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一月三日 · 清 ·《断明板桥水利公案》

《断明板桥水利公案》
【时间】雍正元年(1723)季冬上浣立
【地点】山西太原晋祠圣母殿碑廊
【评述】
碑圆首方座,高161厘米,宽68厘米,厚17.5厘米。额横题“水例碑记”4字。碑文26行,首题“断明板桥水利公案”。
碑载雍正元年(1723)六月间,因板桥泉“亢晹水浅,池水不能自流,寺僧寂尊因用水车绞灌,北河水甲韩延龄等平空毁车,阻僧灌溉”,之后寂尊两次呈控。“北河渠长张忠等扛帮,韩延令等扶同控告”,寂尊知难而退。但“阖镇施主一恐寺产有累,一恐例废难振”,四十余人连名控府。经官府查勘后裁断:板桥泉所汇池水有南北二口,北口水流灌圣母庙香火地和吕祖水磨,而后达于河;南口之水流灌奉圣寺香火地,而后达于河。“入河以后方归渠甲管辖,照例分程。”也即寺僧寂尊因用水车绞灌之水尚未入河,北河水甲无权干涉,拟判:“将韩延龄、张忠各责三十板,又于韩延龄名下追赔水车银壹两。”同时警告称:“将来渠长人等再敢倚恃人众,妄兴事端,即以光棍之法治之。”北河水甲韩延龄等不服,复控“抚都院诸大老爷案下,蒙批:桥板与河渠两不相涉,何得因修板桥,而即指为汝等之水,虚诞已极,不准。”
此碑当时刻立两通,一竖圣母庙,一竖奉圣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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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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