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二十三日 · 清 ·《吴县示谕保护申氏祠产碑》
《吴县示谕保护申氏祠产碑》
【时间】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二月立
【地点】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碑左上角残缺。碑身18行,行48字。碑文载:“先曾祖太师文定公,前朝首辅,勋业彪炳,禄赐所存,设祭田以供祭祀,置义田以膳族姓。先大司马大参公恪承遗训,定立规条,一如范文正法则。考祖制,凡主奉、主管择族内贤良等专任。”至清朝,先是不肖申乃迪擅更旧制,康熙年间又出现赐茔树木被伐,及族孽申振六、申直公等盗祭田及侵租抗粮等弊。申氏族裔特呈禀官府示禁。奉布政司、粮守道、苏州府批示,吴县正堂特立碑示禁:“嗣后义祭两田,恪遵旧制,永为遵守,毋许纷更。慎之慎之。须至碑者。”
碑文所提申氏祠产及申氏义庄,为明代申时行、申用懋父子创办。申时行(1535-1614),字汝默,号瑶泉,晚号休休居士,苏州府长洲(今江苏苏州)人。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进士及第,授翰林院修撰,后历官礼部右侍郎、吏部左侍郎兼东阁大学士、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吏部尚书、建极殿大学士等,万历十二年(1584年)位居首辅。后因建储事为言官所劾,罢归。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卒,年八十,谥“文定”。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