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九月二十八日 · 民国 · 《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
【名称】
《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
【时间】
1943年3月
【评述】
1943年3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共15条,规定:陕甘宁边区各县除有地方法院者外,概设司法处,受理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县司法处设处长一人,审判员一人,书记员一人。县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审判员协助处长办理审判事务。如诉讼简单之县份得由处长兼任审判员。县司法处处长、审判员,由高等法院呈请边区政府任命。等等。
《条例草案》以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附件形式颁发,发布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十二年(1943)三月卅日,并钤“陕甘宁边区政府印”,由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签署。命令要求边区各专员、县长依草案组设司法处,并将“组设情形具报”。此件为中国法院博物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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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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