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产使用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2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十二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产使用证

十二月 · 百年法影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产使用证

 

【名称】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产使用证
【时间】1953年1月

【评述】填写于1953年元月、编号为“吕字第041号”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产使用证》写道:
本市三区吕氏乡(街)居民刘长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七条“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共计零亩九分八厘五毫……自行耕作或经营,任何人不得侵犯。特发给此证。
文后署有市长、副市长的签章。年款处钤有“洛阳市人民政府印”。
证中所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系1950年11月政务院第五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条例》共21条。其中第一条规定:为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五条,特制定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富农在城市郊区购农业土地,照《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规定: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此土地房产使用证所印“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七条”有误,核之《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的内容,当为“第十七条”。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