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律最严苛的时代,穿什么鞋都有人管
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秦
本期为第六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出自秦朝的三件文物:始皇诏方升、秦简《赘婿》和“半两”。从秦朝的几件文物中,我们可以看到秦律的应用,以及全国度量衡、货币的统一。
壹、秦·始皇诏方升
【出现时间】秦(公元前221年-前207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上海博物馆。
【文物介绍】秦代壹升铜量。长 18.7 厘米、深 2.51 厘米、宽 6.89厘米、内口长 12.47 厘米,容积 215.65 毫升。此升与商鞅方升形制相同,尺寸接近,应是尽力仿制商鞅方升而铸造,较商鞅方升深度多 0.2 厘米,容积比商鞅方升略大。外壁一侧刻秦始皇二十六年 ( 前 221 年 ) 诏书三行,是秦度量衡制度实施的见证。
贰、秦·秦简《赘婿》
【出现时间】秦(公元前221年-前207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文物介绍】秦令竹简。共三枚,单面书写,长27.5 厘米、宽 0.6 厘米。内容主要为对官员婚姻的约束。
令文规定,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级别以上的官吏,任职两年以后入赘的,免去官职;在职两年以内入赘而能休去妻室的,可不免;任职两年以后,居家不在他当差的郡县,如果在当地购买房舍而娶妻,免去官职;如果家不在咸阳而在咸阳娶妻,以及之前娶妻于他县而之后在此县当差的,不适用此令。
叁、秦·“半两”
【出现时间】秦(公元前221年-前207年)
【出土&展陈】各大型及综合博物馆均有收藏。
【文物介绍】秦代青铜铸币。战国时期,唯秦国使用圆钱。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后,废止了六国旧钱,推行统一的货币制度,规定黄金为上币,单位为“镒”;铜为下币,方孔圆形,单位为“半两”。
秦“半两”重12株(1两为24铢),面文铸“半两”二字。秦“半两”是我国最早的统一货币,其流通结束了各地货币形状各异、重量悬殊的杂乱状态。“半两”钱采用的方孔圆形也逐渐成为中国制钱的定式。
秦朝法制:严密与严苛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不仅在度量衡、货币、交通等方面完成了全国统一,其法令也形成了全国整齐划一。
根据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大量秦简可知,秦朝奉行“法令由一统”,全国上下实行统一法令,而且“事皆决于法”,凡事都通过法令来调整。
秦朝法律法网严密、条目繁杂。西汉桓宽在《盐铁论》中记载“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百姓应该如何穿鞋、如何走路、如何说话,都在秦律中有所规定。比如“毋敢履锦履”,即百姓不能穿用不同颜色的丝织成的有花纹的鞋。
秦朝延续先秦法家严刑峻法的思想,实行重刑主义,“轻罪重刑”。比如“或盗採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繇(徭)三旬”,即偷采别人桑叶获利不到一钱的,也要服劳役30天。
因变法而崛起的秦朝,又因法律的严密与严苛导致二世而亡。尽管如此,秦朝的法律仍然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重要一笔,成为后人研究中国封建法制的重要资料。
(本文首发于“无讼研究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