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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9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九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十二月 · 百年法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时间】1952年8月9日

【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于1952年2月22日经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8月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52年8月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纲要》共七章,计40条,系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及第53之规定制定之。《纲要》明确规定: 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行政地位及自治权利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纲要》的实施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朝着法制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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