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高远拓儿 | 关于清初坊刻则例集的考察——以嵇永仁辑《集政备考》为中心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自1999年创刊以来,始终致力于突破学科划分的藩篱,努力实践多元化学术路径的整合,是学界率先出版的以法律文献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刊物。为适应信息时代学术传播载体多元化的趋势,本刊编辑部决定以“法律史料整理与介绍”“先秦法律史研究”“秦汉法律史研究”“唐宋法律史研究”“明清法律史研究”“域外法律史研究”六个专题,分类推送往期各辑刊登的相关论文、述评以及书评,以备学界同仁参考。
明清法律史研究
关于清初坊刻则例集的考察
——以嵇永仁辑《集政备考》为中心
摘要:本文以清初生员、幕友嵇永仁所编《集政备考》为线索,提示了清代则例研究的新知。《集政备考》是现存最早的清代坊刻则例集,收录了清初约1600件则例,于康熙九年成书。在本文中,首先梳理了该书编者嵇永仁的经历及全书结构,也一并介绍了同时期付梓的坊刻则例集《六部题定新例》。其次,探讨了《集政备考》和《六部题定新例》成书背景中康熙七年的则例编纂事业。这项事业被作为康熙朝体制从辅政向亲政转型的一环而推进开来,也影响到后世官刻则例集的编纂。而且,此时期的则例编纂事业不仅给中央官僚,也给地方上参与行政的吏民们以巨大刺激,成为他们对则例加深关注的契机。《集政备考》和《六部题定新例》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编纂刊行的。
关键词:则例 坊刻 康熙 幕友
前言
自清廷入关到平定三藩之乱及郑氏统辖的台湾,大约四十年的岁月,是满清对华统治框架逐步形成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学者们从制度史视角来观察时,当会就以下过程产生浓厚兴趣:清廷对入关前既有制度的沿循、对明代制度的继承、以及新制度的创造这三个要素,是怎样混合在一起而被后代延续的?尽管如此,相当于顺治到康熙前期的这一时段,有关中央行政枢要的六部的记载并不如后代那样丰富,一直以来,通行的做法是:把《康熙会典》及《实录》当作综合性史料源,在此基础上补苴以各个学者采辑的官员文集、政书、档案等进行研究。
而另一方面,在清代,汇集六部及其周边官署制定的行政规则和先例的书籍却屡屡问世。特别是为地方官及幕友等实务担任者提供参考而刊印的坊刻则例集,在康熙四十至五十年代开始大量出版,《本朝则例类编》(康熙四十三年序,康熙五十二年刊行续编)、《定例成案合镌》(康熙四十六年序)、《定例全编》(康熙五十四年刊)、《六部则例全书》(康熙五十五年序)等都在这一时期相继付梓。虽则这些书因其为坊刻之故难免带有二手史料的性质,但它们仍然是补充《康熙会典》、《雍正会典》等有价值的制度史史料群。只是上举诸书所收例皆集中在距成书不远的康熙中叶以后,关于顺治至康熙前期的例,应该还有其他的情报源可供蒐集。
于是,仅存的一些早于上举诸书的则例集就值得关注了。特别是康熙九年(1670)成书的《集政备考》和《六部题定新例》,因其中收录了比《本朝则例类编》更早的例而能够寄予较大的期待。
近年有关则例集的研究中,谷井阳子《清代则例省例考》是对清代例的综合性论著,其中虽触及了早期坊刻则例集《集政备考》和《六部题定新例》,但比较细致的讨论集中于《六部题定新例》,而《集政备考》则停留在极简要的介绍层面。此外,以中国为中心调查了四十家藏书机构的杨一凡在其《清代则例纂修要略》里,也是只提到《六部题定新例》有几种传本存世,未对《集政备考》多加错意。概言之,近年作为早期坊刻则例集而吸引学者目光的是《六部题定新例》,但两书各有不同特征,《集政备考》的史料价值也决不能低估。因此,本文拟对研究价值堪与《六部题定新例》比肩的《集政备考》加以若干考察,介绍其编者的经历及本书概要,并探索为何在康熙九年(1670)这一时点有两种则例集问世的原因。
另外,把《集政备考》等则例集作为清朝国制史研究素材而加以利用的早期论著,是荻生北溪(北溪为号,名观)的《集政备考则例类编则例全书考》与《明朝清朝异同》两书。北溪是以编写《明律国字解》闻名的荻生徂徕的胞弟,曾经作为幕府寄合儒者效力于八代将军德川吉宗。《集政备考则例类编则例全书考》和《明朝清朝异同》是他以康熙朝坊刻则例集为主要材料编写的一种调查报告书,学者推测这是在吉宗的授意下所为。其中,《集政备考则例类编则例全书考》主要取材于《集政备考》《本朝则例类编》《六部则例全书》,列记其目录上的各项并加以诠释,是一部对清朝制度用语进行注解的著作。至于《明朝清朝异同》,顾名思义,是讨论明清两朝异同(特别是国制上的相异点)的著作,该书的主要素材来源,于明代制度是《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明会典(大概是万历会典)》,于清制则是上举的《集政备考》、《本朝则例类编》、《六部则例全书》三书。这些著作可能是为满足吉宗对中国官制、法律的强烈兴趣而编写的,同时也是窥察享保时期幕府中枢如何分析、评价清王朝的珍贵史料。不仅如此,荻生北溪的这部著作,恐怕还是外国人利用清代则例集的最早成果,它点饰着包括《集政备考》在内的清代则例研究的起始页,在此特书一笔。
一、嵇永仁的经历
(一)《集政备考》之前
《集政备考》的编者嵇永仁(字留山,号抱犊山农等)是明末清初的生员、幕友,生于明末崇祯十年(1637),卒于三藩之乱高潮期的康熙十五年(1676)。他原是苏州府常熟人,当父亲嵇廷用出任南明福王政权(1644—1645)的中书舍人时,曾一度举家迁往南京。之后,这个家庭又迁往常州府的无锡。不过,永仁在顺治九年(1652)即虚龄十六岁时以长洲属籍成为苏州府学的生员,大概从南京一度移居长洲,后来才迁到无锡。
总之,永仁虽在少年时代就获得生员的地位,却始终没能科举及第,由于要赡养父母及弟弟,遂以出任幕僚为生。根据康熙九年(1670)亦即他虚龄三十四岁所写的《集政备考·凡例》说,他花费了“十余年”从公牍邸报中搜罗奏疏,藉此推知,早在顺治后期已开始这类文书的收集工作。然则他踏入幕僚一职,应该也是这个时期的事情了。但是,嵇永仁并非一直作幕僚,有记载显示,他曾在此间行医,也曾中断幕僚之业。而且,根据以后成为其同事的幕友王龙光的《次和泪谱》记载, “当世知其具经济才,或聘治河,或诹荒政,历有成效”,这一阶段的嵇永仁还参与治河及灾荒救济。因此,嵇永仁的入幕,恐怕不是系身刑名钱谷诸事务的常年雇用,而是官员为应对河患及灾害之需临时招聘的。
(二)《集政备考》出版之后
如前所述,嵇永仁以十余年的蒐集积累为基础,在康熙九年编成了《集政备考》。该书的《凡例》署时同年四月,而书中收载的例截止于同年六月,因之完稿必在其后。另据本书署时为同年八月的杨雍建序说,“今秋”嵇永仁以《集政备考》一书索序,故将此书的撰成定在七月前后比较妥当。
《集政备考》出版成为嵇永仁扬名的契机,此后,他便接到来自各方各面的入幕延聘。在这些邀请中,他选择了福建总督范承谟的幕府作为新岗位。范承谟在担任浙江巡抚期间(康熙七至十一年)曾与嵇永仁会面,因而知晓他的才能,待到转任福建总督之际,便将他招进麾下。嵇永仁来到福建后,为筹防三藩之一的靖南王耿精忠而竭力奔走,可是当地官员既已被耿精忠笼络,永仁的努力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康熙十二年(1673)末三藩之乱爆发,翌年范承谟及其幕僚遭耿精忠收捕,永仁遂变成狱囚。至康熙十五年(1676)九月,悉闻范承谟被杀的噩耗后,嵇永仁和同僚王龙光等失声痛哭,终以自刭殉难。永仁拘狱中时,曾用炭渣作笔,在墙面上书写诗文。目睹这些文字的闽人将其内容抄写存世,后来经永仁之子嵇曾筠编为一书,即《抱犊山房集》。该书后被收进《四库全书》中,是目前嵇永仁知名度最高的著作。
如以上所述,永仁终生不曾为官,而到殁后的康熙四十七年(1708),广东巡抚范时崇(范承谟之子)上奏朝廷请封,遂得追赠国子监助教。至雍正年间,永仁入昭忠祠,更尊以光禄大夫太子太保文华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之荣。永仁之子嵇曾筠、孙嵇璜皆以进士及第,官至大学士。
二、《集政备考》
(一)整体构架
顺康年间幕友嵇永仁编著的《集政备考》一书,在《清史稿·嵇永仁传》中赫然有名,是永仁一生中值得特笔的代表作,不过时至今日却已成了希觏文献。管见所及,日本国内主要汉籍收藏单位中仅有国立公文书馆内阁文库有藏。此外,曾对中国主要研究机构进行调查的杨一凡的前揭论文里也未对此书的传存、收藏情况稍加言及。目下,虽不能断定内阁文库本是天下仅存的孤本,但也应该说它能留存至今并遗泽后人实在是侥幸了。
这里先将内阁文库本《集政备考》全十八册的内容略记于下。
一册,序、凡例、吏例卷一。二册,吏例卷二至四。三册,吏例卷五至八。
四册,户例卷一、二。五册,户例卷三、四。六册,户例卷五、六。
七册,礼例卷一至四。八册,礼例卷五至九。
九册,兵例卷一。一〇册,兵例卷二至四。一一册,兵例卷五、六。一二册,兵例卷七本。一三册,兵例卷七末。
一四册,刑例卷一。一五册,刑例卷二至四。一六册,刑例卷五至八。一七册,刑例卷九。
一八册,工例卷一、二。
由此可见,本书依循六部的组织将诸例以吏例、户例、礼例、兵例、刑例、工例排列。吏例之下的各编,又分别细分为下示多种名目:
吏例 选法、陞补、举劾、降罚、离任、封荫、限期、杂条。
户例 考成、兵饷、漕项、田土、户役、盐政、榷政、钦追、钱法、钱债、婚姻、市廛、仓库、捐赈、私敛、察解。
礼例 特典、仪制、祭祀、学政、科场、等威、四译、授官、宗人府。
兵例 官职、功次、兵马、投诚、邮政、规式、逃人。
刑例 盗贼、窃盗、抢夺、籍没、人命、诉讼、受赃、诈欺、犯奸、杂犯、捕亡、断狱。
工例 营造、河防。
其中,吏例的选法里还分设“更定选法”、“更定科员”等凡十七个小目,各小目下收录一至数件例。全书的小目总数约800个,所收例约1600件。文末附表3“《集政备考》总目”中罗列了各个小目的名称,请一并参考。
(二)本书所收之例
将《集政备考》所收例按年次整理,即如下表。最早的例为顺治五年(1648),大多数则集中于顺治十五年(1658)到康熙九年(1670)之间,与上一章推测的编者入幕时间大致相符。而且,例的年代分布颇不均匀,这也很可能是前述编者经历的流动性所致。此外,下表中康熙七年(1668)的例格外多,关于该问题则准备在其他章节讨论。
【附表1】《集政备考》所收例的年代分布:
顺治五年 |
八年 |
九年 |
十年 |
十一年 |
十二年 |
十三年 |
十四年 |
十五年 |
1件 |
2件 |
3件 |
3件 |
10件 |
23件 |
37件 |
21件 |
55件 |
顺治十六年 |
十七年 |
十八年 |
康熙元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 |
46件 |
96件 |
98件 |
71件 |
154件 |
163件 |
100件 |
21件 |
36件 |
康熙七年 |
八年 |
九年 |
年代不明 |
合计 |
342件 |
167件 |
90件 |
42件 |
1583件 |
本书所收之例大多是以六部等题奏为基础编辑而成的,此外也散见一些采自六部咨文、皇帝谕旨诏敕、单行规定(康熙二年的逃人事宜等)的摘引集粹。不仅如此,都察院、宗人府等六部以外的题奏主体也有所显现。
在这部书中,收录那些依据题奏编辑的例时,比如开篇吏例“更定选法”的第一条,采取以下格式:
康熙二年吏部覆。吏科于可託条议内称……等语。查臣部……相应仍照旧例。六月十五日奉旨。……着照于可託所奏行。
吏科给事中于可託的条奏→吏部的议覆→皇帝圣旨,这里仅最低限度地将能够把握该议论所涉及人物、机构和流程的信息编辑在了一起。
另外,作为本书凡例中开列的重要编辑方针,以下两项特别值得注意:
一、新例系熙朝一代令典,因时制宜,每奉庙谟更定。故此集,有前例已载而后例从略者,有前例未载而备入后例者,有停止不行仍分条开列者。期无纤毫遗漏,用备稽考,庶悉始末。
一、是集内,有旧例,有新例。一事始末,摘其初定以及见行,总叙一项。引者须认见行为主,勿止看初定之条自贻错误。
就这样,嵇永仁刻意把与例相关的议论“始末”缀连,编成本书。他并非专收录“现行”之例,而是想在传抄从旧例到新例的议论中发现其意义。在当时,由于各种例泛滥,胥吏等巧乘其弊,常会选择比较适手的例行事,招致舆论许多批评。身具幕僚经历的嵇永仁将旧例新例搜罗一编,正是为了应对上述弊害。总之,本书所收之例并不能全部适用于康熙九年(1670)这一时点,敬请读者多加留意。
作为一种将六部等题奏类文件集要且系统整理的著作,本书条理周备,因此也获得了一定好评。但是不得不说,嵇永仁的编纂方针多少乖离了只求简明把握现行新例的实务家们的需要。如他在书中呼吁的那样,“引者须认见行为主,勿止看初定之条自贻错误”,就从侧面表达了本书编纂不以经纶实务为初衷。对比后文提到的《六部题定新例》在康熙二十年代已被重版,《集政备考》却没有再刊的迹象,恐怕使用的不方便也是它受到冷落的原因之一。尽管如此,《集政备考》重视议论的“始末”,又积极收录旧例、前例,给今日的历史学者们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材料。
(三)同时期成书的另一种则例集——《六部题定新例》
这里想简单介绍一下与《集政备考》大约同时期付梓的另一部坊刻则例集——《六部题定新例》。这部书中,有潘敬(生平不详)所撰、标有康熙九年(1670)纪年的《读例八则》,以及署时康熙十二年(1673)的礼部尚书龚鼎孳的序。正如谷井前揭论文所说,这部《六部题定新例》是由潘敬在康熙九年编成初稿,康熙十二年再版,之后又不断被增补、重刊的成果。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大木文库藏十六册本的收例截止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可知初稿完成后至少又经过了十五年的持续增修。而且,该书除大木文库本外,还有下述几种版本传存,比起已成稀觏的《集政备考》而言,它的流布相对较广。
国立国会图书馆藏《六部题定新例》,不分卷,二册(康熙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藏《六部题定新例》,不分卷,二五册(康熙九年刻本)。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藏《六部题定新例》,六卷,册数不明(康熙九年增修本)。
这里一并把大木文库本的全体结构列出,从中可见,它同《集政备考》一样,也采取了依六部框架类分诸例的形式。
一册,卷一吏部上。二册,卷二吏部中。三册,吏部下(无卷次)。
四册,卷三户部上。五册,卷四户部中。六册,户部下(无卷次)。
七册,卷五礼部上。八册,卷六礼部下。
九册,卷七兵部全函。一〇册,卷八督捕全函。一一册,附卷八督捕新改附·中。一二册,附卷八下兵部督捕则例·现行下。
一三册,卷九刑部上。一四册,卷一〇刑部中。一五册,刑部下(无卷次)。
一六册,卷一一工部全函。
总体看,既有不标卷次的册,也有卷八、附卷八、附卷八下那样以弥补形式添加的卷次,如实地反映了该书体例未获统一却又反复增补的痕迹。或许它的续编者们认为,时时追加最新材料并尽快印行要比统一体例更加重要。
下面试将大木文库本《六部题定新例》卷一所收例的年代分布罗列,即如附表2。相对于有意广泛辑录顺治以来诸例的《集政备考》,本书收例(这里仅指年代明确者而言)止限于康熙朝。究竟是刻意采用新例?抑或缘自潘敬所得材料的限制?其背景无法判定。不过有一点明确,本书着重呈现了进入康熙朝以后的诸例。而且,对比内阁文库本《集政备考》的无所增补,本书中则可以追考康熙九年(1670)七月以后的例,也是它的一大特征。
【附表2】《六部题定新例》收录例的年代分布(卷一部分):
康熙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 |
七年 |
八年 |
九年 |
十年 |
1件 |
2件 |
3件 |
4件 |
8件 |
19件 |
4件 |
9件 |
3件 |
另外,上表显示年代不明的例非常多,在《六部题定新例》中,常见删除年代、议论涉及人物等信息的情况。如果从嵇永仁所谓考究议论之“始末”的角度看,这样做显然带来困扰,可是若单以捕捉例的要点为目的,则是一个方便的选择。概言之,《六部题定新例》比《集政备考》更注重实用性,它在康熙二十年代即被重版,就有因实用而受到当时实务家们欢迎的影响。
三、康熙七年“酌复旧章”
前文已述,《集政备考》收录了不少康熙七年的例。而且,从附表2可见,《六部题定新例》也有收载该年之例较多的倾向。既然如此,这一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件呢?实际上,在康熙七年中,出现了康熙朝则例编纂史上划时期的重大改革。
改革直接发端于同年五月的上谕。这是为应对华北地区大范围旱情以及观测到的星变而颁布的,在条列几个政治上的弊害后,敦促科道官们提出建议。该上谕指出的问题之一,就包含“则例繁多,任意轻重,以致属员胥吏乘机作弊者甚多”。奉接此谕,有数名言官上覆了奏章,其中就“则例繁多”之弊提出具体对策的是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他的奏疏以“酌复旧章疏”为题,后收进其个人文集中:
伏念世祖章皇帝(顺治帝)御极有年,憂勤图治,各部院应行事宜皆经宸秉详定,尽善无遗。兹者数年以来,有因言官条奏改易者,有因各部院题请更张者,有会议兴革者。在当日不过已善而益求其善,而日久议繁,法经屡变以致则例繁多,反启各衙门任意轻重、乘机作弊之端。
他认为,造成当时则例“繁多”的要因是“兹者数年以来”——即进入康熙朝以后法制的改变,从此展开分析,并提出了以下调整改善的方法:
臣请敕下部院各衙门,将见行事务逐一详查,有应更改仍遵世祖皇帝(顺治帝)时典制者,开列具题,改正施行。即比年以来因时定例,实有便于今日国计民生者,亦须详察始末,将所以不得不然之故条晰具陈。统候睿裁定夺,画一永遵,庶则例不繁。
王熙主张,应命令六部等机构将“见行事务”仔细查考,须要恢复顺治朝旧制的则予以恢复,应照原样因循使用的则须究明原委并条陈上奏。他还说,这些内容只有附以圣裁的权威性,“画一永遵”,才能打破则例日渐繁杂的困局。王熙的奏疏并非抽象地请求整理则例,而是有特色地提示了具体操作程序:把现行例与顺治朝例对照,使各机构在今后的事务处理中选择应该采用的条项。这也是它名之为“酌复旧章疏”的原由。
另外,进呈这篇奏疏的康熙七年是康熙朝政治史上重要的转折时期。如所周知,康熙帝于顺治十八年(1661)以虚龄仅八岁的幼年登基,当时有四位顾命大臣辅佐朝政。这种体制延续到康熙六年(1667)七月玄烨亲政基本告一段落。不过,在亲政伊始,辅政大臣之一的鳌拜继续专权,直到康熙八年(1669)五月被皇帝收捕后,亲政才名实兼备。因此,康熙六至八年正当清廷从大臣辅政向皇帝亲政过渡的阶段。康熙八年因朝廷中枢的权力关系调整,其重要性毋庸赘言,而甫具亲政之“形”的康熙六年,也是令朝野多数臣民感到从顺治君国向康熙御宇迈进的关键之秋。同年,《清世祖实录》也开始编纂,清廷中央正式对顺治一朝进行总结。将顺治朝“旧章”与辅政时期的“事务”对照、以俾日后择善遵循的“酌复旧章疏”,正是为了清点整理先朝与过渡时期的行政制度,以筹备新时代的体制。因之皇帝批复该上疏说“这本称则例繁多说的是,各部院将本内事情确议具奏”,不假删改,裁准实施。至于六部方面对这道圣旨的回应,仅从《清圣祖实录》中就能见到如下数条记载:
六月辛巳(十四日)“户部遵更定事例……”。
六月甲申(十七日)“吏部遵旨更定事例……”。
六月乙酉(十八日)“兵部遵旨更定事例……”。
六月甲午(二十七日)“工部议覆。左都御史王熙疏言,部院见行事务,请酌复旧章……”。
八月癸未(十七日)“命刑部酌定见行则例,详晰分款,陆续进览”。
九月丁酉(一日)“兵部议覆。左都御史王熙疏言……”。
《清圣祖实录》传达了这时中央的多个机构落实清点、整理现行之例(见行事务、见行则例、事例)的情况,然而这些记载也仅是冰山一角。有关康熙七年“酌复旧章”更丰富的史料,不外乎保存在《集政备考》中。前文附表1显示,《集政备考》所收康熙七年形成的例多达340件,其中约250件里见到了“酌复旧章”字样。在那里,上举《实录》中未见其名的礼部自不必说,之外还有宗人府的例,所以这时与“酌复旧章”相涉的机构就不止六部了。而且,书中还留下了某一机构历时数月、反复多次呈报的痕迹。面对王熙的奏疏及皇帝圣旨,六部等官府并没有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毋宁说是积极地利用机会而一举推进诸例的整合。应该认为,在则例繁多这个问题上,不论是藉一系列议论最先发难的皇帝,还是建言具体对策的左都御史王熙,抑或认真执行圣裁的六部官僚,至少在朝廷中央层面已达成广泛共识。此外,朝廷这次清理则例、使之整齐划一的举动,为之后康熙一十年代展开的官修则例集的编纂,以及康熙二十年代的伟业——《康熙会典》的修纂打下了伏笔。这里提议“酌复旧章”的王熙,也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设会典馆时被委以总裁之任。
却说康熙七年六月以后,六部等条奏“酌复旧章”的成果经由皇帝敕裁而“画一永遵”,传达给全国各地,也充斥了邸报等刊物。这些不断传来的信息,当然会引起地方官员及幕友对例的兴趣。可是在当时,并无迹象显示“酌复旧章”的成果被哪种书捃集到一编,而且经整理之例的大部分也只是对举“旧章”和“现行事务”而已。笔者认为,或许正因为这个现状,世间要求编纂更为综合性的例集的呼声日渐高扬,乘此东风,《集政备考》和《六部题定新例》就于康熙九年应运而生了。特别值得一提,常年蒐集诸例且对朝议“始末”颇感兴趣的嵇永仁,也无法掩饰自己曾受到康熙七年一系列朝议的巨大刺激。他在《集政备考》的凡例中特设一项,表明要把有关“酌复旧章”的诸例尽可能收录:
一、康熙七年酌复旧章,始于王子雍先生一疏,从前条例大半汇定。是集凡系酌复旧章悉行载入。
康熙七年的“酌复旧章”被从前的则例研究等闲视之,而通过上文考察可见,它是一次规模宏大的事业,是清朝则例编纂史上值得注意的一举。它的影响不单止于中央六部周围,而且波及到地方行政末端的吏民们对则例的意识。至于这个“酌复旧章”给当时中央行政的运行方式是否带来某些变化,以及这一工作如何与日后官刻则例集、会典或刑部条例的编纂联系起来等问题,则俟其他机会再加考究。
结语
上文以介绍嵇永仁辑《集政备考》为重点,一并考察了该书成立前夜朝廷推行“酌复旧章”的经纬。
《集政备考》的编者嵇永仁是生于明末、活动于清初的知识分子,在明末清初的动乱中,因家境贫寒而被迫放弃了科举及第的希望。之后,他以出任幕友或行医勉强糊口,并开始了从公牍邸报中收集先例的工作。康熙七年,他受到“酌复旧章”的刺激,将长年积攒的诸例汇为一编,名以《集政备考》行世。这部书在播扬嵇永仁作为幕友的令名方面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似乎没能长期、大范围流布。究其背景,首先应想到该书出版不久爆发的三藩之乱的影响,编者永仁也殒身其中,不过动乱之外的要因,恐怕还是本书旧例新例混载的编纂方针稍稍偏离了实务家们的需要,遂未出现为之增补、续编的后继人。然而,嵇永仁保存旧例,并集中收录与“酌复旧章”相关的例,为我们留传下顺治后期到康熙前期清廷中央行政的丰富知识,也使本书成为十分宝贵的史料。
【附记】
本文根据2012年8月22日第31次东洋法制史研究会发言稿《关于清初的坊刻则例集》和2013年5月26日东北中国学会第62次大会发言稿《清初则例编纂考》的一部分修订而成。两会席间,得到了与会诸位先生的宝贵赐教,谨表谢意。
【附表3】《集政备考》总目
* 各卷卷首所附目录与正文目次内容有出入的情况下,依据正文目次。(但是,兵例卷5邮政的最后两条,正文中没有目次,故采用卷首目录。)
吏例卷1“选法” |
更定选法 |
裁留照投供之员均选 |
各行拟取按定年分选授 |
大选急选 |
点卯取印结限期 |
举人栋选及贡监考授 |
贡监授职 |
廷试举贡 |
进士不准改教及教职一体腹俸 |
考取中书及陞授员缺 |
汉军满洲蒙古举人选补员缺 |
裁留教缺铨选 |
选用序班 |
考试吏员授职 |
吏员照考试年分签选 |
改授告降各官 |
降选官员食俸陞转 |
吏例卷2“陞补” |
更定科员 |
江浙五府人仍补户部 |
吏部司官简补陞转 |
司官陞转 |
在差陞任假满起服各官仍补本衙门序陞 |
盐差选择转授 |
品级从减更改 |
即陞应陞官分月推陞 |
陞转官原任内加级纪荐分别销带 |
京官三品以上会推 |
陞补小四品京官 |
更定旗下官名 |
汉军汉人一体补授 |
陞补御史 |
御史部郎补授外缺 |
各部司官互转 |
内外官陞授主事 |
司务陞转 |
各部掌印 |
钦天监满汉员缺 |
笔贴式外郎除授 |
督抚加衔加级 |
边俸腹俸 |
文职俸禄照满官品级 |
司道内陞 |
布按二司论俸陞转 |
道官论俸陞转 |
补授学道 |
守巡道缺照项陞补 |
佐贰杂职照俸陞转 |
陞用陪祀圣裔 |
咨送才能考选科道 |
吏例卷3“举劾” |
官员考满 |
八法处分 |
朝觐计册定期 |
代觐官员 |
朝觐造册 |
官员革职计册註明应去字样 |
计典参註 |
停止拾遗 |
滥举卓异处分 |
甄别暂停陞转 |
大计摘参 |
随表贤否文册 |
查核科道章奏督抚造兴革举劾册甄别 |
督抚荐举数目 |
盐院荐举 |
举劾不公处分 |
揭报不实届廉为贪 |
查参不职徇庇处分 |
吏例卷4“降罚” |
降调官员对品缺用 |
补授降级官员 |
降官定缺 |
提举卫径历告降 |
虚降虚革留任各官开复 |
加级抵销降级 |
犯荐抵对降罚 |
钱粮参复全完开复 |
钱粮处分不准抵销 |
降革辩复官前任纪荐 |
留任降级贤能官员 |
还职官通理前俸 |
陈奏生民疾告 |
降革官妄行辨冤代为详题处分 |
降革官辨冤及禁止保留 |
原任内因事降调罚俸 |
官员原任内因事罚俸 |
吏例卷5“离任” |
陞任官未完案处分 |
汉军官员终养 |
终养继母 |
文武官员告病验看 |
裁缺老病丁憂降调等官未完案处分 |
官员老疾致仕查明盗案钱粮 |
官员丁憂 |
督抚丁憂互题 |
丁憂官员离任 |
候补官员丁憂照前文补授 |
遴举署官 |
查各官接任离任月日 |
隔属就近兼摄 |
藩司粮道被参择人署理 |
查催革职解任官回籍归旗 |
年老解任官员给俸 |
旗下废官 |
在籍候选候补各官事故 |
吏例卷6“封荫” |
世职承袭 |
覃恩封赠 |
阵亡封赠给荫 |
汉人一品荫生缺 |
补荫 |
荫生自行送监 |
恩留荫监 |
吏例卷7“限期” |
文武到任定限 |
赴部投文路程定限 |
请假送亲回籍 |
假满起用违限 |
事件限期 |
吏例卷8“杂条” |
更定文武职掌 |
督抚巡历 |
题奏事件朦混 |
指陈地方利弊 |
禁选官干谒 |
文职回避 |
领徼敕书 |
禁止远接新官 |
责成道官严察侵欺 |
通蓟道改为守道总辖钱谷事务 |
顺天府属刑名钱粮分隶二道 |
属官拜认门生 |
江防同知移驻江干 |
文武停写钦命钦差 |
纠驳科道参章 |
禁保举贤能才能 |
荐举山林隐逸 |
乡绅废官保城破敌题叙 |
乡绅干预词讼 |
揭报恶棍劣衿 |
辽东改为盛京 |
不行安置垦荒官兵 |
禁党同徇私 |
本官赃无染指 |
官员擅责旗下人 |
称颂见任官长德政 |
上官券借属官银两 |
职官私蓄优伶 |
司官定稿不诈假手吏胥 |
失火焚燬札付 |
赴任落水失凭 |
禁革官舍民舍 |
稽查书办 |
清汰冗役 |
户例卷1“考成” |
钱粮归并户部 |
钱粮照省归本司总理 |
地丁钱粮考核 |
户兵二部原定考核 备查 |
礼工二部原定考核 备查 |
南粮完欠处分 |
南秋等米抚司无考成 |
屯粮完欠处分 |
采办本色物料 |
裁扣缺官住俸等银处分 |
督抚完粮垦地捐助停止议叙 |
带征覆参年限 |
赦前赦后覆参分数处分 |
带征钱粮限二年全完 |
陞任官未完钱粮处分 |
老病丁憂裁考等官未完钱粮处分 |
署印官钱粮处分 |
交盘钱粮限期处分 |
钱粮各项处分 |
户例卷2“兵饷” |
兵饷考成 |
兵饷限期完拨 |
迟悟兵饷总兵呈报 |
协饷议叙 |
督运粮饷议叙 |
填给粮单 |
支应驻劄兵丁米豆草束 |
供应兵马粮料销算 |
驻防官兵马匹支给豆料 |
驻防满官家口马疋 |
解部钱粮预先报部 |
户例卷3“漕项” |
仓粮考成 |
漕粮考成 |
白粮考成 |
轻齎行月等银考成 |
漕船过淮限期 |
白粮过关免纳料银 |
追比漕粮旧欠 |
盘诘禁止粮船诸弊 |
监兑押运及漕粮便兑 |
管仓差员 |
催儹漕舡停滞 |
运官纵容屯丁揽载 |
佥丁造船 |
各省漕截加赠 |
漕粮过灾改折分征 |
南粮批回停止送部 |
揭报漕蠹 |
漕粮不许囤贮私家 |
征银买兑不行详明处分 |
户例卷4“田土” |
编审造册 |
丈量遵式 |
夏秋征收钱粮 |
开垦荒田 |
官兵垦荒预支粮饷 |
诡寄田粮 |
朦隐地土处分 |
更名废藩钦赐自置等地 |
满洲变卖地土 |
停止藩产变价 |
估变田房家产 |
由单到部限期款项 |
会计册式岁终填报 |
绅衿抗粮 |
衙役抗粮 |
议蠲灾伤 |
漕项钱粮蠲免 |
户例卷4“户役” |
隔属立户 |
禁绅仆及棍徒冒充衙役 |
禁收投充田产为仆 |
禁官员收买良民 |
陵丁准免差徭 |
戒饬游民 |
官员子孙留寓 |
一产三男 |
户例卷5“盐政” |
盐课考核处分 |
盐课归山东司 |
盐差选择贤能 |
安宁等四井并入径征 |
户例卷5“榷政” |
征税考核 |
榷关收税差员 |
鱼课商税等银处分 |
官员包揽夹带强占贸易 |
芦课考核 |
户例卷5“钦追” |
赃罚未完考核 |
赃罚责成官员 |
罚俸照除荒征熟扣解 |
官俸住支 |
户例卷5“钱法” |
铸钱并收放搭钱 |
钱本过限不完 |
私钱挽和处分 |
户例卷5“钱债” |
官员借债 |
旗下控告债务 |
放债与贫棍奴仆及在外官民 |
违禁取利 |
户例卷5“婚姻” |
婚聘违制 |
嫁适奴妇 |
家仆私自嫁女 |
户例卷5“市廛” |
禁尺斗等秤违制 |
严禁私立牙行 |
禁贩人马 |
塘兵私抽贷物失察处分 |
户例卷6“仓库” |
觉察钱粮侵欺 |
承追侵冒钱粮 |
捏报钱粮有司悞受参罚 |
钱粮奏销限期 |
奏销造册禁科派使费 |
赔补烧燬仓粮 |
仓谷出陈易新并禁支借捏报 |
孤贫口粮 |
有司违禁催征 |
户例卷6“捐赈” |
捐输助饷赈饥 |
停止吏承纳银 |
捐赈火灾居民 |
捐赈投诚人口 |
全活流民 |
招回流民纪叙 |
煮赈饥民 |
户例卷6“私敛” |
加派私征处分 |
府官不许下县征粮 |
徇庇敲朴累民有司 |
禁营将借名籴买米豆 |
禁私派里民办买豆草 |
禁指称科派 |
私征被灾蠲免钱粮 |
解本色物料禁科派使费 |
禁官员取办货物 |
户例卷6“察解” |
稽察解饷官役 |
起解粮饷选差委官 |
领解官役不许投歇滥费 |
争告田房产业等项部提限期 |
胥役经收管解连名互结 |
礼例卷1“特典” |
贺临太学赏赐 |
御赐祭葬 |
旌表孝义节烈 |
请谥 |
升祔太庙 |
礼例卷2“仪制” |
名讳回避 |
庆贺冬至 |
迎送诏书 |
解荐新芽茶定限 |
本章奏疏体式 |
题奏本章用印 |
汇齎庆贺表文 |
迟悞表文 |
邪教惑众 |
禁革溺女 |
收养孤独并瘗埋枯骨 |
严查僧道 |
女子裹足 |
禁送锦屏轴帐 |
给示创建庙宇处分 |
端公私自跳神 |
礼例卷3“祭祀” |
郊祭庆贺礼仪 |
配祭礼仪 |
祭奠圣庙世裔行礼 |
释奠礼仪 |
遣祭历代陵寝 |
擅自祭天 |
喇嘛班弟 |
喇嘛 |
礼例卷4“学政” |
学政考核 |
取士文章 |
春秋删去脱母等题 |
科岁并考 |
考取岁贡 |
选用贡监生及给月米 |
廪生米粮 |
分给武举生员花红盘费 |
奉天府武生一体录试 |
捐修学宫 |
安设圣贤遗像 |
滥刻选文窗稿处分 |
禁私刻淫邪诸书 |
禁饬举进生员 |
禁有司朴责生员 |
徇庇劣生处分 |
禁蠹役应试 |
生员渎告 |
题参劣生 |
册报在籍举贡监生事故 |
更定考取童生入学额数 |
礼例卷5“科场” |
科场事宜 |
点差乡试主考 |
仍行筵晏揭晓各官事宜 |
会试到部限期 |
刊刻题名录 |
殿试传胪及进表 |
旗下考成 |
举人教职会试 |
援例俊秀乡试 |
裁去副榜 |
考试关节治罪 |
场前禁举人干谒 |
武场事宜 |
诬首科场弊端 |
殿试传胪 |
礼例卷6“等威” |
文武执事 |
官员执事人役 |
补服定制 |
服饰定制 |
四品以上许挂数珠 |
服饰违制 |
禁戴绒帽 |
礼例卷7“四译” |
外国岁贡 |
贡使病故 |
禁外国送边藩督抚礼物 |
贡使偷带违禁货物 |
进贡遭风飘溺 |
外彝遭风飘至差送归国 |
礼例卷8“授官” |
阴阳医学僧纲道纪输纳 |
承袭博士 |
孝子授官 |
礼例卷9“宗人府” |
归并觉罗官员事件 |
觉罗官员事务 |
袭封郡王 |
查点上朝 |
散宗室另记档案 |
庶妃另室妾媵子袭封 |
庶妃另室妾媵所出子 |
宗室犯罪 |
穿孝礼宜 |
题请谥号 |
兵例卷1“官职” |
更定武职陞转选法 |
更定武职陞转品级 |
满官品级 |
坐名题补营将 |
武职陞转 |
武职荐举 |
军政考选 |
选委千把总拔补效用官 |
京卫武生 |
移给佐领 |
流官兼带世职不准替袭 |
山海关外员缺子弟补授 |
世职官员註卫 |
选委保举处分 |
举劾调正将领 |
保举将材 |
提镇出京定限 |
赴任违限 |
陞任营将分别赴任候代 |
查缴旧劄 |
查缴限票 |
武职丁憂 |
武职回避 |
禁武官咨呈委用文职 |
年老解任效力官员给俸 |
告病武职 |
裁抚道标官 |
禁中军干预政事 |
查参不法武职 |
废斥武弁回旗归籍 |
禁私劄委用及私立名色 |
禁武举武生充书办书办考武 |
直隶河南总兵该管 |
无冤枉代题处分 |
兵例卷2“巧次” |
题报议叙功次 |
进勦跳船功次 |
拿纛先进功次 |
优叙越境勦贼坚守危城 |
武臣狥难录用子弟 |
临阵落马将已马与骑 |
勦灭地方土寇 |
纪录抵销降罚 |
卹赏伤亡 |
勦抚叛兵 |
兵例卷3“兵马” |
岁报兵马数目册 |
查造粮饷奏销清册 |
岁终奏报马政 |
巡抚护卫兵丁 |
密点兵马 |
赔椿年限 |
捐马议叙 |
就近买马岁终报部 |
操赏银两 |
兵丁较射 |
辞粮兵丁押发原籍为民 |
禁营将家人充数食粮 |
训练汉兵 |
印铃营兵号衣 |
操练衙役 |
招补兵丁 |
招募水师 |
动支水师朋扣修造塘汛虎舡 |
兵例卷4“投诚” |
查叙功高赏薄投诚各官 |
投诚给劄官有病回籍 |
议叙招抚投诚 |
确查投诚功效题报 |
察叙故明投诚宗室 |
推用投诚各官 |
议叙投诚文武先后 |
安插投诚 |
投诚官督兵开垦 |
投诚官逃走 |
移驻垦荒兵丁逃脱 |
兵例卷5“邮政” |
裁定驿递应付夫马船只 |
征勦留用官搬取家口 |
赴任后搬接家眷停给勘合 |
应用纤夫日给食米 |
禁驿马越站需索 |
禁驿马回途揽驮行客 |
禁私牌扰害驿递 |
齎奏员役背包不许过重 |
按月稽查夫马 |
驿道查点马疋 |
奏销邮符 |
兜轿代马不许私役民夫 |
禁封拿商民船只 |
抚提镇赴任不给粮单 |
不准给用勘合照验 |
违悞大兵夫船 |
违悞应什处分 |
填马定数 |
禁值驿站夫马考成 |
驿递支用正项钱粮 |
禁私派驿马草豆解银 |
需索逼死印官 |
拨兵护送禁多索派折 |
驿递借用营马倒毙 |
禁民间乘养马疋 |
禁僧道骑养马疋 |
禁文举贡监生骑养马疋 |
拉车马疋 |
首告拿获骑养马疋 |
兵例卷6“规式” |
禁顶带僭越 |
纛色定制 |
文武职官佩带腰刀 |
改造弓箭 |
竟过下马牌 |
箭上不写姓名 |
满洲拨防换班起行 |
泄漏机密事情 |
禁塘报铺张虚词 |
瞭望报警 |
兵民出界处分 |
禁笞辱卫守屯千 |
禁擅受民词酷刑弱卒 |
禁投营充役 |
禁侵扣月粮 |
禁将弁剥兵餽送 |
州县迟悞客兵军需 |
分别兵民居址 |
营兵盘债害民离汛扰害 |
兵丁离汛扰害 |
禁捕鹰鹞 |
禁福建粤西兵棍害民 |
纵兵杀良抢掠 |
禁过往官兵骚扰 |
查缉逃兵 |
禁私买进贡马疋 |
禁分防扰害州县村落 |
兵逃兵哗朦隐处分 |
防弁规避险要及滥委扰民 |
出征打猎处失火 |
军机籍没家产 |
兵例卷7“逃人” |
文职官员逃人功过 |
武职官员逃人功过 |
臬司不叙功过 |
造册报部限期失察处分 |
审逃疏忽及违例保释 |
地方匿逃该管未经查出 |
获逃足额即陞之官 |
官员举贡监生员隐匿逃人 |
在外藩王及藩下官兵窝隐逃人 |
驻防隐匿逃人 |
满洲家人庄头隐匿逃人 |
喇嘛隐匿逃人 |
运军等船隐匿逃人 |
僧道隐匿逃人 |
营伍隐匿逃人 |
蒙古逃人 |
三藩下逃人 |
逃人窝家地方两邻十家长 |
部提逃人窝主 |
起解窝逃各犯及人口房地册 |
逃人逃回原籍妻子窝隐 |
逃人所娶妇女 |
违例给旗下人路引 |
所窝逃人转保与人为婿 |
所窝逃人转送别处藏隐 |
窝隐逃妇为妻 |
窝隐逃妇转卖与人为妻 |
雇逃人做工及赁房与逃人住 |
从出征驻防处逃走 |
出征抢掳人逃走 |
面上有字逃人 |
无主逃人保释 |
不准给主逃人 |
逃人拐带财物 |
逃人借称欠债生理不准告追 |
逃人自回不销逃档 |
逃人自首 |
递逃牌 |
本主报逃不明 |
逃人鞭刺正法不满十日免刺 |
拿逃犒例 |
差章京笔贴式查拿逃人 |
查拿逃人勾引仆妇赌博歇宿寺庙 |
解逃条例 |
解逃沿途抢诈照光棍例 |
疏脱逃人 |
议给逃人口粮 |
疏放逃人未经脱去处分 |
疏脱递解无主识认逃人 |
逃人监禁沈滞 |
谎逃月日互异取地方官口供 |
县官打死逃人 |
满洲家人不准给票探亲 |
拷打平民认作逃人解官 |
自称逃人行诈及将民作逃人起解处分 |
首逃及谎告 |
收买新人及用印晓谕 |
地方官唆逃指扳富户 |
禁革应捕指东诈民 |
罪犯谎称逃人及逃人犯罪 |
假逃诈民照光棍例治罪 |
闲人擅入衙门窥探 |
逃人遇赦 |
未报册之先拿获逃人 |
逃人扳指窝家 |
无主认识入官逃人 |
逃人干连分审 |
刑例卷1“盗贼” |
同城属邑失守处分 |
大盗入城劫伤官民处分 |
镇店路途劫失饷销处分 |
强盗劫杀道路村庄处分 |
武职失事处分附营兵为盗 |
讳盗处分 |
盗案委勘行查迟悞处分 |
拿获隔属劫掠盗贼 |
贼住地方协缉处分 |
交界盗贼 |
仇杀不议武职 |
道路劫失钱粮文武分赔 |
获盗纪录给赏附窝主擒盗出首 |
被盗迟报及穷追不力 |
审明盗数及诬盗至死 |
报盗限期获贼月日 |
鞠审盗夥盗赃 |
窝隐盗属 |
诬良私拷致毙人命 |
减报盗数谎报盗犯 |
旗下投充人为盗及追赔赃物 |
兵捕通盗 |
盗線揆情拟罪 |
赦前盗案判案註销停陞 |
赦前盗案停止逐案题参 |
陞任官盗案罚俸 |
盗犯投首 |
听用投诚窝盗纵劫 |
禁止营弁会讯盗案 |
饥民为盗 |
抚盗执留原抢妇女 |
盗赃变价 |
刑例卷1“窃盗” |
偷盗牲畜财物 |
旗下奴仆窃盗 |
窃盗援宥 |
窃盗赔赃 |
刑例卷1“抢夺” |
白昼抢夺 |
抢夺迷拐人口 |
刑例卷1“籍没” |
查解叛属人口 |
叛案家属财产查明入疏 |
通缉叛犯不必照限取结 |
纵逃叛属处分 |
叛属不许卖赎 |
缉拿年久叛案查销停陞 |
妖言不籍没家产 |
刑例卷2“人命” |
自尽人命图赖 |
威逼致死 |
故杀子孙 |
奴仆踢伤主母 |
失手致死孙童 |
戏伤人命免死 |
人命遇宥不能给银情愿为奴 |
过失杀伤人 |
执持器械伤人追给赏价及擒获赏银 |
误拔铲箭伤人 |
打猎伤人 |
瞽目人杀伤妻子 |
邪术害人 |
被打之人不拟助殴 |
主人打死奴仆 |
打死奴仆赔追揆给 |
卑幼殴杀本宗缌麻尊属 |
尊长谋杀缌麻卑幼 |
故杀弟妹 |
斗殴杀人 |
有故斗殴杀审出元谋 |
捕役误戳身死给银 |
刑例卷3“诉讼” |
叩阍 |
御状原告递解收审 |
首告赦前事 |
蠹役匿名诬害官长 |
刁告捏告唆告越告 |
诬告 |
投匿张揭 |
告词不准粘单列款 |
被证定数原告限期 |
告词开列犯事年月 |
投旗人代告及控未投旗以前事 |
瞽目人诬告 |
禁滥准词状差役骚扰 |
不准词状批明情由 |
亲属訐讼 |
农忙止讼 |
原告出户 |
反噬问官 |
满洲与民人訐告 |
刑例卷4“受赃” |
官员犯赃 |
衙役犯赃 |
衙役扳累完赃 |
县总里书犯赃 |
保歇照衙役拟罪 |
侵粮比照盗漕 |
侵粮追赃无完入官 |
追赃分别入官给主 |
以财行求说事过钱 |
未得行贿处分 |
侵盗钱粮 |
隐匿籍没赃物 |
隐匿叛犯人口 |
禁私派滥罚 |
衙役犯赃本官揭报 |
蠹役犯罪复入衙门 |
刑例卷5“诈伪” |
私铸 |
假冒干谒诈骗 |
刑例卷6“犯奸” |
职官军民奸罪处分 |
因妻有奸致杀 |
因奸谋杀旁人 |
纵奸以致奸夫杀夫 |
停责奸妇本夫 |
处决产后奸妇 |
奸缌麻以上亲之妾 |
因奸打死逃人 |
本妇打死强奸之夫 |
刑例卷7“杂犯” |
稽查京城无籍光棍 |
光棍分主首 |
奸恶串同市棍害人 |
文职责缉光棍 |
武职责缉光棍 |
衙役番役隐匿光棍 |
赌博处分 |
军流徒犯收管 |
妇人犯军改拟 |
随送续解流犯妻子及禁押解扰害 |
起解关外军犯 |
图妻谋害徙犯 |
军流徙人妻子及罪犯养亲 |
军犯已故妻免遣 |
旗下人犯罪 |
旗下人配所身故家属解京 |
盛京招民犯罪 |
太监犯罪 |
异姓结拜兄弟 |
倾销器皿 |
衙役设立顶首 |
被掳投归免罪 |
欺压佃户 |
犯赃身故妻免入官 |
刑例卷8“捕防” |
罪犯越狱处分 |
监犯送出遵法投监 |
遣犯定限起解 |
差役倩解贿放及地方官处分 |
监犯越狱不议巡城巡街官丁 |
火灾越狱处分 |
勾摄重案逃犯 |
照提人犯限满不获题参 |
禁单应捕 |
刑例卷9“断狱” |
禁罚稻谷 |
折赎 |
查造赎册 |
折赎无完仍照的决 |
妇女许令代审 |
正六两月停刑 |
内外审结限期 |
辟案册结随疏并送三法司 |
题案先释无辜 |
热审 |
炎天清理刑狱 |
秋审 |
恤刑考核 |
隐庇威逼人命 |
分别秋决 |
恤刑年暂停秋决 |
重犯毙狱题报 |
滥禁久禁致毙监犯 |
慎选守监禁卒 |
禁饥毙罪犯及纵狱卒凌囚 |
禁用重板 |
禁妄用夹棍 |
禁设匣床木笼 |
禁用重枷 |
番役私刑该管失察 |
私取病呈 |
犯妇分别监保 |
重案军流徒杖牵连人犯援宥 |
入官人犯到部遇赦 |
题奏重案亲审删招 |
驳审改批 |
重罪法司会审 |
三院互勘 |
重案自理定限完结 |
司道枉纵 |
随案处分 |
舛错处分次数 |
承问事件未完 |
审结积案分别矜疑 |
臬司岁报大狱 |
议结官民牵连告案 |
题定不准援宥 |
大臣合死自裁 |
检官仵作验伤徇私 |
不行检看尸首 |
有功子孙死罪拟定题请 |
禁拿民访 |
失出失入及引律拟罪未协 |
工例卷1“营造” |
城堡自行修筑 |
捐修城垣议叙 |
修造工程限内塌坏 |
造作不坚固 |
修理边墙 |
岁报军器火药册 |
题造军器火药拨给钱粮 |
停捐造军器 |
捐造营房 |
赔造烧燬器械兵房 |
捐造船只 |
停止进士题名石碑 |
携家驻防官兵不给槽锅剃刀 |
旗牌式样 |
复栖流所 |
供用柴炭 |
违禁采参 |
工例卷2“河防” |
禁骚扰河道及私带货船 |
差遣查阅河道官员马疋 |
由闸银两按季造报部科 |
河银考成 |
河银全完限期 |
速完河工议叙 |
修筑黄运两河年分参处 |
年终造报提岸有无冲决 |
管修五闸提岸 |
禁官役草率修筑 |
禁苛派河夫 |
差遣官员踏勘河工 |
河差添设满司 |
黄运两河裁柳授职 |
河工暂添同知主簿 |
河工纳银准监 |
(本文译自高遠拓児「清初の坊刻則例集について-嵇永仁輯『集政備考』を中心に-」,收入山本英史編《中国近世の規範と秩序》,公益財団法人東洋文庫,2014年。)
本文作者高远拓儿,发文时为日本中京大学国际教养学部准教授
本文译者石洋,发文时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讲师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九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3-365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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