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奉县给示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1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七月十一日 · 清 ·《奉县给示碑》

391D11


《奉县给示碑》


【时间嘉庆三年(1798)十二月给示

【地点】海南海口秀英区永兴镇永秀村龙婆西湖庙

【评述】

碑高190厘米,宽65厘米。额横刻“奉县给示”4个大字。碑文14行,琼山县正堂为免除民累而示禁。


碑文载文焕图王纪等呈称:“
纪等籍编文焕,图中向有充当吹手、仵作、石匠等役,时常守候应公。复又加派各泥水小工,稻草、荆箣、饔羊等项,经康熙二十二间呈在前府宪佟主,蒙恩准勒碑禁免,不得加派在案。嗣因年久禁弛,续又票取。先民吴尚志等又具由联名,在乾隆十七年抄碑,呈恳府宪查禁……给示勒碑尚在,但年久禁弛,新充书役罔知旧章,混标票着取……合图联名,具由粘旧票呈叩,伏乞恩准给示,仍照旧章。” 琼山县正堂据此示禁:“倘有书差人等藉影混派,许该图居民协保指名禀赴本县,以凭察究。”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1FCF2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