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8日
星期四
农历辛丑年·五月廿九
七月·百年法影
民国· “中日民四条约”




【名称】
“中日民四条约”
【时间】
1915年5月25日
【评述】
“中日民四条约”因在中华民国四年(1915)签订而得名,是袁世凯政府与日本因《二十一条》谈判多次最终确定的修正案,由《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另附的《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等13件换文组成。谈判从1915年2月2日到5月7日,历时105天,中日谈判20多次,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多有抵制。与《二十一条》原本相比,“中日民四条约”实签本为“十二条”,即《二十一条》中第五号的七条未签,第四号全部删除,第三号中的两条删除一条,第一、二号中的十一条签订时或言“留待日后磋商”,或加入限制条件,将中国的损失尽可能减小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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