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治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长洲县保护水炉公所示谕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12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一月十二日 · 清 ·《长洲县保护水炉公所示谕碑》

D32C9

《长洲县保护水炉公所示谕碑》


【时间道光二十五年(1845)九月七日

【地点】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碑无额,碑身中部有断裂痕。碑文13行。碑载水炉公所司事王有源等禀文称:道光十一年(1831)七月间,苏州府宪“谕禁同业人等毋许勾串匪徒、欺懦藉扰在案”。因前发示谕“风雨摧残,字迹模糊”,特请求换颁新示禁约。长洲县将禀文呈苏州府,并移文元和、吴县暨水利厅。在收到苏州府的批示后,长洲县颁发示谕:“如有同业店夥不安本分,勾串外来匪徒以及地恶人等藉端索扰、酗酒滋事、阻挠善举,许该司事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决不姑宽。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2C0EA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