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二月四日 · 清 ·《晋祠北河水例碑》
《晋祠北河水例碑》
【时间】乾隆七年(1742年)十二月
【地点】山西太原晋祠圣母殿碑廊
【评述】
碑高335厘米,宽88厘米,厚19.5厘米。碑阳额题“春秋水例”,碑身为乾隆七年
十二月太原县出具的《申明北河春秋水利碑文》,计27行,文后附有立碑责任者署名;碑阴额题“北河水例碑”,碑身两截刻,上刻太原县出具的使水印照,下刻北河都渠长据讼案裁决新立的使水排单。
碑载王星等分居金胜、董茹二村,朱周冕等居住花塔、县城等村,农业生产灌溉均利用晋祠北河水利。因每年自三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初一日止立有排单,各村人户照依分定日期轮流使水,各无异说。但二月三十日以前、八月初二日以后如何使水未载于排单,导致用水争讼。乾隆四年(1739年)以来,金胜、董茹二村“借远年无用水帖、执照,亦欲分程使水,叠控不休”,太原县、太原府、布政史、巡抚等各级官府均被牵涉其中。太原县在调查时发现金胜村提供的顺治五年(1648年)水帖和顺治七年(1650年)执照,内容相背,不足为凭。但从“情理之平”的角度,给金胜等村另加春水三程、秋水二程。争讼几经反复,最终得以解决,并立碑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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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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