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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1949年)《减租减息纲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9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九日

民国 · (1949年)《减租减息纲领》


【名称】(1949年)《减租减息纲领》
【时间】1949年2月
【评述】为适应新解放区农民的需要,改善农民生活,1949年2月,中共中原中央局颁布《减租减息纲领》,规定:所有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教会所出租之土地,不论任何租佃形式,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按原租额减去二成半;所有押租押金一律取消,凡已收之押租押金,一律退还农民,并按交纳时物价计算;过去农民向地主、旧式富农所借旧债,一律按月利分半清偿;农民协会为办理减租减息事宜的合法机构。此《纲领》特别强调:本纲领适用于农村,不适用于城市。

1947年5月15日,中共中央晋冀鲁豫中央局开会研究战略进攻的准备工作。刘伯承、邓小平等向中央建议成立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16日,党中央复电同意。1948年春,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原局辖区范围扩大。5月9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变华北、中原解放区的组织管辖境地及人选的决定》,确定凡陇海以南长江以北至川陕边区,均属中原解放区。中原局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陈毅为第二书记,邓子恢为第三书记,以刘伯承等12人为委员,下辖豫皖苏、鄂豫、皖西、豫西、桐柏、江汉、陕南等7个区党委。在中原局领导下,中原军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和以“三查三整”为主要内容的整党整军运动。194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决定以中原局为基础组建中共中央华中局,中原局完成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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