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清道光十九年(1839)正月
【地点】现存海南三亚崖州学宫
【评述】
碑高144厘米,宽44厘米,厚7厘米。额横题“程奉协宪批准永远遵照”10字,现存碑文15行。从碑文起始“改名复充,后或病故,或革伍者,即仿照入伍拾年限内章程,每名帮银一分”内容看,此并非碑文首行,前面还应有文字。此行之后有议定章程十条,大致内容是根据本城各汛陆路兵丁充伍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等不同年限,以及奉差外出公办的远近难易,或遇病故、残疾等意外,可支领的公帮银两数额。领公帮银的除外条件包括懒惰、醉酒行凶、不守营规及作奸犯科者。陆路合营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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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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