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自1999年创刊以来,始终致力于突破学科划分的藩篱,努力实践多元化学术路径的整合,是学界率先出版的以法律文献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刊物。为适应信息时代学术传播载体多元化的趋势,本刊编辑部决定以“法律史料整理与介绍”“先秦法律史研究”“秦汉法律史研究”“唐宋法律史研究”“明清法律史研究”“域外法律史研究”六个专题,分类推送往期各辑刊登的相关论文、述评以及书评,以备学界同仁参考。
关于清代前期定例集的利用
摘 要:如何在日积月累的庞大命令、成例当中确切找出适用于行政参考的规定呢?基于这个迫切的需求,在清朝时期,出版了不少官刻或是坊刻版本的定例集。本文列举了五种出版自康熙年间到乾隆初年、内容较为丰富的坊刻定例集(《本朝则例类编》、《本朝续増则例类编》、《定例全编》、《定例成案合镌》、《定例续编(残)》),在对每一本定例集的出版过程和编辑方针进行概说的同时,也以“钱法”这一领域作为例子,简单地调查收录于各种定例集的定例的重复状况,以及重复的定例之间是否出现文章上的出入。不同的定例集,所收录的定例也不太一样,但当中也有《实录》或《皇朝文献通考》等其他史料未见的内容,就档案史料鲜少被保存下来的康熙年间来说,这些定例集具备了补充史料不足的价值。
关键词:定例 坊刻 钱法
序言
在明清时代,广义上的与国家运行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规定,或以皇帝对臣下上奏的认可乃至上司对下级上言认可的方式,或以皇帝上谕乃至地方官告示的方式,天天不断地产生并且蓄积下来。从可适用于中国一般情况、具有较高广泛性的规定,到针对具体事例的个别判断,其内容纷繁多样。从这些庞大的规定中,如何合适地选取并把握可作为行政参考的内容,是切实的必要性所在。出于这样的必要性,明清时代尤其是清代,刊行了数量很多的官刻或坊刻的定例集。但由于其数量多且具多样性,把握其出版状况、收藏状况的全貌并不容易。当然,在对这些定例集的性质分析、汇总性的编目尝试以及依据种类的分类整理等方面,先行研究已有相当程度的积累。此外近年来,以《清代各院部则例》(北京,中国线装书局,2004年)为首的大部头的史料集也陆续出版。然而关于这些定例集的内容,如收录的定例有多大程度的重复;同样的定例是否同文收录;通过汇编若干个定例集,能否作成具有一定程度的网罗性且有用的数据库,这些问题以往几乎没有考察过。因此,研究者在拟利用以《上谕条例》为首的庞大的“定例”史料时,不得不依靠或在摸索中觅其片断,或有赖于直觉的这种质朴而又无效率的方法。
本文着眼于通过汇编若干个定例集,能否作成具有一定程度的网罗性且有用的数据库这一问题,试图在限定时期与领域的极小范围内进行取样调查。因此,像法制史研究者所关心的“例”的法律性质为何,对此并不触及。请允许所论从如何有效并恰当地利用庞大的史料这一完全实用的关注点出发。
一、本文涉及的范围
在定例的编纂中,收录的范围因编纂过程而多样化。特别是就属于一般行政领域的定例而言,从庞大的例海中无论怎样选择编辑,终究也只不过是权宜性的,它与未被采录的例之间没有特别的制度区别。从这点考虑,可以想见其多样性的增幅。
谷井阳子《清代则例省例考》(参见注2),将这些定例集作了以下分类。
(1)幕友秘本:幕友等根据事务的需要所抄写的相关公牍的汇集。
(2)司详与省例:依据省级地方官的决定而通行省内的规定集成。司详,指布政司、按察司向巡抚等呈报后得到批准的内容。
(3)部咨与条例:由各省汇集的来自中央政府的通告(部咨),官刻的条例集。
(4)各部则例:a康熙时期的则例(官刻),b坊刻则例集,c部刻各部则例。
如果制作全国性的、包举式的清代定例数据库,就官刻及收录量、包举性而言,基于(3)及(4)c来制作是顺当的。然而系统编纂刊行这些定例是在雍正年间以后,在此之前,只能使用谷井举出的(4)a、b类文献。
本文从属于(4)b的定例集中,利用康熙年间(1662-1722)后半期至乾隆(1736-1795)初年编纂的、内容比较丰富的五种坊刻定例集,就其所收定例的繁简与重复进行简单的考察。关于较早期的定例集,高远拓儿的论文已有探讨,本文所论是继此之后的时期。
二、各定例集概要
本文论及的坊刻定例集,为《本朝则例类编》、《本朝续增则例类编》、《定例类编》、《定例成案合镌》、《定例续编》五种。对此,前述谷井阳子的大作《清代则例省例考》已有解说。虽然也会有重复的部分,但还是分别作一简单的解题。
1. 《本朝则例类编》全14册,内阁文库藏
【刊行状况】有康熙四十三年(1704)六月序。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也藏有同书残本两种,该研究所目录著录为“康熙四十二年序,庆宜堂刊本”,但内阁文库本没有有“庆宜堂”记载的封面。又,中国国家图书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目录中有若干本《本朝则例类编》,可见“云林书坊”、“青云堂”等各出版商之名,也许是各处的翻刻本。
版式,每半页12行,23字,四周单边。
【编者】编者陆海,字天池,松江府华亭县人。据宜思恭序:
天池为云间二陆之后,称名家驹,博学多才。……天池自总角时,即已蜚声艺苑,数奇未售,遂慨然以利济民生为念,客游二十余载矣,凡所见时事之举行而有成例者,辄手抄成帙,分别义类,鳞次月日,授梓以公诸世,名曰则例类编。
“云间二陆”,即在叶梦珠《阅世编》等中作为明代松江府望族而被列为第一的陆树声、陆树德一族,陆海是其后裔。据《阅世编》,该族在明清交替后“日渐中落”,自顺治年间出(1644-1661)进士一人、举人一人后“未有达者”。上述宜思恭序称陆海“客游二十余载”,恐怕是在做幕友等事。
序言作者宜思恭,辽宁襄平人。父亲是八旗汉军,于平定中国南部有功,思恭以恩荫任官,官至江苏布政使、广西巡抚等。在湖南茶陵任知县时,有公牍集《云阳政略》(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藏,注2所见魏丕信之书,第351页)。序还有一篇,作者李柟(枏),江苏兴化人,康熙二十七年(1688)进士,官至左都御史等。其序言“予公暇考覈律书,爰有大清律笺释之刻,而于则例尚未及汇纂”。此所言“大清律笺释”,应是康熙二十八年刊行的官撰注释书《大清律集解附例笺释》。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同书作“左都御史李柟订”。
【编纂方针】关于编纂方针,其大略如作者序言所述:
例之刊布天下者,一曰钦定六部处分,一曰刑部现行,一曰中枢政考,一曰督捕则例,一曰吏部续增处分,而续增一帙定于康熙丙寅,此后尚无部刻。坊本之所摭拾,罣一漏十,未见大全,兹则穷加搜讨,间有或遗者鲜矣。……按部分类,依类为编,以便捡阅。如一事而有两例,旧例之后续以新增,一事而有数例,则挨年顺叙。其题下无年月者,乃遵部颁定本,有年月者,乃遵部陆续通行之条款也。
例有一条而该数事者,既难于查考,又不便分晰,因于其中摘紧要之字,以为标题,复定为总目二卷,欲查某某事,则先查总目,捡阅最便。标题之法,如一条例内事开两部,或事有数类,必于本目之后随事标明,而以一圈别之,仍于其下注明,几项同条及见某部某类某条。
……有部刻者悉遵部刻,无部刻者悉遵部行,其重复者概不复录。
例以事起,与时推移,大都前此所无,今已见诸施行,即新例也。故是编所收,不特奉部通行之新例,凡法司奏谳,事涉疑难者,即加采录,以备参观。然必见诸奏议,凿凿有成案者,方载于内,不敢泛举。
是编刊至康熙四十二年八月终止,此后凡有新例,当按季依类登科。
编纂体例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顺,最后是刑部督捕。收录之例带有年月的,始于康熙初年,据凡例,最后到康熙四十二年八月。内阁文库本的最后一册为“续增”编,依六部顺序收录了康熙四十二年八月以后的新例,最后是康熙四十九年十月。
《本朝则例类编》此后作为坊刻定例集的范本,在坊刻定例集中必被言及。
2. 《本朝续增则例类编》全20册,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大木文库
【刊行状况】封面有以下记载:“康熙五十二年新刊 翻刻必究 本朝续增则例类编 永和堂藏版”。印为“永和堂”及“此例在京师铁门内俞宅发兑”。铁门胡同在宣武门外菜市口旁的琉璃厂西南近处,据《京师坊巷志稿》,“虎坊桥在琉璃厂东南,其西有铁门,前朝虎圈地也”。琉璃厂作为书肆街开始发展,是在康熙年间后半期以后,不过书商永和堂是在北京还是在其他地方委托北京的“铁门内俞宅”销售,情况不详。
版式同《本朝则例类编》,12行23字,四周单边,字体也颇为相似。
【编者】编者汤居业,字介存,嘉兴府嘉兴县(槜李、鸳水)人。据王掞序:
汤子之祖公牧处士与余交最久,其文章经济,推重一时。今汤子以英妙之年,练达时务,行将佐理当涂,出其所有,以奋见于事业。余又以是嘉汤子能世其家,而喜公牧之有后也。
从该序可知,汤居业是幕友。查王德毅编著的《清人别名字号索引》(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有“公牧”字号者为汤駉,嘉兴府秀水县人,在朱彝尊的应酬诗中又可见“汤公牧”、“汤駉”这一人物,因此此人恐怕就是汤居业的祖父吧。朱彝尊也与王掞及前述的李柟交好。序作者王掞,江苏太仓人,是王锡爵的曾孙,王时敏之子,官至文渊阁大学士。康熙四十三年至四十四年任刑部尚书。另一篇序言的作者陆绍琦,浙江嘉兴人,康熙四十八年进士,经翰林院侍读而至太常寺少卿。
【编纂方针】据自序,本书刊行目的如下所述:
云间天池陆先生有则例类编之刻,分别款项,鳞次排纂,毕归一致,使检阅者了然于心目之间……第是书之成已历数年,其间因时起例,岁有增益,惜乎无以继之者。余不敏,迩年来凡新例之见诸施行者,不辞采掇。今检箧中所存汇成数百条,仍依初集之法,分门别类,编为续增,凡十阅月而告成。
如序所述,其编纂体例同《本朝则例类编》。所收定例的年月,初看似乎多见《本朝则例类编》刊行后的康熙四十二年至五十一年,但四十一年以前的定例也颇有收录。
自以上可知,本书是以《本朝则例类编》刊行后添加新例为目的编纂的。如前所述,《本朝则例类编》的内阁文库本有“续增”编,也许是勉强发行了增补版,但由于很不充分,所以才打算新作充实的续编吧。
3.《定例全编》全32册 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大木文库
【刊行状况】封面如下:“康熙五十四年冬季新刊 后有新例 按季增补 定例全编 京都瑠璃厂荣锦堂书坊梓行”。只是李绂序的日期是康熙丙申(五十五年)七月。据记载乾隆三十四年(1769)见闻的李文藻的《瑠璃厂书肆记》,瑠璃厂荣锦堂由李氏经营。据全国汉籍目录及中国国家图书馆目录,似乎是出版如《刑钱指掌》、《大清搢绅全书》、《爵秩新本》、《殿试集》等面向官绅书籍的书店。这些目录所著录的荣锦堂出版物,都在康熙五十四年至乾隆三十九年的期间,可知至少在这一时期是处于经营状态的。
封面次页有篆书印两枚。一为“治隆三代”,另一为“清国万年”。又同页背面为“定例全编所辑书目”,有“一辑大清会典 一辑六部现行则例 一辑续增则例 一辑中枢政考 一辑则例类编 一辑定例成案 一辑续增类编 一辑近年部议新例 一辑各督抚咨询六部合议咨覆知照 一候有新例按季补刊”。
《定例全编》32册中的最后两册是后出版的续增编,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卷,收录了雍正元年(1723)四月以前的定例。又,续增编序言说“本朝定例全编于五十四年春季止,携稿江南,觅梓告成”,因此《定例全编》即使是在北京的书肆刊行的,而书版制作却应是在江南。
版式,每半页12行24字(含抬头用空白),四周双边。
【编者】编者李珍,字璘季,自序有“江右绣谷李珍璘季氏谨述于荣锦堂书次”。绣谷是江西省抚州府金溪县的雅称,因此他应是金溪县人。孙殿起《贩书偶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92页著录有“《本朝题驳公案》11卷”,记“江右金邑李珍辑,康熙五十九年荣锦堂刊”。此书日本似乎无存,不过此李珍无疑与《定例全编》的编者为一人,出身于金溪县。出身于抚州府临川县的李绂序说“宗人璘季”,似与李绂一族。自序言“珍愚昧齿衰,庚寅岁(康熙四十九年——引用者)冬辑刻爵秩等书流行宇内,闲居书肆,喜读律例”,而且《本朝题驳公案》一书数年后也由同一书肆刊行。由此可见,他是一位附属于书店的编辑之类的人物。又,北京的图书业在清末北直商人势力扩大前,“由江西商人尤其是金溪县人占据”。综合这些因素可以推测,荣锦堂由金溪县出身的李氏经营,李珍以同乡(或同族)之谊在此书店从事了编纂工作。也许他自己就是书店的主人。
【编纂方针】准据《会典》是本书的特点所在。李绂序(序题名为“典例全编序”)载:
律系于会典而例生于律,本末源流相为首尾。自列圣相传,递有损益,例日益緐,会典日以更张,于是律既单行,例仍别辑。读会典者以为某事当如是而不知例之已改,是得本而遗末也。览新例者谓某事当如是而不见会典,莫识事所由起,是浮流而忘源也。且律例特会典之一端,专为处分谳决之用,而会典所载兵农礼学齐治均平之大经大法,部院寺监之职守咸在,非律例所得而及也。今会典板藏于礼部,购者颇艰,坊间所行,惟律例耳。……宗人璘季始合三书刻之,以会典为主,而律例以类系焉,官司之职守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法令之损益若烛照数计而无疑,其为功于士大夫非浅鲜也。
序作者李绂作为陆王学派的学者,是知名人物,康熙四十八年进士。从翰林院编修经左副都御史等职,于雍正初年为广西巡抚、直隶总督,但以结党攻击田文镜之咎而被革职,乾隆年间回归官界。该序所见名衔为“翰林院侍讲学士”,写有“长安(指北京)邸舍”。
李珍本人有康熙五十四年自序:
圣天子……屡命廷臣纂辑成书,六部现行则例、学政全书、中枢政考、大清会典,其良法美政甄录无遗,始于国初崇德元年止于康熙二十五年。迄今三十年来,因革不一,事例浩繁,分布部册,然未仕君子亦无由得览,向有坊刻,简略不全。迨四十一年,有陆君则例类编,继有孙君定例成案,汤君续增类编,三先生采辑之功,传世不朽。珍……阅及类编、成案、续增三书,各有遗前逸后之略阙,分门类编似有六部职掌之错汇,如文职之盗案,吏部定议,武职之缉盗,兵部处分,似非总括于刑部。细阅诸书,编检更辑,遵照会典条目,历寒暑一周而成。
凡例比较繁杂,以下只提示要点。
·同为贼盗杀人等案件不只是在刑部处理,涉及文职、武职官吏的也有由吏部、兵部处理的情况。在此对应各部的职掌编纂。会典所记载的康熙二十五年前的例,如会典般简化,但二十五年后的例则按照原文。不过,删除了重复部分与套语。
·例只有部分改变而其余同前的,也照前例记载,不敢擅自节截。
·礼部之图省略。
·满洲蒙古事宜只是大略。
·僧、道与礼部仪礼等无关民事,不赘录。
·会典编集了六部条例,但刑部中也有六部律文,附例截至到康熙二十五年。此后的例如果与律文相关,就附在刑部的相关律文之后。
·按照会典的编撰方法,相同条项如有不同时期的变化,用小〇区分,形成他条的用大〇区分。
·成例必须经过“奉旨依议”,因此删去“奉旨依议”等语。
·康熙五十五年以后的新例,按季增补。
从以上编纂方针可知,本书并不是历来坊刻定例集的续编,而是提出了新的体例。它的特色是,收录入关前的内容并以会典为基准。宗人府、内阁、吏部……等大章的排列以及其中的项目基本依据会典,与《本朝则例类编》、《本朝续增则例类编》专门汇集直接有关官吏日常政务的定例之编辑方针相比,可窥从宏观上通观行政规定全貌的态度。但是如《凡例》所言,被认为一般读者不需要的国家仪礼的细致规定与满洲、蒙古及僧、道的相关内容,有较大省略。
4.《定例成案合镌》全16册,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大木文库
【刊行状况】封面信息如下:“康熙六十年秋季以前续增全 康熙六十年秋季以前 后有新例成案按季续刻 翻刻必究 定例成案合镌 吴江乐荆堂藏版 一集钦定六部处分则例 一集六部续增则例 一集刑部现行则例 一集中枢政考 一集钦定督捕则例 一集兵部督捕则例 一集内部未经颁刻各例 一集内部议覆及知照各省督抚提镇咨文 一集内部议定成案 一集三法司疑驳比照援引改正诸案。”印为“乐荆堂”、“续增?原本?”、“此书原本续增,俱从幕府中参考行?,与坊间翻本讹刻不同”。最后所见印文,表明本书是以前出版物的正式增补版,而非不予认可的盗版。序日期为康熙四十六年,因此原书应于此年刊行。前述《定例全编》言“孙君定例成案”,即指此书。
版式,每半页11行26字(含抬头用空白),四周单边。与本文涉及的其他四种书相比,无格线,字体也柔和,给人以异样的印象。
【编者】编者孙纶,字丹书,苏州府吴江县人。《本朝续增则例类编》的序作者王掞亦为此书作序。据序:“吴江孙子丹书,以诸生从事幕僚……于平日之所奉行而参阅者,无不深原其意而详究其实。”王掞序末尾有“康熙丁亥(四十六年)经筵讲官刑部尚书王掞谨题于胥江途次”,或许本来并不是亲近的关系,而是在旅途中偶然受请撰写序文。各卷开头有“吴江 孙纶编辑 孙绘校阅”字样。
【编纂方针】凡例所见编纂方针的要点,如下所述。
·例基于律,并不是律之外还有条目。本书依律分类。
·部颁之例已经很详细了,但如不多阅成案,引断的根据就不够了,因此本书收集各种旧案与例合刻,以助引证。
·本书分类,〔在案例涉及若干个项目的情况下〕归入重点项目。
·本书收录为当今皇帝认可而通行的例,已经停止或另为改正的不收。
·本书成案为中央政府机关立案并得到皇帝的批准,终止于地方审级的案件不收。
·以题本报告的案件应极为精详地书写。如果案情说明稍有不符,中央司法机关必加论驳。因此选择部驳重要案件中的主要案件,以广读者见闻,避免审判中的错误与遗漏。
·在以往的条例集中,有关武职的处分规定略而不详,现在在钦定处分则例、六部续增则例、刑部现行则例、督捕则例外,编入中枢政考一书,补充其他的成案与咨文,以无所遗漏。
·本书共分为三十门,吏部、户部、刑部的记载最为详细。
·在部刊定例的条文下写明出处,未刊行的咨文与成案都注明年月,以便查阅。
自以上凡例可知,本书依律编排,亦即按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的顺序排列。本编到康熙四十六年为止。第14册到16册为续增部分,采用与本编相同的体例排列,但各自项目内分“再续”、“三续”直至“八续”细目,可见是定期追加的内容。
不仅收录定例,也收录成案,这是本书的特色所在。所谓“成案”不只是刑事案件,也包含涉及“钱谷”的案件,属于吏部、户部的一般行政领域也很详细。在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的汉籍目录中,它被分类为政书之刑案,与其他四种定例集被分类为政书之各代旧制有所不同,但在内容上是相同的。从凡例可以推知,本书的目的不仅在于单纯地了解当下的定例内容,而且还在于,为在制作文书之际不遭致上司的论驳而提供周到书写方式的指南。
5.《定例续编(残)》10册(卷一~卷五),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大木文库
【刊行状况】封面如下:“乾隆十年仲冬月 江西高安梁纯夫手辑 定例续编 京都瑠璃厂荣锦堂新镌。”版式,12行24字(含抬头用空白),四周双边,字体也与《定例全编》相似。同为荣锦堂的出版物,这也是当然。
【编者】编者梁懋修,字纯夫,江西瑞州府高安县人。据蒋溥序:“高安梁君,幼习吏事,赞簉莲幕者有年,思为仕学指南,因纂《新定成例》一书,又得府参李君天衢为之校订,将付剞劂。”李天衢这一人物作为编纂者,其名也见于同为荣锦堂出版的《增订刑钱指掌》(乾隆九年,前引魏丕信注2之书,载于第183页)。“府参”在《增订刑钱指掌》中作“郡参”,应是指府首领官之一,但具体不明。如前所述,荣锦堂为李氏经营,李天衢也许可视为同族。又,序作者蒋溥为江苏常熟人,雍正八年二甲一名进士。他官至东阁大学士,而序中的名衔是“通奉大夫吏部左侍郎世袭轻车都尉”。
写于“都门旅舍”的梁懋修自序,大略如下:
律条之外,又有处分则例,又有邦政纪略,又有中枢政考,又有学政、科场、会典等编,书目既繁,指不胜屈,而初登仕版,购求不易……即曰莲幕多才,可以相助为理,然而担簦负笈,能备几何,任繁理纷,又何恃乎哉。所以我党捉刀,咸于扪虱余间,各加搜罗,手为编录,或分为六部,或类为几门,四方书贾,弗得而窥。盖我同侪恃为执业而作枕中之秘也。向时张子光月与汤公诸名辈,曾以记载刊行问世,成人之心,世甚赖之。顾所刻犹多缺略,而自康熙六十一年以来事例未及编入……不才……谨将雍正元年以后二十余年间廷臣条奏见于邸抄者,细加检阅,撮其曾奉议准通行者,悉为录出,分门别类,并作一书。寡陋无知,颇费心力……不过图明备便省览,期于引用得宜,不至遗错耳。坊友一见,谓此集既成,不宜自私,坚请公诸同志……。
据以上作者自序,本书是“坊友(经营书店的友人)”看到出于幕友职务的需要而由私人汇集的定例集后,劝说刊行的出版物。在此基础上,大概是书店一方人物的李天衢又从书店的角度进行了加工。由此原委,北京图书业中的江西网可窥一斑。
【编纂方针】以下是凡例要点。
·收录律例的各书书写简略,本书新收集的例尽量照原样收录。但是编辑时省略了繁杂部分,以便易懂。
·原上奏文多有赘文,稍为省略。但是重要事由与处分决定、律文适用等,保留原文。
·本朝则例未附事由,本书则不加删除。原因是在幕中使用时,必须说“已在某案中得到了如何可行的批准”,才能够明确理由,遵守规定。因此不省略事由而加以采录。
·定例全编的续集到康熙六十年为止,本朝则例的续集到乾隆初年为止,两书未续的部分量已很大。现在购买〔这一欠缺时期定例集〕的人,不知买什么是好,所以就汇总出版了这(康熙六十年以后)二十多年的事例,以供人们亲自购买……这样,就能和已出版的书籍顺畅连接,减少对遗漏的不满。
·本书做了整齐的分类,但是武职入吏部,武科举入文科举。原因是兵律中没有应附这些内容的律文。
如上述倒数第二条所见,本书表明了这样的目的:强烈意识到了先行刊布的《定例全编》、《本朝则例类编》(及续增编)的存在,因而做后续补纂。题名与《定例全编》类似,这恐怕是将它定位于《定例全编》续编的荣锦堂书肆的原因。编纂体例与《定例全编》的会典形式不同,采用的是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的律形式,收录年代为继《定例全编》增补版之后,即雍正元年至乾隆十年。
以上不避文烦,主要依据序文、凡例叙述了五部坊刻定例集的特点。下节将梳理这些定例集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三、清初定例集的性质
首先简略概括这些定例集的共同点,如下文所示。
(1)动机:官僚、幕友在从事现实的行政事务时,把握日日积累的例是很重要的,但是全盘把握则有难度。虽然也刊行了各种定例集,然而齐备这些书在费用上也有困难。因此,出版涵盖为行政事务必要的广泛领域、用一种即足以有助于事务的定例集。
(2)方法:立足于既有的官刻、坊刻定例集,又从邸抄等中收集新例,选择官方认可并通用的内容,进行易懂的分类整理。对刊出后的例,定期出增补版。
(3)编者的社会地位:没有科举的合格者,都是从事幕友等职而讨生计的无名人物。《定例全编》的李珍可视为附属于书店的编纂者,也许稍有不同,但就阶层而言,可以说与其他四人类似。
在以上共同点的另一面,这些定例集也有性质上的差异与各自的特色。
第一,从编者、出版者来看,北京荣锦堂出版的《定例全编》、《定例续编》,其编者都是江西人,可推测具有江西网的背景,而以出版实务书籍获利的书店的主导性似乎也很强。与此相比,《本朝则例类编》、《本朝续增则例类编》、《定例成案合镌》的编者,都是江南三角洲(分别为松江府、嘉兴府、苏州府)出身,刊行的书肆虽然各自有别,然而均无出版其他名作的形迹。在《本朝则例类编》与《本朝续增则例类编》之间,可见版式有共通性,不过出版地不详。《定例成案合镌》的出版商是吴江的乐荆堂,而版式独与其他四种不同。在江南出身的作者们或出版商之间是否有直接的人际关系,尚不明确,不过《本朝续增则例类编》与《定例成案合镌》都是由太仓人王掞作序,也许有间接关系。在其背后,可窥包含朱彝尊、李柟在内的明末以来江苏籍文人官僚交际圈的存在。
第二,编纂体例有或据《大清律》或据《大清会典》的不同。康熙《大清会典》完成于康熙二十九年(内容至二十五年),早于《本朝则例类编》,但《本朝则例类编》、《本朝续增则例类编》、《定例成案合镌》等所谓江南三角洲系列的定例集,并没有参照会典的形迹。与此相反,北京=江西系列的《定例全编》,则是以准据会典为卖点。同一系列的《定例续编》虽然也言及了会典,但编纂体例是律而不是会典。如《定例全编》李绂序所说,“今会典板藏于礼部,购者颇艰,坊间所行,惟律例耳”,当时会典很难入手,尤其是对于《定例全编》之外的四种定例集的作者幕友群体而言,不是以个人力量就能购入的。
依律编纂与依会典编纂,在内容上是否有差异,对此有必要详加探讨,但限于瞥见而有如下印象。首先,感到序言的写法很是不同。律类型的定例集序言如以下所言,“所谓则例者,原以辅律之所未及,律有一定,例无一定,而巧于趋避者,遂尽以其意为轻重……求得其平者盖鲜”(《本朝则例类编》李序),很是强调律与定例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对,会典类型的则如以下所言,“律例特会典之一端,专为处分谳决之用,而会典所载兵农礼学齐治均平之大经大法,部院寺监之职守咸在,非律例所得而及也”(《定例全编》李绂序),强调的是律只是会典的一部分。
那么被采录的定例内容是否有相异之处,限于管见,这好像几乎没有。不过编纂的方法还是有所不同。比较律类型的例《本朝则例类编》与会典类型的例《定例类编》,其内容目录如表1所示。在律类型方面,整体按(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律区分,因而在“刑部”之部,收录了相当于律所说的“刑律”内容的例。即以《本朝则例类编》为例,其立刑部之节,由“贼盗、旗下盗案、抢夺、略诱、光棍、人命、诉讼、断狱、赦原、热审、用刑、纳赎、犯赃、绅衿、妇女、犯奸(下略)”等构成,虽然不是照搬刑律类目,但收录的内容相当于刑律。相当于刑律以外的吏律、户律等内容,各入“吏部”、“户部”之类。当然从名目很容易得知,所含内容的范围较大清律吏律、户律而广泛。与此相对,在会典类型方面,由于仿照了会典,所以“刑部”全部包含了名例及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即在这种情况下,例如与户部相关的田宅、钱法定例,若认为涉及犯罪、处罚就归入“刑部”,若认为是一般的行政规定就归入“户部”,然而其区别未必明确。
为了说明哪个部是重点所在,在表中列出了各部所占的页数。在《本朝则例类编》中,户部最多,其后依次为刑部、礼部、吏部,兵部、工部较少。在《定例类编》中,刑部最多,其次是礼部、户部、兵部、吏部、工部。顺序虽然不同,但共同点是户部、刑部、礼部居于上位,而吏部、兵部、工部居于下位。
表1 两种定例集内容一览
本 朝 则 例 类 编 |
不 分 卷 |
吏部 |
铨司、选法、间缺、回避、引见、推升、会推、文凭、授职、拣选就教、行取、选择调繁、保荐卓异、考课、朝觐、加级纪录、改籍复姓、中书教习、贡监、委署、参劾徇庇、考察捐纳官、离任、开复还职、辩复、官员首告、保留官员、督抚上司、定限、题咨、诰敕箚付实收部照、印信、本章、奉差、降革、荫袭、丁忧给假告病、归旗回籍、科道、阁部各衙门事宜、罚俸、招民议叙、捐纳、失报官员事故、职守、溺职、衙役、关防 |
131页 |
户部 |
部计、地丁正杂钱粮考成、兵协饷、漕白粮考成、漕运、仓场、奏销、盘库、交盘、侵那捏报、承追、私征加派、造册、征收解给、捐积米谷、户役、人丁、地亩、荒政、盐法、榷关、铜觔、钱法、市廛、全书由单、入官 |
160页 |
礼部 |
庆贺、仪制、颁诏、祀典、科场、学政、访求、封典、恤赠祭葬、旌表、僧道、风化、太监、四译、历日 |
145页 |
兵部 |
宫卫、武场、武选、军功加纪、军政、武职丁忧终养给假、军需、军器、驿递、厩牧、关津、土司、叛案 |
95页 |
刑部 |
贼盗、旗下盗案、抢夺、略诱、光棍、人命、诉讼、断狱、赦原、热审、用刑、纳赎、犯赃、绅衿、妇女、犯奸、发冢、赌博、失火、钱债、奴仆、提人、诈伪、杂犯、狱禁、越狱、军流迁徙徒犯、佥解、疏纵失查、秋审、正法 |
150页 |
工部 |
河防、营造 |
19页 |
刑部督捕 |
审逃、分别承审、失察、查逃、解逃、行提、流徙、捏报、徇隐、买人例、仗旗讹诈、窝逃、首逃、递逃牌、功过、逃人文册、督捕职掌 |
42页 |
定例全编 |
卷1 |
宗人府 |
|
8页 |
卷2 |
内阁 |
|
12页 |
卷3-卷7 |
吏部 |
〔文选清吏司〕盛京升补官员、满缺升补除授、蒙古缺升补除授、汉缺升补除授、满洲蒙古汉军通例、汉缺选法、汉缺推升、汉缺候补、考选、圣贤后裔、保举、委署题补、改调、还职、领凭赴任、回避、给假、〔考功清吏司〕考满、大计考察、京察、甄别、考察通例、致仕、告病、钦件部件限期、离任交代、开复抵销、揭报题参、纠劾条奏、呈辩冤抑、盗案处分、命案处分、杂例处分、〔验封清吏司〕功臣世职、军官授官、文官封赠、荫叙、土官承袭、吏员著役考职、〔稽勋清吏司〕丁忧、治丧、起复、终养、更名复姓、审理争袭 |
237页 |
卷8-卷14 |
户部 |
十四司职掌、直省额赋、田地总数、各旗庄屯、开垦、农桑、荒政、捐积、卫所屯田、学田、免科田地、户口、编审直省人丁、编审八旗庄丁、赋役、奏销定限、完欠劝惩、侵那处分、开复、起解、批回、失鞘、隐地、交盘、承追、抗粮、征收、漕白粮额、漕运、漕规、剥船脚价、优恤运丁、回空、漕船、洒带、盘运、漕粮考成、领运、挂欠、漕禁、白粮、漂流、仓庾、京仓、通仓、库藏、钱法、课程、盐法、考成、私盐、关税、铜觔、市廛、芦课、杂赋、茶课、金银诸课、榷量、经费、宗室俸禄、官员俸禄、杂支、廪给、经制书役、兵饷、招民、捐纳、入官家产、失火、候审、祭葬银两 |
328页 |
卷15-卷21 |
礼部 |
〔仪制清吏司〕朝贺仪、元旦节、冬至节、万寿圣节、皇太后宫三大节朝贺仪、皇后宫三大节朝贺仪、皇太子朝贺仪、朝仪、常朝仪、见朝辞朝谢恩仪、听政仪、大婚仪、皇后册立仪、册妃嫔仪、皇太子册立仪、耕耤仪、视学仪、经筵仪、日讲仪、东宫出阁讲学仪、巡幸仪、出师仪、凯旋仪、相见仪、冠服、官员仪从、颁赍诏敕、表笺、题奏本式、学校、官学、儒学、辽学、学规、学政、考试、入学定额、贡监、乡试、会试、殿试、教习进士、儒士、印信、乡饮酒礼、乡约、官民旌表、士习、养老、一产三男、赈恤孤贫、收埋枯骨、太监禁例、〔祠祭清吏司〕祭祀通例、郊祀、坛祀、庙祀、直省祀典、丧礼、恩恤、历日、日月食救护、僧道、教坊司承应、〔主客清吏司〕朝贡通例、外国贸易、选补序班、岁进芽茶、〔精膳清吏司〕筵宴、给赐 |
380页 |
卷22-卷26 |
兵部 |
〔武选清吏司〕八旗官员升除、诸王属员升除、八旗通例、驻防官员升除、都司卫所官员升除、都宰卫所通例、銮仪卫所官员升除、牺牲所官员升除、武职荫叙、诰敕、军政、土司、边关禁例、〔职方清吏司〕京营、品级、铨选、推升、选升通例、引见、赴任限期、武会试、武殿试、军政、举劾、降调、离任、回籍、告病、丁忧、终养、军功、营伍、马禁、缉盗、海洋、处分杂例、〔车驾清吏司〕会同馆、驿递事例、应付通例、勘合火牌、车辆、驿站钱粮、马政、〔武库清吏司〕军令、军功、恤赏、军器、战船、畋猎、京察、武举乡会试、武生、考试员役、编发 |
270页 |
卷27-卷40 |
刑部 |
十五司职掌、〔名例〕、〔吏律〕职制、公式、〔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祭祀、仪制、〔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贼盗、盗案、旗下盗案、偷刨人参、人命、斗殴、詈骂、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编发军流、五刑赎罪、详拟罪名、分理词讼、旗人犯罪、逃人正法、辩明冤枉、有司决囚等第、决罚不如法、用刑、妇人犯罪、死囚覆奏待报、朝审、热审、秋审、恤刑、正法、提牢、奸徒结盟、楚风永禁、督捕司、逃人、窝家、行提、解送、功过、审录、〔工律〕营造、河防、盛京刑部 |
473页 |
卷41-卷44 |
工部 |
〔营缮清吏司〕营造、宫殿规制、王府、城池、坛场、庙宇、公廨、仓廒、房屋、工匠、物料、木植、灰石、〔虞衡清吏司〕采捕、军器、烹冶、〔都水清吏司〕织造、河道钱粮、河工、治河条例、筑河工料、桥道、船只、〔屯田清吏司〕王府坟茔、职官坟营、采捕山场 |
89页 |
卷45 |
|
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 |
17页 |
卷46 |
|
内务府、翰林院、詹事府 |
10页 |
卷47 |
|
太常寺 |
29页 |
卷48 |
|
顺天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
26页 |
卷49 |
|
国子监、六科、中书科、行人司 |
25页 |
卷50 |
|
钦天监、太医院、五城兵马司、銮仪卫 |
16页 |
第三,在收录之际,多大程度保存了事件的个别性、具体性?这些定例集在收录庞大的定例之际,有两个方向同时并存,即:删除无用枝蔓的简略化与对个别具体事件的详细记载。特别是标榜收录了很多成案的《定例成案合镌》,在凡例中说“部颁各例已极详明,然不多阅成案,未免引断无据”,又说“凡具题招案,务极精详。若情节稍有未符,法司必加论驳。故将部驳重案,择其尤者,以广见闻,庶审招无舛错遗漏之弊”。不过收录于本书的成案大部分是短文,每件十行以内的为多。《定例续编》的凡例也说,“本朝则例悉无事由,今则备为采录,不敢删遗。盖以幕中所用,必曰已于某事案内奉准其如何可行,又足查明遵守,是以一概仍旧,不敢从略”。这里所说的《本朝则例》是指《本朝则例类编》或它的续增编,而《本朝则例类编》也说“是编所收,不特奉部通行之新例,凡法司奏谳,事涉疑难者,即加采录,以备参观”(自序),可见对成案并非漠不关心。
对具体性的如此重视,应该反映了定例集读者的需求。官僚与幕友的工作是,对每天发生的具体问题提出处断办法与解决方案。定例集就是这时的参照基准,如果依据的只是缺少具体说明状况的定例要点,他们的方案是否符合创设定例的本意不得而知,因此“若情节稍有未符,法司必加论驳”乃是担忧所在。如《定例续编》所谓“幕中所用,必曰已于某事案内奉准其如何可行,又足查明遵守”,只有参照具体事例做出自己的判断,才可被视为有安全感的援引。也就是说,这些定例并非可以离开它赖以形成的具体事件与相关成案而独立运行。莫如说定例与其赖以产生的个别、具体的事例成为一套,通过这一组合,它的正确含义与妥当的参照法才得以理解。作为当时人们对“例”的感觉,这点是颇具意味的。不过尽管如此,由于这是很多人作为商品买来的书籍,因此也没有无限增加分量的道理。可以说在摸索简略化与详细化的平衡中,这些定例集形成了各自的特色。
四、内容比较——以涉及“钱法”的定例为中心
本节将上述五种定例集所包含的与“钱法”有关的定例(及成案)做成一览表,以此考察它们重复度(参见表2)。之所以选择“钱法”,是由于它比较集中而较好处理。在《本朝则例类编》、《本朝续增则例类编》、《定例成案合镌》中,“户部”中有“钱法”一类;而在《定例全编》、《定例续编》中,涉及钱法的定例入“户部”的“仓库”之中,虽然集中在一处,但未见“钱法”这一标题。又,按会典类型编成的《定例全编》,刑部中的“户律”仓库也包括“钱法”,但与大清律的条文完全相同。不过看“户律”中的其他条文,也有不照抄律例,而是附载与该律条相关且已明示刑罚的新规定的情况。无论怎样,涉及同一问题的规定分在户部与刑部,可以想见这不利于读者的利用。
表2:各种定例集所见“钱法”记载
|
|
|
题目 |
本朝 则例 |
本朝 续增 |
定例 全编 |
定例 成案 |
定例 统编 |
1 |
顺元 |
|
置宝泉局铸顺治通宝 |
|
|
○ |
|
|
2 |
顺2 |
题准 |
铸钱重一钱二分 |
|
|
○ |
|
|
3 |
顺4 |
|
每钱十文准银一分 |
|
|
○ |
|
|
4 |
顺14 |
题准 |
各省铸局概行停止独留宝泉局 |
|
|
○ |
|
|
5 |
顺18 |
题准 |
铸成康熙通宝样钱 |
|
|
○ |
|
|
6 |
康元 |
|
停各省铸钱止留宝泉局江宁局 |
|
|
○ |
|
|
7 |
康7.2 |
覆准 |
存留驿站等项照银七钱三例收放 |
|
|
○ |
○ |
|
8 |
康7.7.16 |
奉旨 |
私铸邻佑分别治罪 |
◎ |
|
|
|
|
9 |
康10 |
|
直省存留钱粮照数收钱 |
|
|
○ |
|
|
10 |
康19 |
议准 |
令满汉官稽查钱局 |
|
|
○ |
|
|
1 1 |
康24.3 |
吏兵刑三部议准 |
另户人私铸 |
◎ |
|
|
|
|
12 |
康25.6 |
刑部题准 |
拿获私铸免参失察 |
|
◎ |
|
|
|
13 |
康25.11 |
刑部题准 |
拿获私铸免参失察(又) |
|
◎ |
|
|
|
14 |
康29.3 |
户部覆准 |
改定搀使私钱治罪处分 |
◎ |
|
|
|
|
15 |
康29.10 |
|
铸钱稽延成案 |
|
|
|
◎ |
|
16 |
康29 |
户部题 |
高抬钱价并钱铺积钱治罪 |
|
◎ |
◎ |
|
|
17 |
康30.4 |
|
鼓铸册报迟延成案 |
|
|
|
◎ |
|
18 |
康36.11 |
九卿议准 |
改定失察私铸销毁贩卖按起处分 |
◎ |
|
◎ |
|
|
19 |
康36.12 |
户部题准 |
昌南钱分别合式使用不堪收买 |
◎ |
|
|
|
|
20 |
康37.3 |
刑部题准 |
私铸首犯非自置家产免其入官 |
|
◎ |
|
|
|
21 |
康37.4 |
御史朱题准 |
禁止红色昌南钱 |
◎ |
|
|
|
|
22 |
康38.闰7 |
户部覆准 |
停收红铜小钱限二月销毁 |
◎ |
|
◎ |
|
|
23 |
康38 |
吏部 |
失察私铸官因公出境免议 |
|
◎ |
|
|
|
24 |
康39.9 |
刑部准咨 |
私铸案内免罪人犯仍追家产 |
|
◎ |
|
|
|
25 |
康39.12 |
刑部议?准 |
诬告私铸分首从 |
|
◎ |
|
|
|
26 |
康41.4 |
户部题准 |
严查粮船夹带私钱 |
◎ |
|
◎ |
|
|
27 |
康41.闰6 |
刑部咨?准 |
私铸磨钱之人……杖释 |
|
◎ |
|
|
|
28 |
康41.11 |
户部覆准 |
改铸一钱四分重钱 |
◎ |
|
◎ |
◎ |
|
29 |
康44.8 |
户部覆 |
旧制钱展限五年销毁 |
|
◎ |
◎ |
|
|
30 |
康44.11 |
户部题 |
改定私钱处分治罪 |
|
◎ |
◎ |
|
|
31 |
乾5.3 |
大学士鄂等议准 |
改铸青钱 |
|
|
|
|
◎ |
32 |
乾7.4 |
大学士鄂等议准 |
钱文经纪仍准复设 |
|
|
|
|
◎ |
33 |
乾9.2 |
刑部议准 |
私铸不及十千 |
|
|
|
|
◎ |
34 |
无年月 |
|
地方私铸该管官知情 |
○ |
|
|
|
|
35 |
无年月 |
(钦定则例) |
失察行使废旧钱 |
○ |
|
○ |
○ |
|
36 |
无年月 |
|
钱本违限 |
○ |
|
○ |
|
|
37 |
无年月 |
|
私铸治罪 |
○ |
|
|
|
|
38 |
无年月 |
|
搀使小钱流徙旁人拿首不算 |
○ |
|
○ |
|
|
39 |
无年月 |
|
毁化制钱 |
○ |
|
○ |
|
|
40 |
无年月 |
|
销毁清字钱 |
○ |
|
○ |
|
|
41 |
无年月 |
|
拿获毁化制钱记叙 |
○ |
|
|
|
|
42 |
无年月 |
|
旗下人毁化制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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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附有○及◎符号的,表示该定例被定例集收录。◎表示以保留上奏文(尽管有所省略)原型的形式而引用,○表示未引用原文而只是要点。《本朝则例类编》中标示○的,可视为引用于已颁行的官方定例集。在《定例全编》中,有年月的○项(表2编号中的1~7、9、10)直接抄写自康熙会典。就◎形式的定例而言,不存在只在一部之内即可网罗性收录的情况,但综合《本朝则例类编》、《本朝续增则例类编》,表中所载的康熙年间的◎形式定例大致可以覆盖。“钱法”以外的部分不调查自然不清楚,不过通过这两部定例集,也许不看其他也无大碍。
“钱法”被分类在户部,然而被这些定例集收录的、与“钱法”相关的上奏文的制作机构,不只是户部,出于刑部的也很多。原因是涉及“钱法”的定例,多与对私铸犯及其关联者的处罚相关。在定例集编者的意识中,应该还不存在将刑事司法规定与一般行政规定区别开来的想法。
那么在实际研究中,这些定例集能起到多大程度的“作用”呢?为了探讨这一问题,可选取表2中◎形式较为集中的康熙二十四年(1685)至四十四年(1705)的二十余年,与其他编纂史料及档案做一比较。作为编纂史料,乾隆二十九年(1764)刊行的《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乾隆五十一年左右刊行的《皇朝文献通考》,以及《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以下略称为《清圣祖实录》),是这一时期可参照的文献。这一时期涉及钱法的档案状况,利用档案史料考察清代前半期货币政策的上田裕之的大作《清朝统治与货币政策》(汲古书院,2009年),提供了有益的信息。
收录到定例集中的这一时期有关钱法的规定,多涉及禁止私铸钱流通。清朝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将此前一文一钱四分的重量减为一钱,以此削减铸钱费用以及防止私销制钱,可是这一政策反而招致了民间私铸的增加。在这一时期,针对私铸的处罚规定与对私铸小钱的处理规定屡屡变更,所以才为定例集的编者所关注被加以收录吧。
在明确年月的相关记载中,首先以康熙二十四年八旗另户人私铸案件为起因,详细规定了今后若发生同样事件的督察责任及失察处分(“另户人私铸”,表2编号11)。对于二十五年发生于直隶的贺有年私铸案件,收录了犯人斩立决及对相关者处罚的刑部奏文。这一案件依皇帝之旨,贺有年免死,发往黑龙江为奴。地方官也迅速逮捕犯人,以免失察之罪(“拿获私铸免参失察”等,12、13)。二十九年户科上奏,认为对掺杂使用私铸钱、串钱的处罚过于严厉,户部建议减轻刑罚(不用枷号与流徙),得到皇帝的许可(“改定掺使私钱治罪处分”,14)。康熙三十六年十一月,皇帝据巡幸途中所见,指出小钱使用盛行,命令在户部会同九卿讨论对策。其结论是,虽然对私铸者与私铸钱的使用者有严厉的刑罚,但官吏取缔不严厉是至今依旧不绝的原因,因此提议按件数追究失察之罪,得到同意(“改定失察私铸销毁贩卖按起处分”,18)。在这一时期,特别是背面有“昌”、“南”字样的钱是官铸还是私铸,成为难以辨识的问题。调查结果表明,带有这些字的钱是在湖南长沙制作的,既有良品,但明显也有劣品,于是规定限三个月内将劣品送官收买(“昌南钱分别合式使用不堪收买”等,19)。此后,有关没收私铸犯的家产(“私铸首犯非自置家产免其入官”等,20),低质钱不由官收买而令亲手销毁(“停收红色小钱限二月销毁”,22),免除出公差的地方官的失察之罪(“失察私铸官因公出境免议”,23),对帮助私铸者的处罚(“私铸磨钱之人照为从立绞并不知情不入窨之雇工杖释”,27)等,因具体事件而形成了各种问题,于是最终在康熙四十一年决定了根本性对策,将一文铜钱的重量改回一钱四分。重一钱的旧钱,限三年内销毁(“改铸一钱四分重钱”,28)。四十四年,又将销毁期限延长为五年(“旧制钱展限五年销毁”,29)。
上述规定,以各部上奏以及皇帝对此许可的方式,伴随着具体案件的说明而加以叙述,短的5、6行,长的则达到40行。
比较其他的编纂史料即可见,《大清会典则例》对上述的11、19(卷十八,吏部)、28、14、19、21、38(卷四四,户部)有记载,但方式只是书写基本结论,省略了问题的原委。《皇朝文献通考》有记载与上述的18、19、22、28重复,内容很详细。《清圣祖实录》记载了有关18、22、28的记载。当然,这些编纂史料还包括坊刻定例集未收录的记载,所以它们是互为短长。
还有,比较相同记载的写法,在内容上也有若干不同。例如,编号18的“改定失察私铸销毁贩卖按起处分”,是户部依据皇帝所指出的小钱盛行的上谕,提出对策并得到了许可。其中皇帝的上谕部分,《皇朝文献通考》的记载与《本朝则例类编》中的记载有很大不同,因此下文用横线表示《皇朝文献通考》有而《本朝则例类编》无的部分,用〈 〉表示《皇朝文献通考》无而《本朝则例类编》有的部分。
〈十一月初六日上谕户部尚书马(齐),初十日有谕大学士伊(桑阿)、王(熙)等,〉朕顷谒陵时〈此番谒陵〉,〈沿途〉见使用小钱者甚众〈多〉。所换之钱,亦多旧钱,两局钱使用者绝少。此实非益民之事也。今岁田禾大有,而米价仍贵,询之土人,皆云,钱贱所以米贵。又闻小钱从山东来者居多。先年佛伦、科尔坤管钱法时,请将钱式改小,朕每谓,钱改小易,改大难,钱价若贱,则诸物腾贵〈前题将制钱铸小之时,朕即谕制钱铸小,后日将小钱搀用者必多〉。今果如朕言〈今应朕之前谕〉。大学士等即同九卿将钱法如何尽善,确议具奏〈因此近经亦谕户部作何设处之处,会同九卿、詹事、科道、于成龙确议具奏。钦此〉。
康熙《起居注》与《清圣祖实录》、《圣祖仁皇帝圣训》卷二十七,都在十一月十日条记载了同样的上谕,尽管内容有若干不同,但近于《皇朝文献通考》。那么,《本朝则例类编》的记载是否就不可信了呢?然而接受上谕的前述人名等,未见于其他史料,而《本朝则例类编》所依据的是邸报等当时能够取得的独自史料,这是可以推论得到的。为何上谕内容有相当明显的差异,这也许与上谕在初六与初十下达过两次有关,具体不明。不过像这样从《本朝则例类编》中发现与此后编纂史料有若干不同的记载,可以说二者有相互参照的必要。
当然,如果保留有档案原件,就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能否看到作为这些定例集记载基础的档案原件呢?档案的保留因时期而有差异。上田裕之认为,从康熙二十年代到四十年代,是钱法档案保留较少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奏折尚未充分使用,即使是题本,“康熙、雍正年间的题本几乎无现存”。上田率先利用的“户科史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康熙年间也集中于前半期,在现存的康熙年间“户科史书”214册中,二十年代有115册,留存甚多,而三十年代8册,四十年代仅4册。其结果是,即使知道康熙四十一年将铜钱重量改回一文一钱四分的背景是私铸钱,然而它的具象恐怕也不那么清楚。
从这点来看,本文论及的定例集所收录的记载,提供了不能从其他文献获得且具有一定具体性的信息,可以弥补这一时期的史料不足。
结语
本文选取了康熙年间后半期至乾隆初年出版的五种坊刻定例集,在解题的同时,就它们在研究中具有何种程度的价值做了样本式的考察。
这些史料价值的一个方面,就在于它们的网罗性。即各种规定得以充分收集,可以作为引得使用。在这方面,由于这些坊刻定例集所处理的时期范围较短,若仅限于一种而言,难说网罗,比不上像《大清会典则例》这种大规模的史料编纂。但如果将几种定例集组合在一起,相互间就可以补充完善。另外,从保持了原文书所具有的具体性,有助于对各种规定的出台背景作内在理解来看,这些定例集虽然不是原文书本身,但是与《大清会典则例》等编纂史料相比,还是留下了比较丰富的可具体窥探规定形成过程的内容,这也是可以确定的。就原文书保留不多的时期而言,它们作为代替原文书的资料可以发挥作用。通过与既有史料的相互参照,也可以获得有益的信息。
然而,将它们提供给广大研究者利用,至少需要进行目录数据化的工作。奔波于多家研究机构,从开始依次翻阅这些定例集的页码,这是十分繁琐的。还有,与此次处理的坊刻定例集之类相比更有利用价值的,当然是像江苏布政使司所刊的《上谕条例》这种大部头的、时间跨度长的定例集。可是这种定例集因为部头大,在使用上也有愈发不便的问题。在有效地使用这些定例集上如何为宜,可以说留下的课题还是相当大的。
(译自《清代前期定例集の利用について》,收入山本英史编《中国近世の规范と秩序》,公益财团法人东洋文库,2014年。)
本文作者岸本美绪,现为御茶水女子大学名誉教授、公益财团法人东洋文库研究员
本文译者顾其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八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75-397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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