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二月一日 · 清 ·《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


《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
【时间】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二月
【地点】山东泰安岱庙汉柏院北侧
【评述】
碑嵌于壁内,高190厘米,宽80厘米。碑身14行,满行32字,内容系济南府泰安州遵旨将泰山香税银400两供给东岳神庙、岱顶碧霞元君祠使用的公文。碑文主体为山东巡抚钱钰为泰安州奉上谕提留香税事给户部山东清吏司的案验。公文层级分明,责任明确,时间紧凑: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正月十八日山东清吏司案呈户部,户部送内阁票签,二十三日得旨形成红本,二十四日户科抄出到部。二月十日户部咨山东巡抚钱钰,二月十一日钱钰依咨案验,案行到户部山东清吏司,司札行济南府,府帖行泰安州,泰安州遵照执行,遂发文晓谕。碑文所涉公文及行政流转,可参见郭笃凌《从<泰安州提留香税碑>看清代公文制度》,载《泰山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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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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