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
星期三·小暑
农历辛丑年·五月廿八
七月·百年法影
民国·吉庆公所合同

【名称】
吉庆公所合同
【时间】
1914年11月7日
【评述】
广东梨园公所合同。清末民初,广东各乡聘请戏班需经设于广州的吉庆公所签订合约。吉庆公所设于清同治六年(1867),为广东地方戏剧同业组织。清光绪十五年(1889)八和会馆成立后,吉庆公所成为附属于八和会馆的中介机构。民国三年(1914)的吉庆公所合同主体为印制格式,主文内容较多,涉及订立合同的必要性、程序、戏价、违约条款及公所声明等;手写部分主要在预留的空档处,填写邀演主事姓名、戏班名、演出地、签约时间及戏金支付情况等。文内写明剧团演“京戏四本”,可能是粤剧在清末遭禁,戏班需挂上京班幌子方可演出的遗迹。合同左上角钤有吉庆公所于清宣统三年(1911)三月初一日的红印启事,内有“倘戏场有违禁开赌情事,立即停演下箱,解舟别往,其戏金仍要照戏价找足”的声明。该禁赌印启沿用至民国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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