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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苏州如意会定规纪事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3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九月十三日 · 清 ·《苏州如意会定规纪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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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如意会定规纪事碑》



【时间嘉庆二十四年(1819)十一月十二日

【地点】碑原在江苏苏州镇抚司前16号老郎庙梨园公所,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横长方形,嵌于墙上。碑文34行。碑文言“吾如意会虽则向有旧规,前因日久废弛,条例紊乱,于乾隆二年奉织造部堂海刊碑定例。今又年远,仍复不遵规例,恐蹈前辙之弊,不得不整立规条。


文中言乾隆二年(1737)“
织造部堂海刊碑定例”,“”指海保,字万涵,满洲镶黄旗人,乾隆元年(1736)所立《洗除梨园迎春弊俗永铭碑记》《梨园公所感恩碑记》(参见1月24日介绍)均与海保有关。

嘉庆二十二年(1817)重整新规规定:“
凡入吾业者,须出上会银贰拾两零伍钱正,入庙注簿存贮,以待修葺庙宇、创建鸠工之费。”碑文还提到甲戌年即乾隆十九年(1754)的定例,以及己卯年即乾隆二十四年(1759)公置义地安葬业友之事,强调“嗣后一应公捐出入,每年备必汇算销清楚理。倘有轇輵错误,司事、经手难辞其责。今吾会中重立新规,之后各宜黾勉始终,以垂永固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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