个不是,远远的充发了他才罢”。
我们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包括断案在内,有些官僚与被他们称为衙蠹的书吏和差役之间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官僚群体来说,他们虽然在笔下对衙蠹大张挞伐,但是在关系到自身性命的时候还是会放下架子,虚心向衙蠹们请教主意的。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根本上属于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一旦达到自己的目的之后,除非有新的利益驱动,否则这种互相利用的关系就不复存在。贾雨村在完案之后“充发”门子之举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本文介绍的该份文献令我们看到了一个以巴县衙门为中心的利益共同体。为了兴讼,巴县的知县、房班和长随等与昝廷魁沆瀣一气,寻找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将朱有臣拖入诉讼前后长达10个月之久。可见,他们迫切需要一场诉讼,“必也使有讼乎”正是他们的理念。此类情况不仅存在于巴县衙门,而且至少普遍存在于清末四川省各地的州县地方衙门。光绪末年担任四川总督的锡良曾经指出,“川省讼事之害民,说者皆归咎于讼棍,而实则其毒发于书差;而所以酿毒之由,则牧令也”。这就是对清末“蠹蚀污浊”的四川地方司法环境的一个十分形象的说明。这里的“书差”和“牧令”,就是本案中的“官同房班”。而且,本案中前后两任知县都与“房班”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由此可见,衙门一方也是造成“刑名之繁”的重要原因。试想,如果地方官们真正做到了“清讼”有方,统治地区出现了“政清刑简”的情况,那么他和他统领之下的书吏、差役、幕友和长随如何维持生活和公务的运作呢?在他之上的各级地方官和衙门又是如何维持生活和公务的运作呢?所以,“必也使有讼乎”对于维持专制主义统治制度之下的官僚机构运转和各类在官之人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作者伍跃,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国际学部教授。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七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80-410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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