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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 《歙县义园察院禁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0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四月十日 · 清 · 《歙县义园察院禁碑》

《歙县义园察院禁碑》


【时间】 乾隆三十四年(1769)六月

【地点】北京丰台区双庙村

【评述】

碑身高140厘米,宽70厘米。额题“察院禁碑” 24字。碑身13行,尾题“ 告示 2字较为醒目。据碑载,歙县义冢坐落于永定门外十里庄,置于明朝。因清厘界址、周种树秧,徽州府歙县会馆观光堂经理义园职员吴家仲等特向察院呈请“ 乞颁禁示以养材木以安坟冢事 ”,南城察院敦、吴为此示谕附近军民人等知悉:“ 如在该义园偷窃树木,污秽作践情事,一经查出,定行锁拿究治,决不姑贷。

碑额中的“
察院 ”和碑文首行的“ 南城察院 ”为清代京师五城察院之一。清代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 五城御史衙门 ”,简称“ 五城 ”或“ 察院 ”。长官为巡城御史,雍正元年(1723)更定为满、汉各一人,由都察院从科、道中简用。各城设有兵马司,每司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负责稽察京城地面治安,稽察各项赈恤事务;听断命盗及其他案件,杖罪以下自行完结,徒罪以上则报送刑部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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