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道光二十九年(1849)五月初二日示
【地点】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碑额题“奉宪勒碑永禁”3行6字。碑文11行,首、尾行大字。碑左下角有小字“发性善局勒碑”。吴县示禁,年款处钤吴县印。
碑文载道光十六年(1836)间绝买孙姓平房一所,计共十三间(参见2月6日清《性善公所置买孙鋐绝卖房屋基地契据》),并创办性善公所,“以备同业贫苦孤独病残无依者生养死葬等事”。因担心不肖后辈以及族丁“藉产滋扰,既湮先人之义举,又遭身后之玷污”,特请求官府“给示,永为性善公产”。苏州府吴县正堂特此出示,并明令“发性善局勒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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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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