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道光三十年(1850)十二月初七日示
【地点】原在江苏苏州姑苏区清州观前34号梓义公所,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高127厘米,宽63厘米。碑身断裂为数块后拼接。碑文11行,首、尾行字体超大,年款处钤“苏州府印”。尾刻经办司事30人姓名,小字10行3列。
碑载水木匠业香山帮为兴修公所、添设医药棺木、购置义冢,公议各作捐凑钱一千串,设立司年司月轮管,并另立条程,年终会算报销以免侵蚀。董事特将公所兴办善举情况禀县立案,请求给示禁约。长洲县向苏州府请示,苏州府批示:“将所置义冢亩分坐落都图地址,同议定规条录送查核外,合就给示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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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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