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九月二十二日 · 金 ·《沂州给塔河院公据碑》

《沂州给塔河院公据碑》
【时间】大定二十年(1180年)十月出具,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闰三月二十二日立石
【地点】山东费县
【评述】
碑高184厘米,宽76厘米,右下部残缺。额题“圣旨存留塔河院额”4行8字,两侧饰花草纹。碑身两截刻,上截刻大定二十年(1180年)十月“沂州给洪字号”公据17行,满行23字,首、尾行均大字书刻,公文上钤有2方全印、4方半印,尾部刻有3个画押。下截刻《圣旨存留塔河院额之记》14行,后接僧众及费县官吏题名9行。住持行瑜珈大教闍梨僧智道于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闰三月二十二日立石。
碑文大体内容是:费县温泉村东塔河院虽旧无名额,但因塑有神佛容像,且于天德三年(1151 年)间,村众请到本县开福寺僧智道住持,已在官府登记备案,系据圣旨合存留者。因“使州降到院额文字具载恩纶”,特“刊于贞石,以申崇卫”。
金代沂州治所在今临沂城,辖临沂、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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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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