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二十四日 · 清 ·《保护岳庙祠产示饬碑》
《保护岳庙祠产示饬碑》
【时间】康煕五十七年(1718年)四月中浣立
【地点】浙江杭州岳王庙
【评述】
碑高180厘米,宽83厘米,四周饰云龙纹。碑身断裂数块后拼接,中间缺字若干。额刻“历荷皇恩宪泽并垂奕世”5行10字,碑身27行,首行题“杭州府钱塘县正堂魏为俯念惨烈孤忠叩电照例垂恩敕县勒石千秋永载事”。碑文载:“明洪武初首定祀典,例同历代帝王,恢宏庙墓祠产,纂入《旌功会计全书》,不输粮税,凡有差徭杂派,概与豁免。迄今圣朝定鼎,蒙督抚张、抚宪萧、巡按王”等题请优免,“蒙世祖章皇帝特恩优异,钦遵在案。”
由于祠前看荷芦田因取土筑堤,将田扒毁,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有司丈给涨湖四十九亩有奇,抵补前田”,入清后被旗员势占,于康熙十二年(1673年)追还。嗣后复被旗丁占踞开垦,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呈抚宪赵,批府呈详,移咨将军公衙门会审”,判归岳祠管业。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丈勘,原额四十九亩外,新涨芦滩五亩三分二厘。院宪特批示:“祠前涨地果在赐额之外,自应认佃完税。第武穆王忠烈昭垂千古,如议给与取息修葺,以光祠宇。”至康煕五十七年(1718年)钱唐县查报新涨芦田又多出二亩三分一毫,“应否照例推恩,一并豁免”;以及岳飞后裔生员岳振等“词叩照例勒石永遵世守,以杜日后旗厮之踞占与豪强之僭争”之事,备详巡抚、都察院,得批:“新涨无多,照例给种。”钱塘县据此示饬后裔生员岳振等,并警告:“如有不法旗厮踞占,以及豪强地棍僭争者,许该后裔协同总保扭拿赴县,以凭详解宪究,断不姑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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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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