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九月十七日 · 金 ·《清凉院牒并公据及记》

《清凉院牒并公据及记》
【时间】大定十年(1170年)十一月初六日公据,大定十四年(1174年)五月十五日立
【地点】山东平阴县城西关村清凉院遗址。
【评述】
碑高166厘米,宽88厘米,厚14.5厘米。碑身断裂,圭额,额篆“敕赐清凉之院”3行6字。碑身两截刻,上截刻尚书礼部牒文15行,落款年月处空,钤3方“尚书礼部之印”,刻3个画押;下截右侧刻大定十年(1170年)十一月初六日发卖所公据6行,钤3方“勾当公事之印”;其左19行,为金大定十四年(1174年)五月十五日王去非撰《平阴县城西清凉院记》,满行34字。张彦摹刻,惠润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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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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