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太原县整饬水利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7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一月七日 · 清 ·《太原县整饬水利碑》

327BC

9443B


《太原县整饬水利碑》


【时间雍正七年1729九月重阳立

【地点】山西太原晋祠圣母殿碑廊

【评述】

碑高289.5厘米,宽91.5厘米,厚26厘米。木质碑额。碑文44行,满行99字。碑阳记载了南河渠长王杰士强霸水利案,碑阴为经理者及渠甲姓名。杨廷璿书丹,其子杨二酉篆额,崔之贵、赵起运刻石。晋祠镇乡约、保正、地方、渠甲及住持道士同立。


碑阳载太原知县龚新审断渠案并整饬水利之事。“晋水一源分为四河”,即北河、南河、中河、陆堡河。四河之外,另将晋水源头作为“总河”。雍正初年,南河渠长王郭村人王杰士认为晋祠镇并未轮程用水,亦未出夫濬渠,因而不应享有水利,遂越界强霸晋祠镇的九个水口,引发纠纷、械斗。晋祠镇贡士杨廷璿呈控至官府,但此案历经三年仍未断定。至雍正七年初,太原知县龚新奉山西巡抚觉罗石麟之命再行饬查此案。龚新在杨廷璿与其侄杨云涵的协助下,考之志书、碑文,“细勘情形,遍访高年”,又于晋祠镇稻地水口下,“掘得古时石凿圆口一个”。由此断定,“王杰士借远村出夫不出夫之说,妄谓晋祠稻地无例”,纯属无稽之谈。他除将此案归结外,还将晋祠镇设立渠甲、酌定用水之法的方案一并呈报太原知府、山西藩臬二司及巡抚核夺,得到各级要员认可。


碑文被载入道光六年(1826)《太原县志》、光绪末年《晋祠志》等方志。据《晋祠志》记载,龚新为浙江余姚人,雍正六年任太原知县。杨廷璿,字在齐,南关中都一甲人。其子杨二酉官至巡视台湾监察御史,并兼理学政。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