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十三日 · 清 ·《江南布政司为禁用旧例叩饬新碑告示》


《江南布政司为禁用旧例叩饬新碑告示》
【时间】康熙三十九年(1700)二月
【地点】原在上海松江二中(松江府署旧址)
【评述】
碑边框饰花纹。碑身五截刻,前三截均24行,第四截19行,第五载为立碑责任者落款12行,碑文总计103行,行11字。
禁碑由江南(即江苏)布政使司出具,事由为“上禁当官下遵永例因明旧例叩饬新碑以昭盛朝加惠于商民以彰宪天垂恩于万载事”。碑文载松江府据竹木商铺程卿等呈称:“考之明季碑例,各邑商铺分值。娄县以旧碑未入为辞,藉口偷安,伏乞重立新碑,以均劳逸。”对此呈,江宁巡抚(后称江苏巡抚)批称:“松属商铺轮值当官乃系明季陋习。该署府引以为例,率尔具详,大为不合。仰司严行申饬。”同时要求:“先将明季废碑撤毁具报,并候督部院批示。”
江苏布政使司据总督、巡抚的批示,特下发禁令:“嗣后凡遇各衙门修造工作需用一切竹木等项,遵奉宪批,照时给价平买,一应当官轮值名色,概行禁止。倘有胥役如敢仍指旧例,借端派扰者,许即指名赴司首告,以凭严拿解宪重处,决不轻贷!”立碑责任者有松江府知府官员及华亭县、娄县、上海县、青浦县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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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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