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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婧 | 魏晋南北朝律博士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4 阅读数:

冯婧 | 魏晋南北朝律博士考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自1999年创刊以来,始终致力于突破学科划分的藩篱,努力实践多元化学术路径的整合,是学界率先出版的以法律文献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刊物。为适应信息时代学术传播载体多元化的趋势,本刊编辑部决定以法律史料整理与介绍”“先秦法律史研究”“秦汉法律史研究”“唐宋法律史研究”“明清法律史研究”“域外法律史研究等专题,分类推送往期各辑刊登的相关论文、述评以及书评,以备学界同仁参考。


魏晋南北朝法律史研究专题

魏晋南北朝律博士考


摘要

律博士初创于曹魏,两晋南北朝沿袭,直至隋朝,它的历史才终告完结。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从律博士的沿革、所属机构、职能与地位等方面进行讨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博士,大部分时间都处于中央司法机构廷尉或大理之下。律博士的职能,包括教授法律、判决罪状、考论律令,并参与司法程序改革的讨论。南北历史环境的差异,造成了律博士南北相异的社会、政治地位。南朝陈时,胄子律博士率先由司法机构转入教育机构,北朝的律博士却始终滞留于司法机构,并呈现膨胀与发展的态势,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向亦是受南北相异的历史环境的影响。同时,陈胄子律博士步入国学,是律学逐渐从司法官吏的专门之学发展为官僚士大夫的必备素质这一历史趋势的早期表征。


关键词  律博士 律学 南朝国学




魏晋南北朝法律史研究专题

魏晋南北朝律博士考

摘要

律博士初创于曹魏,两晋南北朝沿袭,直至隋朝,它的历史才终告完结。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从律博士的沿革、所属机构、职能与地位等方面进行讨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博士,大部分时间都处于中央司法机构廷尉或大理之下。律博士的职能,包括教授法律、判决罪状、考论律令,并参与司法程序改革的讨论。南北历史环境的差异,造成了律博士南北相异的社会、政治地位。南朝陈时,胄子律博士率先由司法机构转入教育机构,北朝的律博士却始终滞留于司法机构,并呈现膨胀与发展的态势,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向亦是受南北相异的历史环境的影响。同时,陈胄子律博士步入国学,是律学逐渐从司法官吏的专门之学发展为官僚士大夫的必备素质这一历史趋势的早期表征。


关键词  律博士 律学 南朝国学


魏明帝时,设律博士一职,两晋南北朝沿袭,至隋文帝时撤废。对于律博士,沈家本曾有极高的评价,认为: 赖有此一官,而律学一线之延遂绵绵不绝 …… 然则律博士一官,其所系甚重而不可无者也 ,认为它是律学传承的重要载体。但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关于这一 所系甚重 职官的研究仍十分有限,尚有进一步补充的余地。笔者拟从律博士的沿革、所属机构、职能、地位等方面入手,试图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 律博士之沿革及其所属机构

律博士创制于太和元年(227)或二年(228)。关于其沿革,沈家本已有梳理,但仍有未暇详审之处。现将律博士之沿革重新条理如下:

《唐六典》有言:魏初为大理,后复为廷尉。置律博士。曹魏律博士应归廷尉管辖。两晋时,律博士仍设于廷尉之下,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宋承晋制,廷尉律博士,一人,亦隶属廷尉。南齐从之,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监一人,评一人,律博士一人

梁初,廷尉下仍置律博士。天监四年(505)二月,武帝新设胄子律博士,位视员外郎,与原有的廷尉律博士一起,隶属于廷尉。至陈,仍有胄子律博士一职,却不明其所属。《册府元龟》学校部总序中称陈国学下有律学博士,国子助教、太学博士,并品第八,秩六百石。律学博士秩品亦同。此处的律学博士指的是廷尉律博士还是胄子律博士,亦或两者都不是,需进一步考察。

首先,根据《隋书·百官志》,梁廷尉律博士居三品勋位,为典型的流外勋品,较之《册府元龟》所载品第八(相当于梁制流内三班或四班)的陈律学博士,一流外一流内,实是相差甚远,很难想象两者之间有传承关系。因此,《册府元龟》中的陈律学博士,应不是指廷尉律博士。其次,根据《隋书·百官志》,陈胄子律博士官阶为秩六百石,品第八,恰与《册府元龟》中的陈律学博士相符。由此可见,《册府元龟》中的陈律学博士与《隋书·百官志》所载陈胄子律博士,两者很可能指的是同一职官。

为进一步证实这个推测,笔者遍览《册府元龟》中关于律博士律学博士以及胄子律博士的记载,发现在宋人为《册府元龟》所作序中,有三者概念不清,混淆使用的情况。例如《晋书·职官志》载晋有律博士,《册府元龟》刑法部总序记为律学博士;《隋书·百官志》载置胄子律博士,位视员外郎,《册府元龟》刑法部总序写做又置律博士,视员外郎。由此观之,《册府元龟》学校部总序将陈胄子律博士误记为律学博士,并不足为奇。至此,我们大体可以确定,《册府元龟》学校部总序中的陈律学博士,是由陈胄子律博士误改而来。

确定两者的关系后,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取信《册府元龟》序文中陈律学博士(即陈胄子律博士)隶属国学的相关记载?《册府元龟》中的大、小序,经宋人修撰而成,相当于宋人对于前代的研究成果,与原始材料仍有一定差距。然单就陈律学博士隶于国学这条记载而言,笔者认为仍可取信,理由如下:在撰修《册府元龟》序文的过程中,编撰者手上若没有关于陈胄子律博士所属机构的史料,他们很可能会将陈胄子律博士比同于梁胄子律博士,依照梁时制度,划归司法机构。如今我们却看到《册府元龟》序中陈胄子律博士被划归国学,说明编撰时大概有可靠的史料作为依据,只是这些资料后世不传,我们今天无法看到。可以说,《册府元龟》将陈胄子律博士区别于梁胄子律博士,归入教育机构而非司法机构,编撰者应是经过认真考虑的。同时,就《册府元龟》的编纂质量而言,无论是正文还是总序,整体水平较高。总的来说,国子助教、太学博士,并品第八,秩六百石。律学博士秩品亦同。这条史料应是可信的。由此得出陈胄子律博士隶属于国学的结论,也是合理的。

退一步讲,即使是《册府元龟》学校部总序的编修者在陈胄子律博士所属机构的判断上出现了失误,我们也不能否认梁陈两代的胄子律博士已经与国学这一教育机构发生了联系。胄子一词,有国子学学生的含义。如晋潘尼《释奠颂》有云:莘莘胄子,祁祁学生。梁武帝天监九年(510)十二月亦有舆驾幸国子学,策试胄子一事。若是胄子律博士与国学毫无瓜葛,又为何以胄子命名之?若仅为区别于同一机构之下的廷尉律博士,应是可以取用其它名称的。南朝末年的胄子律博士,很可能已经与国学具有了某种联系。甚至在陈时,从廷尉转移到了国学。

大体确定了陈胄子律博士的情况后,我们再来考察陈廷尉律博士的状况。虽然史籍不见陈廷尉律博士的记载,笔者推测南陈可能仍存廷尉律博士,理由有二:第一,陈承梁,皆循其制官,陈对梁的职官多所保留,改易甚少;第二,根据《隋书·礼仪志》,廷尉律博士,无佩。并簪笔,后无注文。《隋书·礼仪志》关于梁陈礼制的部分,所述甚详。梁陈两代职官、服制改易者,皆于注文中增补。廷尉律博士条后无注文,表明这一职官在梁陈之际很可能无所改制,陈时廷尉律博士仍存。若真如笔者所推测,南陈仍存廷尉律博士,基于陈承梁制,廷尉律博士应隶属廷尉。

十六国律博士的存废状况已不见于史籍。《魏书·官氏志》载北魏有律博士一职,不见其所属机构,但我们可以从其它史料中获得相关信息。《魏书·袁翻传》载正始初年宣武帝诏尚书门下考论律令,在参议者中,律博士侯坚固列于廷尉监张虎后;《魏书·刑法志》载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议论是否应该采取外行覆审,律博士亦随大理正、评、丞之后;《魏书·常景传》称廷尉公孙良举常景为律博士。由此可知,北魏的律博士很可能仍设于廷尉之下。

北齐大理寺下设律博士四人。北周律博士的状况没有明确记载。《通典》有《后周官品》,中有法生,经阎步克的辩证,法生当为律博士弟子。则北周很可能存在律博士一职。周隋相承,隋律博士隶属大理寺(详下),北周律博士亦应隶大理。隋初大理寺下统律博士八人,至开皇五年(585),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律博士被废。隋末,与律博士性质类似的职官有可能重设于国子监之下,但不知当时称律博士还是律学博士。唐武德初年,省置一人,移属国学,将律学博士设于国子监之下。此时,已称律学博士,而不称律博士。其隶属部门,从司法机构变成了教育机构,性质与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详下)。可以说,律博士的历史在隋开皇五年时便已结束,而后设于教育机构下的律学博士,又是一番新的面貌。


二、 律博士的职能


魏明帝时,面对司法官吏法律素质低下这一状况,卫觊上奏请设律博士: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之所以称之为博士,盖承汉博士之意,以传道授业为本职。律博士最初的设置目的,是提高司法官吏的法律素质,教育为其最基本的职能。后秦姚兴弘始年间,曾设律学于长安:立律学于长安,召郡县散吏以授之。教授者有可能是律博士;南齐、北齐、北周、隋皆有律博士弟子的记载;陈时胄子律博士甚至进入了国学。我们可以相信,律博士教授法律的职能很可能一直延续到隋开皇五年废律博士之前。唐初律学博士设于国子监下,继续在教育机构中承担着教授法律知识的职能。

除了教育职能,这一时期的律博士还具有判决罪状、考论律令的职能,并参与司法程序改革的讨论。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有散骑侍郎贺乔妻于氏上表一事。于氏无子,养子贺率不事赡养,以故告之。成帝敕下太常、廷尉、礼、律博士,按旧典决处上,可见律博士可参与断案、判决罪状。律博士亦参预对律令的讨论,如《魏书·袁翻传》载正始初年宣武帝诏尚书门下考论律令一事,参议者中就有律博士侯坚固。同时,律博士还参与司法程序改革的讨论。《魏书·刑罚志》载永平三年(510)六月廷尉寺内部争论是否应该采取外行覆审,律博士刘安元亦在议列。

不过,随着律博士隋初被废,其判决罪状的司法职能未能延续下来。唐初新设的律学博士,并不具有司法职能。隋开皇五年,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弄法,陷害侍官慕容天远,文帝遂下诏:


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


从隋文帝的诏书中,可解读出以下信息:州县律生舞文弄法,撤除情有可原。但为何要将大理律博士与诸曹明法一同撤废?隋文帝的选择,应当是有理由的。在他眼中,大理律博士与诸曹明法应同样是掌杀生之柄的小人,于是一同废除。根据这封诏书推测,律博士在隋初仍承担着司法职能,且报判之人,推其为首,在判决罪状的过程中握有生杀夺予的大权。

不过,自隋初撤废大理律博士开始,律博士便被逐出司法机构,丧失其司法职能。之后唐武德初年国子监下的律学博士,很可能已成纯粹的法律教授之职,不再参预司法活动,故文献中似亦不见律学博士参与司法活动的的记载。


三、 律博士的地位


一职官之地位,与当时的社会风气和制度设计紧密相关。由此两者入手,大致能把握一个职官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政治地位。魏晋南北朝是门阀士族兴盛的时代,世家大族的好恶褒贬直接影响当时的社会风气,他们与皇权的纠葛与博弈亦牵动着政策的走向与制度的选择。可以说,要考察这一时期律博士的地位,首先要讨论当时士族对其的一般态度。南北士族对待法律的不同态度,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律博士南北截然不同的社会、政治地位。

魏晋以降至南朝,世家大族推崇清望之官而不屑与浊吏为伍,刀笔之吏多为寒门所职,非高门贵族所屑为。早在东晋,熊远便有上疏:今朝廷法吏多出于寒贱,直接点出当时朝廷司法官员出身微寒;南齐崔祖思亦指出: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族非咸、弘,言令史门户,意即起家微贱;南齐孔稚珪曾建议国学置律助教,言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然这条建议最终没有施行,可见南朝律令已沦为寒门的技艺,不仅为世所轻,连国家统治者也不予措意,正如《隋书·刑法志》所言:(梁武)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狱留意。在此种社会氛围下,律博士等与法律相关的职官不可避免地遭受轻薄与鄙夷。

这种社会风气直接反映到了官阶制度的设计之中。魏明帝初设律博士,其时尚无官品之说,其禄秩亦不可考。《通典》所载《魏官品》、《晋官品》与《宋官品》中,不见律博士官品,而廷尉正、监、平皆第六品,所以魏末、晋、宋的律博士官品应不高于六品。《通典》阙《南齐官品》,阎步克有《南齐官品拾遗》一篇,其中考得廷尉为第三品,廷尉正、平为第六品,廷尉丞为第七品,所以南齐律博士应不高于第七品,同样是在官品的较末位。梁廷尉律博士居三品勋位,为典型的流外勋品,多为职能性官职,面向寒人,为士族大家所不屑,亦为世评所鄙。陈很可能仍存廷尉律博士,基于梁时这一职官已别为流外勋品,陈廷尉律博士的地位亦不会太高。

北朝状况大有不同。《魏书·羊深传》称:进必吏能,升非学艺,是以刀笔小用,计日而期荣;专经大才,甘心于陋巷。《魏书·文苑传》亦言:自孝昌之后,天下多务,世人竟以吏工取达,文学大衰。北朝重武功吏干,无论君主还是士族,于律令法式皆多有关注。南北士族迥异的政治文化取向,亦反映在律博士南北相异的官阶设置上。北魏太和十五年(491大定官品,律博士为从第五品中;太和二十三年(499)孝文帝又颁《后职令》,律博士为从第八品。而后北齐律博士为第九品。北周律博士官品状况不详。隋开皇五年废律博士之前,为正九品。可见,北朝律博士的官品虽亦不高,但一直处于流内的体系之内。而承袭太和官品的梁武帝,却毅然将廷尉律博士别为流外勋品,降为奖励寒人吏劳之职。律博士地位之南北差异,于此可见一斑。

南朝胄子律博士的情况较为特殊。梁天监四年新设的胄子律博士,为流内三班。陈承梁制,仍置胄子律博士,秩六百石,品第八,相当于梁制的流内四班或三班。南朝胄子律博士的官阶地位远超廷尉律博士,大概是因其与国子太学等清要部门发生关系的缘故,也可能有君主表彰法学,注重实务的需求在其中。


四、 南朝末年胄子律博士所属机构的转移


前文已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博士,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司法机构廷尉或大理之下。梁时,廷尉律博士与胄子律博士仍并存于廷尉之下。至陈,胄子律博士撤出司法机构,转入国学这一教育机构。胄子律博士的设置,及其由司法机构向教育机构的转移,并非一蹴而就,我们仍能在南朝前期的历史中觅得其渊源。

南朝最早提出将律学纳入国学的人是南齐孔稚珪,他建议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但这一建议无疾而终。至梁天监四年,新设胄子律博士,虽归廷尉管辖,但似乎已与国学产生了联系。上文已提及,胄子有国学学生之意。若是胄子律博士与国学毫无瓜葛,梁武帝又为何以胄子命名之?若仅为区别于同一机构之下的廷尉律博士,应是可以取用其它名称的。由于史料所限,我们无法得知梁胄子律博士是通过什么方式与国学发生关系,可以确定的是,律学进入国学这一趋势已酝酿于齐梁两代,是陈将胄子律博士设于国学之下的预演。

胄子律博士进入国学这一教育机构,是南朝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南朝后期,皇权恢复、寒人兴起,出现了更多振兴官僚政治的意愿与尝试,这与始终盘踞于南朝的世家大族发生尖锐矛盾。双方的矛盾点之一,便是南朝国学。

世入南朝,沉沦于两晋的学校渐次复兴,学校策试再次成为重要的入仕途径。然南朝国学多为附庸风雅、轻视文法的高门贵族占据;学校察举对策,又以文义经术为主,不察实务吏能。这与南朝君主强化官僚政治的意愿相背,他们对国学这一教育机构的改革势在必行。梁武帝设五馆,招收寒门俊才 后又寒品后门,并随才试吏,为寒庶人士打开国学策试入仕之途,是南朝国学改革的著名例证。继梁武帝调整国学生员构成、拓宽国学入仕道路后,南陈开始对国学所习科目进行改革,将胄子律博士从司法机构移入教育机构。梁设置胄子律博士,冠之以与廷尉律博士截然不同的高品,以及后来陈胄子律博士步入国学这一清流部门,体现的是君主表彰律学,改进国学科目构成,以培养更多吏干之才的意图;亦是将世家大族纳入官僚政治的范围,提高他们文法素养的重要尝试。

相比之下,北朝的律博士始终滞留于司法机构,不仅没有表现出向教育机构转移的趋势,反而呈现数量膨胀的态势。此种与南朝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向实是令人费解。然推考究之,这亦是南北相异的历史环境影响下的结果。首先,如上文所言,北朝选拔人才,重才能吏工,对吏干之才大开利禄之途。即使是世家大族,也不得不迎合国家的选官标准,于律令法式多有关注。在重吏才的官员选拔制度下,无论是国学学生还是地方儒生,自会提升文法修养。在一个法令律例为世所重的时代,法学不需立学表彰,便已赢得欲入仕者的追捧与青睐。在世风崇律的北朝,是否将律博士移入教育机构,是否将律学立于国学以示其重,似已无关痛痒。在这种矛盾并不尖锐的情况下,北朝统治者应不会选择向用以优容贵族的国学大动干戈。其次,北朝一波接一波的造法运动,以及司法机构的不断膨胀,导致国家对专业法律人才保持着较大的需求,亦对律学教育的专业性提出极高的要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博士从司法机构向教育机构的转移,导致了律博士在司法机构之下的膨胀与发展。

南朝的状况不同。世家大族的势力虽经历了一定的收缩,但权势仍盛。他们把持选举,占据国学,附庸风雅,排斥文法,构成官僚政治发展的巨大阻碍。即使在梁武帝别开五馆之后,寒门入仕者的数量仍无法与士族相比,五馆生的任用亦远不如国子生优越。于是,同是优容贵胄的教育机构,南朝的国学却在官僚政治与士族政治的尖锐矛盾之下,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成为重要的改革对象之一。

南朝与北朝走的同样是官僚化的发展道路,却在律博士与国学的关系上呈现完全相反的发展趋向,这是两者相异的历史环境影响下的结果。北朝的世家大族受制于皇权,官僚政治的发展阻力较小;南朝的世家大族虽在衰落过程中,却仍能与皇权相抗衡,官僚政治与士族政治之间形成比北朝尖锐得多的矛盾。这解释了为何南朝胄子律博士率先转入国学,而北朝律博士却迟迟未能步入,反而在司法机构之下发展壮大。

胄子律博士进入国学,从短期来看,似乎仅是南朝官僚政治与士族政治相互摩擦之下引发的一次微小的机构调整。若我们将考虑的时段拉长,便能发现此次机构调整实际上预示着后世律学的发展趋向。叶炜曾经提出,若律学隶属廷尉、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构,其目的是培养专业法律人才;若律学划归国子监等中央教育机构,其目的则是培养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文官。唐朝的律学,前期主要在国子监与大理寺之间徘徊,玄宗以后,才稳定在国子监。至宋,在官员的关试与铨选中,加入了试律令、断案等考察内容。从这一较长时段来看,律学的发展趋向,是逐渐从司法机构转向教育机构,由司法官吏的专门之学发展为官僚士大夫的必备素质。南陈时,胄子律博士首次从司法机构移入教育机构,是这一趋势的早期表征。

而在当时,进入国学的胄子律博士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不可过于夸大。首先,南朝社会上始终盘踞着一个权力巨大的士族集团,他们对文法吏术的鄙夷导致律学教育在南朝始终萎靡不振。陈胄子律博士,虽已步入国学,其在品阶上仍远远次于同在国学之下的国子博士与五经博士,地位较低,影响有限。其次,陈祚不过三十余年,在胄子律博士能发挥培养综合型人才的作用之前,其国其制便已被南下的隋军荡涤一空。直至唐武德初年,于国子监设律学博士,律学才重新回归国学,开始发挥其在士大夫综合素质培养中应有的作用。


五、 结论与余论


本文论述了律博士的沿革、所属机构、职能与地位,并尝试探讨胄子律博士在南朝末年由司法机构转入教育机构的历史动因。从较长时段来看,胄子律博士在南朝末年首次步入国学,是律学由司法官吏的专门之学逐渐发展为官僚士大夫的必备素质这一趋势的早期表征。

而在北朝,由于官僚政治的充分发展,君主对法律的极度重视,以及司法机构的不断膨胀等因素,律博士始终停滞于司法机构。这种情况在唐武德初年发生了改变,省置一人,移属国学,国子监之下设置了律学博士,并且人数上进行了缩省。

这里有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唐将律学置于国学,是否借鉴了南陈旧制?第二,唐为何改变北朝以来律学设于司法机构的传统,将其另设于教育机构?

唐初国子监设律学博士是否借鉴南朝旧制,由于史料不足,暂时难下定论。不过,律学进入国学,已是历史大势所趋。唐武德初年律学设于国子监后,时设时废,徘徊于国子监与大理寺之间,玄宗以后才稳定在国子监。玄宗以后至宋,律学大体上一直隶属国学,直至元朝入主,律学方被撤废。历史的轨迹表现出律学发展的总体趋向,即逐渐从司法官吏的专门之学发展为官僚士大夫的必备素质。这似乎为第二个问题的解答提供了初步的方向。隋唐之际,先是算学、书学被纳入国学,最终律学也被纳入其中,这种教育机构的扩充与科目上的完善,体现的是政府对官僚士大夫群体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当然,这仍是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这种变化的具体原因,还有待笔者进一步思考。


本文作者冯婧,时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本科生。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2-204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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