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清 ·《杭城治安禁令十一条碑》

《杭城治安禁令十一条碑》
【时间】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十月
【地点】浙江杭州孔庙碑林
【评述】
碑高约196厘米,宽约95厘米。无额,碑身38行。碑文载自康熙十八年十二月至康熙二十一年八月部颁定例及《大清律》内涉及棍徒勾引旗丁生事害民、诱娶妇女典卖、民人奴仆背主投营、聚众抢夺路行妇女、私放钱债及典当、旗下人放债等十一项规定,由巡抚浙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王国安勒石示禁。立碑缘由系“抄列部文条例,勒石示禁以申功令以靖民生事”。
立碑示禁者王国安(?~1709),汉军正白旗人,顺治十八年(1661年)由刑部笔帖式,考授宏文院中书。康熙十二年(1673年)迁刑部员外郎。康熙十三年(1674年)授内阁侍读学士。康熙十六年(1677年)奉命颁诏朝鲜。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六月擢内阁学士,充纂修明史总裁官。七月授浙江巡抚。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二月擢浙江总督。此碑立于王国安任浙江巡抚之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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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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