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十日
民国 · 《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
【名称】《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
【时间】1949年3月5日
【评述】布告全文为:01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 公字第一号02 查近有不少特务分子企图隐蔽,拒不交出证件、武器,并03仍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危害社会治安,各界人民对此莫不痛恨04切齿。本局现已接获大批控告信件。兹为肃清特务活动,05保护市民安全,安定治安秩序并贯彻宽大政策起见,特再布告如下:06(一)所有特务组织人员,应即来本局投案登记并交出组织证件07与武器等,凡自动投案、真诚悔改者,政府决予从宽处理。08(二)前项人员如确能戴罪立功、协助人民政府破获重要案件者,09政府准予将功赎罪,并酌予奖励。10(三)凡拒不登记、隐蔽武器或继续进行破坏活动者,一经查获,定11予严惩不贷。12我各界人民亟应提高警惕,群策群力,检举特务分子及其破坏13活动,以共维本市之治安,共保各界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14此布15
局长谭政文16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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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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