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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7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月十七日 · 民国 ·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名称】《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时间】1927年6月1日
【评述】党的五大会议期间(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没有修改党章。在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强调“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的党章”。五大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对四大党章做了较大改动。修改后的党章共12章、85条,包括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纪律、党团、经费、与青年团的关系。《决案》对党的组织系统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规定中央委员会除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外,还需选举“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体现了加强集体领导的精神;决定设立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规定入党者的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首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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