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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宪恩便民息争定例禁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03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二月三日 · 清 ·《宪恩便民息争定例禁碑》

《宪恩便民息争定例禁碑》


【时间】 乾隆七年(1742年)十月

【地点】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碑四边框饰花纹,左侧残损。碑文26行,后附同立碑名单10行,计100人。碑载“ 设司市之官,凡以裕民生而息争讼也 ”。在述及苏州纱缎业中,经纪与商客、行家、机户之间的密切关系后,特列明雍正元年(1723年)十二月十九日公议经纪行7条行规,并于雍正二年(1724年)六月十四日报吴县知县,乾隆二年(1 737年)四月报长洲县、六和县知县等批准。



条约强调“我行执帖经营生理”,“同业在外营生,遇有无帖擅行夺卖之人,即系光棍”,同行共逐。条约并就经纪行子承父业、合伙经营、歇业退出、同行互保及公平经营、忠信相待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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