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慈溪月湖书院免加租息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9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七月十九日 · 清 ·《慈溪月湖书院免加租息碑》

《慈溪月湖书院免加租息碑》

【时间】嘉庆九年(1804)正月给示

【地点】浙江宁波海曙区天一阁东园游廊壁

【评述】

碑高215厘米,宽103厘米。圭首,额横题“奉宪勒碑永遵”。碑身17行,满行41字。
禁碑由浙江巡抚阮元批示颁发。碑文载慈溪县宇、宙两号涂地归宁郡月湖书院,充公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给执司照完租。地原报3300亩,今止存2970亩。经宁波府辗转覆丈,实止有2978亩2分。其中“宇字号每亩征租三钱,宙字号每亩二钱,钱银一钱,折钱八十三文。内除八文抵给该县书役饭食包索等费,实存钱七十五文尽充书院经费”。嘉庆六年(1795)修葺书院时,“各佃曾捐过钱六百千文外,今情愿再捐钱六百千,同署宁波府杨守、慈溪县袁令各捐廉二百千,共成一千贯,以嘉庆九年为始,发商营运,按月一分行,遇闰增加,以充奖赏生童月课之用”。因佃户担心“相沿日久,复有议及加租劝捐情事”,特请示官府“勒石免其再加租息,以垂永久”。该请求得到官府认可并宣称:“嗣后,各佃仍执印照按季完租,毋许拖欠。其修筑塘工等务,均着各佃自行承值,不许推萎……所有是项息钱,由该县四季收取解府。”
阮元(1764-1849),字伯元,号芸台、揅经老人,江苏扬州仪征人。乾隆五十四年(1789)进士,历任山东、浙江学政,浙江、江西、河南巡抚及漕运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等职。道光二十九年(1849)去世,享年86岁。获赐谥号“文达”,先后入祀浙江名宦祠、扬州乡贤祠。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1F5E4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