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寺礼部札付碑》释读
撰文/朱子惠
(中国政法大学2014级本科生)
一、碑石基础信息及碑文注释
《宝塔寺礼部札付碑》又名《宝塔寺圣旨碑》,明正统十三年(1448)十一月十五日立石。碑螭首方座,首身高320、宽92、厚23厘米;座高69、宽108、厚51厘米。阳额篆“圣旨”,首题“钦赐礼部札付碑记”。碑文12 行,满行22字,存138字。第1、5、8行的“钦赐”、“圣旨”、“圣寿”均顶格,其余各行前空2格。碑面3处“正统”字迹均有人为敲凿痕迹。碑文记礼部奉敕札付宝塔寺主持僧德玩,将该寺原名“宰塔寺”赐名为“宝塔寺”之事。该札付在礼部档的编号为“礼字拾肆号”。碑阴额篆“万古流芳”,首题“敕赐宝塔寺住持德玩同合山僧众□□芳名碑”,碑文刻宝塔寺主持德玩和僧众的题名,因碑石磨泐,文字缺损较多。碑原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南礼士路月坛西夹道宝塔寺,现存五塔寺石刻艺术博物馆内。现将碑文标点并按格式移录如下。
【注释】
1.札付:源于“札子”,是宋代中央衙署变异“堂札子”而创设的下行文种。其名称演化经历了“堂札子—中书札子—札子—札付”的阶段。从字义方面考证,“札”字的指称范围由书写材料逐渐过渡到泛指写成的各类文字记载。起初,“札”指小块的竹木书写载体。就公文名称考证,最早以“札”为名的公文是“奏札”。唐人奏事,非表、非状者称“榜子”,入宋改称“札子”。宋代作为下行文种的札子,起先仅限于中央军、政衙署使用,后来运用范围有所扩大。如各路帅司指挥所属称为“帅札”。札子的结语,称“札付某某”,其中“札”为文种,“付”是动作,“某某”为收文者。由于札子的这一特定结语,演变至元、明,文种名称遂改为“札付”。
2.礼部:中国古代官署,南北朝时北周始设,隋唐为六部之一,历代相沿,是负责国家礼仪、教化的机构,长官为礼部尚书。碑文涉及寺院更(赐)名事属礼部职掌。
3.正统:明朝第六个皇帝明英宗朱祁镇登基后的年号,共14年(1436—1449)。正统十四年(1449)年九月英宗于土木堡之变被俘,明代宗即位改元景泰。
4.该:指示代词。指称上文说过的人或事物,多用于公文。
5.司礼监:明朝内廷管理宦官与宫内事务的“十二监”之一,始置于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明初司礼监权力受限,宣德以后,原本由皇帝掌握的批红权逐渐分散给司礼监,主要是掌印、秉笔、随堂太监。《酌中志》卷16《内府衙门职掌》记:“凡每日奏文书,自御笔亲批数本外,皆众太监分批。遵阁中票来字样,用朱笔楷书批之。间有偏旁偶讹者,亦不妨略为改正。”(转引自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故宫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页。)至明中后期,由于皇帝怠政以及幼冲等原因,司礼监权力扩大,并干预中央决策。
6.钦此,钦遵:公文中引用皇帝诏书结尾的套语。臣下在接奉或聆听了皇帝谕旨或训诲之后的用词,表示对皇帝谕旨或训诲的恭敬和坚决遵照执行之意。
7.科:指六科,此处应是礼科。明朝设置六科给事中,主要有“近侍扈从,规谏君主;监察百官,规范行政稽核公文,确保行政正常运行”等职能。札付碑文中涉及的是给事中对内廷下达的诏旨的审查。《大明会典》卷213《六科》载:“凡内宫内使传旨,各该衙门补本覆奏,再得旨,然后施行。”六科认为有不当的诏旨有权封还驳正,“谓之科参”。
8.备照:备,准备、预备、储备。照,根据六科给事中的职能,此处的“照”不是“照会”这一公文形式,应是凭证、存档之意。因为明代六科给事中负责中央公文的“注销”制度,此“注销”不同于现今的消除、取消之意,实质上是检查各类公文下达以后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为了便于以后检查,六科均建立起公文存档制度。
9.通:此处应用作副词,修饰“行”,有合理地、圆满地之意。
10.合行:公文用语,应当施行。
11.仰:在公文中表示切望之意,为上级命令下级的惯用之词。
12.本:意为该。区别于清代、民国时期公文中表示作者在平行文、下行文中对自身的称谓。此处不作自称,是沿袭唐宋公文的特殊用法。
13. 礼字拾肆号:此为礼部公文字号,体现了明代公文存档制度,与六科给事中的“注销”职能相呼应。
14.准此:犹言按照这样(办理),旧时常用于下行和平行公文。
【译文】
为便利分析,兹将碑文今译,大意如下:
以立碑的方式将礼部奉皇帝命令、札付宝塔寺的事情记录下来。
礼部于正统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为寺名(匾)的事情时发出这份札付。
司礼监太监范弘批传(宰塔寺):
“敬奉皇帝旨意,将宰塔寺赐名宝塔寺。圣意如此,领旨者遵命而行。”圣旨传奉到礼部,除将补本传送到礼科作为存档外,应当(按照旨意)合理地施行。除施行此事外,札付给该寺住持僧,望其严格遵守清规戒律,带领寺中僧人焚香修行,为皇帝祝福延寿。后续的施行情况应该报告给发送札付的礼部。
礼字拾肆号
札付宝塔寺住持僧德玩,执行公文内容。
正统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出公文
□□正统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此碑
二、从法律视角解读碑文
本札付可分为三部分:首先是司礼监太监范弘对皇帝圣旨的转述;其次是礼部收到圣旨后的作为(补本六科等);最后是礼部札付宝塔寺住持的内容。这一过程体现了明代中央决策的公文形成方式,也展现了司礼监、六科给事中等特殊“行政机关”在明代行政中的作用,以及公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观念。
明代中央机关决策的公文,大致经过拟旨、批红、抄驳、议复四个程序。拟旨由内阁,批红由司礼监,抄驳由六科,议复由六部。
内阁拟旨始于何时? 明初罢相后,太祖每天都要亲自处理大量的政事。但一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因此,他深感“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洪武十三年九月戊申条。),进行了辅政形式的尝试,设四辅官及殿阁大学士。永乐时期,内阁之名正式出现。宣德、正统时期,内阁地位提高,形态和职能进一步完善,票拟即为其中一项职能。票拟是指内阁代皇帝草拟题奏批答,又称票本、条旨、调贴等。《殿阁词林记》卷九《拟旨》中记:“宣德时,始令内阁杨士奇辈,于凡中外章奏,许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谓之条旨。”票拟专属于内阁始于正统初年。(转引自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故宫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
批红由司礼监。经过内阁票拟(草拟政事意见)的奏本传至皇帝处时,本应有皇帝根据意见作出判断,朱笔批红。但宣德以后的皇帝对于政务处理的态度不像开国前期的洪武、永乐等“政治强人”诸事亲历,一部分“批红”权逐渐分散到了司礼监。内阁拟旨后送司礼监“照阁批朱”,方成为“圣旨”。如果内阁票拟与皇帝或司礼监的意见不符,司礼监可发还内阁重拟,或径用朱笔改定。明代宦官专权局面的形成,实与宦官摄取了“批红”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见审批公文决非小事。
抄驳由六科。中央所发出的公文均需经六科抄驳,圣旨也不能例外。六科有封还圣旨的权力,同时还有径自改正违误章奏的权力,这个权力是皇帝钦准的。从《宝塔寺礼部札付碑》第5行“钦遵补本送科备照外”可以看出:礼科有对礼部公文备案监督的职能:明太祖设给事中,分为六科与六部相对应。王天有将六科职责表述为:“处理诏旨章奏;规谏皇帝,充任言官;参与议政;监督六部中央官署;考察官吏。”(参见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故宫出版社2014年版,第72-83页。)郭景未将六科职责归纳为:“规谏君王;监察百官;稽核公文。”(参见郭景未:《明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研究》,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18-34页。)就“稽核公文”职能而言,六科给事中对于上传下达的公文有封驳的权利。《明史》卷74《职官志四》云:“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对于内外衙门所上章本,经过票拟批答后,六科审核后认为仍有小的违误之处,可以驳正。顾炎武在《日知录》卷9《政事》道:“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等部门在具体执行中,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执行。如六部坚持己见,须重新具本上奏。
议复由部。明代六部地位崇高,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同为中央最高一级行政决策机构,九衙长官合称“大九卿”。皇帝随时可以将有关事务交由部、院、寺商议处理,部、院、寺根据皇帝旨意,经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是为“议复”。议复可以一部,也可数部合议。(参见颜广文:《论明代公文运作制度》,载《广东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在通常情况下,中央机构需要解决的事项大都以公文形式层层上报。再复述其过程是:(1)内阁拟旨(提出解决草案);(2)上报皇帝审核并朱笔批阅(审核权),但实际上司礼监掌握了批朱权(一方面由于明代废丞相,皇帝一人难以解决大量的奏章;另一方面在经历一些特殊事件后,内廷宦官逐步受到皇帝信任,对皇帝产生较大影响);(3)批朱后准备下发的公文需要经过六科的抄驳,目的一是再次检查是否有不当之处,另一是存档以便随时监督后续的执行情况。(4)皇帝随时可以将事务交由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相关部门进行议复,主要是针对突发重大事项及皇帝认为需要特别处理的一些事项,实质上是特别事项的处理办法。
由此可以看出,明代中央决策权存在分立与制衡的关系:内阁与司礼监(皇帝)形成关于事务草拟与审批的分立,实质上是对于一般事务决策权的制衡。六科是对于内阁、司礼监甚至皇帝作出决策的监督,有权对有小问题的决策以公文进行科参,对不当的公文进行封驳。议复是对于特殊事务的联合决策制度,与一般决策相互制衡。一般决策程序出现问题或皇帝认为有必要特别处理的事务,可以由部、院、寺进行议复。
总而言之,仅就中央决策权而言,明代分为一般事务与特别事务两套处理程序,六科独立于程序之外进行监察,从而在中央行政机关中形成了内阁、司礼监、六科、九卿之间相互分权与制衡的行政体制。此虽与现代西方权力分立与制衡理念的出发点不同,但实质都体现了在行政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公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