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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鄞县为石瓦两作承值堂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8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三月二十八日 · 清 ·《鄞县为石瓦两作承值堂谕》

《鄞县为石瓦两作承值堂谕》


【时间道光二十年(1840)四月廿一日谕,六月初一日立石

【地点】浙江宁波海曙区县学街郡庙(城隍庙)

【评述】

碑额横题“宪断饬遵”4字,碑文9行,载石作店因砖瓦行“雇匠工作石料夺业”而控县,鄞县舒知县调查后堂谕:“石料应公均系石作店轮柱承值,砖瓦行惟砖瓦灶料应公,自不应雇工佔夺石作店之业。嗣后砖瓦行只许照旧带卖外洋瓦坂以及灶料,不得倩雇匠人工作石料,各管各业,毋相佔夺。”双方各立遵结。70天后,石作将知县堂谕立石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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