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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黄金家族的兴与衰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阅读数:

元,黄金家族的兴与衰


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本期为第三十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出自元朝的三组文物:监国公主铜印、大元帝师统领诸国僧尼中兴释教之印、五体文夜巡牌。元朝特殊的军事制度和帝师制度,是其进行统治的重要基础。本期分享的相关印信,就与这两项制度有关。


壹、 大蒙古国·监国公主铜印



【出现时间】大蒙古国(公元1206-1271年)

【出土&展陈】发现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武川县五家村,现藏于内蒙古博物院。

【文物介绍】大蒙古国官印,黄铜质。边长11厘米,通高6.3厘米,厚约1厘米,长方形印钮,上刻“上”和“王”字。印面方形,刻九叠篆“监国公主行宣差河北都总管之印”314字。监国公主为成吉思汗第三女——阿剌海别吉,嫁给汪古部首领,统治该部20年。监国公主不仅统驭漠南,且受命对河北一带兼行都总管的职权。此印是监国公主执政范围的权力凭证,对研究汪古部领主与蒙元中央关系具有重要价值。此印也是迄今所见唯一与成吉思汗公主相关的印信。


贰、元·大元帝师统领诸国僧尼中兴释教之印


【出现时间】元(公元1271-1368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西藏博物馆。

【文物介绍】元代玉质官印。帝师是元中央政府封授藏传佛教首领的尊号。1270年,忽必烈封授八思巴为首任帝师,此后元代帝师一直由萨迦派领袖担任。帝师既是佛教萨迦派的高僧,又是宣政院的首长。此印当为元贞元年(1295年)元成宗封授第五任帝师扎巴俄色之印。


·五体文夜巡牌



【出现时间】元(公元1271-1368年)

【出土&展陈】1985年发现于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现藏于内蒙古博物院。

【文物介绍】元代牌饰,铜质。通高16.3厘米,宽11.3厘米,厚0.6厘米。重725克。由钮和圆牌两部分构成。钮作绳结状,中有圆形穿孔,孔下为略呈长方形横额,刻日月图案和八思巴字。牌主体呈圆形,外圈饰连枝草叶纹。一面内区铸3种文字,自左至右依次为畏兀儿蒙文、八思巴文和波斯文。另面中区右侧铸“天字拾二号夜巡牌”汉字,左侧为藏文,意为“奉命夜间巡行牌子”。牌中心楷书“元”字,意为 “大元国”官铸。此夜巡牌的“天字”序号及一牌具五种文字,说明使用场合和佩者身份非同一般。


蒙元法制:判例法最发达的时期


蒙元法制在中国古代独树一帜:自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政权开始,至1402年北元正式灭亡,蒙元始终没有颁布完整统一的法典,具有明显的弃律用格例的倾向。而正是因为没有可以依循的统一法典,使得蒙元成为中国古代判例法最为发达的时期之一

元朝法律的主要形式有诏制、条格、断例,《大元通制》里有这样的分类。诏制相当于敕,即皇帝下的诏书;条格是皇帝亲自裁定或者中书省直接下发的政令;断例则是皇帝或司法官员处理案件的成例。这三种法律形式,成为元朝政府主要遵循的法律。内而省部,外而郡府,抄写条格,至数十册。遇事有难决,则检寻旧例,或中所无载,则施行比拟。

后来,随着诏制、条格、断例的日积月累,繁杂和相互抵牾的现象增多。元朝政府开始组织将历年的法律分拣、斟酌,以法典的形式公布,便于中央及地方有所持循。于是,《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法典陆续出现,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

同时,由于长期缺乏统一法典,元朝各地政府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也开始自行汇编自元初以来的诏制、条格、断例,最终汇成《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

元朝法律还有一个特点是实行民族歧视。比如,蒙古人、汉人犯相同的罪名,会被处以不同的刑罚。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杖责,赔付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处死,正犯赔付家产,余者出烧埋银。

(本文首发于“无讼研究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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