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月二日 · 金 ·《滕阳军给地藏禅院公据碑》

《滕阳军给地藏禅院公据碑》
【时间】金章宗承安四年(1199年)十月二十日记,大定二十年(1180年)、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给付公据
【地点】山东滕县
碑身拓片高235厘米,宽86厘米。两截刻,上截刻两道公据,各13行,总26行,行54字,碑文风化较严重。两公据起首均为“滕阳军”,系公文颁行机构。前者为大定二十年(1180)七月初九日给付,后者为大定二十一年八月(1181)初五日给付。尾行均书“使”字,收执者为十方地藏禅院。主要内容系引据大定二十年(1180)禁私创寺观的新制,对符合存留条件的寺观出给公据之事。下截刻僧徒次序谱。碑阴额题“十方地藏禅院”,碑身刻题名。
滕阳军创置于北宋,治所在滕县 (今山东滕州市),金大定二十二年 (1182年) 升为滕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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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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