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道光二十五年(1845)九月七日
【地点】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碑无额,碑身中部有断裂痕。碑文13行。碑载水炉公所司事王有源等禀文称:道光十一年(1831)七月间,苏州府宪“谕禁同业人等毋许勾串匪徒、欺懦藉扰在案”。因前发示谕“风雨摧残,字迹模糊”,特请求换颁新示禁约。长洲县将禀文呈苏州府,并移文元和、吴县暨水利厅。在收到苏州府的批示后,长洲县颁发示谕:“如有同业店夥不安本分,勾串外来匪徒以及地恶人等藉端索扰、酗酒滋事、阻挠善举,许该司事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决不姑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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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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