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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法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8 阅读数:

域外法律史研究专题

法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




摘要

摘要:本文回顾法国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历史和概况,从其研究的重点、进路和视角等方面,概述其基本成果和主要特色。法国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积累深厚,重视史料收集和翻译等基础性文献工作,侧重运用社会史和文化史的研究视角,研究的国际化程度较高。

关键词:法国汉学 中国法律史 研究方法



法国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描述,可以追溯到传教士来华的十七世纪。当时传教士李明对中国制度的描述全面生动。十八世纪的法国传教士延续了这一传统。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按照他的理解,多次提及中国法的状况。十九世纪以后,随着大量西方人来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对中国古典法律制度的形象记述。

作为海外中国学的研究中心之一,法国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研究成果一时称盛。在中国法律史领域,法国及法语地区学者的相关研究,虽在规模上不及日、美,但其渊源甚早、积累深厚,而且依托久负盛名的法国汉学传统和深厚的历史学理论,因此仍是治中国法律史学者不可忽略的他山之石。由于语言和相关成果数量等原因,与国内学界较熟悉的日、美有关研究相比,对法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国内学者了解相对较少。本文从其方法和特点的角度略述其要,以窥一斑。




法国学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秉承了长期以来的法国汉学传统,首重史料的收集和翻译等基础性文献工作。早期关于中国传统制度的著作,如黄伯禄(Pierre Hoang)对中国财产制度的记述中,收录了大量当时中国有关土地制度的计量方式、政府公文、交易惯例、画押样式以及合同样本,提供了不少当时交易状况和制度的基本素材。早期汉学家沙畹(Édouard Chavannes)对斯坦因等发现的西域古文书的考释,涉及多种牒状和契约等公私法律文书。伯希和(Paul Pelliot)从敦煌带往法国的敦煌文书中,包含大量法律典章、文书及契约。他还根据各种中、日、西文各种文献题录及作者本人的涉猎,对中国法律史的基本文献状况做了较充分的介绍,对清代法制史料收列尤详。近年来,魏丕信(Pierre-Étienne Will)编纂的书目踵续了这一传统,显示了法国学者谙熟中国政法史料的深厚功底。该目录之编纂历时逾二十年,世界各国多位学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不同程度参与,最终文稿经魏氏本人反复校订,将由荷兰博睿(Brill)出版社出版。虽然尚未正式刊行,编者早已将文稿广为传布于同仁以征询意见,同时也已为学界所利用,成为西方学界研习中国法律史的重要和基本工具性资料。编者本人的相关研究,有些即是在收集和分析大量史料基础上的文献探讨。在目前的电子化时代,法国学者们的文献收集和整理也同时通过网络进行。2010年起,巩涛(Jérôme Bourgon)主持的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项目(Agence Nationale de la Recherche; ANR法律视野下的中国地域Legalizing Space in ChinaLSC)项目网站(http://lsc.chineselegalculture.org)收录了数量可观的以清代法律史料为主的相关文献PDF版本,供所有项目参与者下载使用,其中部分文献可供开放式下载。

基本文献的翻译同样为法国研究者所重视。由于自十九世纪中叶起,法国开始在越南殖民,而当地的法律实际上是移植明清律例的中国法翻版,因此早期法国研究者对越南律例的法文翻译,被广泛作为中国法研究的参考。其中的经典译本是Paul-Louis-Félix Philastre根据越南嘉隆十二年(1813)移植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而制定的 《皇越律例》译成。译者除了翻译律例条文,还根据当时所见各种汉语文献,详细描述了法条的立法背景、中越差别和时人的理解,具有丰富的研究内涵。当时到十九世纪末,鲍来思(Guy Boulais)将清朝大部分律文和一部分条例译为法语。这两种法语译本,迄今仍是西方学界广为使用的基本文献。时至今日,法典文本的翻译仍是法国研究者的关注所在。前述巩涛所主持的LSC研究项目的内容之一,即是通过组织三至五人的翻译工作坊,以中、西方学者的集中式讨论和电子版交流相结合的模式,逐字逐句研读《大清律例》的部分重要条目,并将其译为英语和法语。其基本工作模式,是先由某位西方学者将法条内容初步译出,经中国学者校读、并经小组讨论,确定关键术语的准确内容和特定译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再由以英语或法语为母语的学者进行修正润色,最后将电子版上传项目网站,由全体成员参与校读、提出修改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定稿。

除法典外,其他有关法制的基本文献,不少在十九世纪就有了法语译本,如《孝经》、《仪礼》、《朱子家礼》和《礼记》等。此后,白乐日(Étienne Balazs)完成了《隋书·刑法志》和《食货志》的译注;后者中也包括个别与法制相关的内容。据说他生前还完成了对《晋书·刑法志》的法文翻译,可惜未见刊行。




法国学者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另一特点,是较普遍地运用社会史和文化史的视角,隐含西方关怀和问题意识,但从法学视角的研究和关切相对较为单薄。较早的经典著作、马伯乐(Henri Maspero)和让·艾斯卡拉(Jean Escarra)以中国制度为题的著作,实际上主要是从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视角描述的中国史著述。与法律史相关的主题,不少是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派生,如早期黄伯禄对中国婚姻制度的描述、马伯乐对中国古代封建制和土地制度及相关概念的研究、谢和耐(Jacques Gernet)关于敦煌契约的经典成果、童丕(Éric Trombert)对敦煌借贷关系的研究、Françoise Lauwaert 对收养制度的探讨和对家庭内杀人行为的社会史探讨,以及陆康(Luca Gabbiani)对基层政府和日常社会管理的研究等。还有从其他角度探析法律史问题的研究,如蒲依莲利用中日文献对中国早期留日法科学生及其在日本学习状况的研究。以法律问题本身为主题的中国学研究,早期学者基本立足于文献分析和考据,如马伯乐利用金文和其他传世文献对诉讼中盟、誓概念的研究。当代法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中,不少作品也是从社会和文化史角度进行分析。例如,长期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巩涛,分析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推理方式、王明德对读律八字的解释方式,以及《易经》中孚卦的疏解,阐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因循前例、取像类比的特点;他以张斐《注律表》为中心,结合《易经》思想及《系辞》的相关内容,分析了时人的《易经》理论对当时立法技术的影响。他对酷刑的研究也体现出类似特色。在与卜正民(Timothy Brook)等合作撰写的关于凌迟研究的英文著作出版稍早,他出版了同一主题的法文著作。后者以大众化读本的形式出现,简化了学术论著中的注释,并借助现代传媒技术,通过所附光盘和提供的网站信息,向读者全方位地展示了作者研究中所利用的早期照片、明信片、文学作品插图,以及清代后期采用西洋风格绘制、反映中国社会风情的通草画。作者利用其对各时代西方文献的把握能力,在书中第二部分回顾和反思了对中国酷刑的西方式描述和观念,其接触比较的方法,与英文版的合作著作有异曲同工之处。又如,程艾兰(Anne Cheng)关于汉代复仇问题上礼法分歧的研究,也属于从思想史角度切入法制史的传统论题。瑞士日内瓦大学张宁关于死刑制度的研究,则以明代为中心,从宗教祭祀、家族制度和国家权力等角度,探讨传统中国死罪、死刑及其行刑的社会意义。陆康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研究,主要强调中国传统家庭价值观对相关规则和法律实践的影响。

以法学问题为关怀的中国法律史研讨,曾全面展现于上世纪前期法学家艾斯卡拉的经典著作中。作为法语世界研究现代中国法的先行者和1920年代中国政府的法律顾问,作者特别重视历史上的中国法律制度和思想,基本概念(第7-30页)、中国法律精神(第69-84页)等章节,对中国法的相关探讨都基于历史文献和传统精神。在立法制度、司法组织、法律教育和科学等部分,也都用了不少篇幅追述相关制度和状况的历史。当代研究中,谢和耐曾以《唐律》为中心、以西方观念为参照,简要论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责任观念。巩涛的习惯法研究对法学问题的探讨较为深入。他以法国等西方传统中的法律与习惯的关系为参照系,强调中国民间习惯与国家立法的相对疏离,以及在二者转换过程中官僚统治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梅凌寒(Frédéric Constant)以西方为参照,探讨中国传统社会调解和仲裁的状况及其性质,法学的问题意识较显著。但总体而言,此类成果数量相对有限。

研究视角和问题意识方面的这种特点,一方面与较为保守的法国法律史学界轻视中国法密切相关。他们一度否认中国历史上有法律可言,至少认为中国法律史缺乏研究价值,因此曾拒绝接纳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者作为法律史学会成员。这使法学家们对中国法律史的关注程度寥寥。尽管这种认识目前已有所改变,但毕竟积习已深,难以遽变。目前,在法国治中国法律史的学者中,隶属于法科者,恐怕仅巴黎第十大学法学院的梅凌寒博士。另一方面,法国汉学研究源远流长,在西方学界独树一帜,社会、经济和文化史分析为中国学研究者所关注和擅长。《通报》(T’oung Pao)、《中国研究》(Études Chinoises)等在西方中国学研究界久负盛名的学术期刊,更成为中国法律史论文发表的主要阵地。此消彼长之下,在法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出现上述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法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具有较强的国际性。由于法国汉学的悠久传统、法国与国际学界的密切联系,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法国学者通常都具有较强的语言能力,不仅通晓汉语,而且能够运用日语和英语文献,特别是多能较熟练地运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写作,有利于其密切关注国际学界的研究动态,便捷地与国际同行进行联络和交流,并有效地组织国际合作研究团队。例如,巩涛的相关长篇评论性论文,通过评述美国学者在相关领域的新近论著和译著,表述了作者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和对主要问题的关切及理解。用英语进行专业学术发言和讨论,对当代研习中国法律史的法国学者而言,基本都没有障碍。魏丕信、巩涛、陆康等法国学者,都常以英语写作和发表学术论文。前述巩涛主持的LSC研究项目,汇集了中国、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等多国中青年学者,以英语作为主要工作语言,具有较广泛的国际性。此外,有些学者还具有特殊的小语种运用能力,如Jacques Legrand、鄂法兰(Françoise Aubin)、梅凌寒等元代法或蒙古法学者都能够运用蒙文进行相关研究。

除法国学者外,还有不少曾在法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其他国家学子,不乏个别在中国法律史领域学有建树者。这既体现了法国在相关学术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也进一步加强了其国际化程度。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Paul Ratchnevski即其一例。作为俄罗斯裔的法国留学生,他师从汉学大家伯希和。其翻译和研究《元史·刑法志》的博士论文及其后续著译,已成为西方学界研习元代法律的重要参考文献。同时代的中国留学生胡养蒙在巴黎大学提交的博士论文,从哲学和法学角度探究名、分的概念,主要利用先秦诸子文献,从社会等级等礼制视角对名分问题进行了制度和思想史的解读,是该问题研究的早期成果,受到西方汉学家的一定关注。当然,在上世纪前期,虽然有数量可观的中国留学生前往法国研读法科,并以中国法律史为主题撰写博士论文,但据笔者在巴黎国家图书馆对其中部分论文的阅读经验,按照目前的学术标准,从论文的创意和学术价值而言,绝大多数论文都乏善可陈,即使在当时学界也鲜有影响。目前,基于前述法国法学界和汉学界对中国法律史地位的不同态度,在法国研习这一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学生数量很少,几乎都师从中国学研究的导师,分布在法国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École des Hautes Études en Sciences Sociales)、里昂东亚学院(Institut d’Asie Orientale)等为数不多的几个中国学研究机构。


结语

作为中国学研究之分支,法国的中国法律史学秉承百余年以来的传统,因循小规模的精品风格,其研究团队和成果在国际学界得到相当认可。中国治法史者,既可从其研究成果中直接获得关于中国传统法的智识,也不难体察研习异国法史的各种局限,以及克服局限的各种努力。

同时,中国学者亦不乏潜在的优势。中国法史学者不少法、史兼修,有较强烈的法学关怀和问题意识,在近年来对法学的西方中心主义反思背景下,有望克服西方学者的某些学科性局限和偏见,更深刻地从法学视角思考中国问题,并对在中国语境下建构法学的中国理论做出原创性的贡献。另外,对中国的外国法研究者而言,由于电子化技术的发展和中国学界参与国际交流的日渐频繁,获得基本文献已较为便捷,外语交流也不再被视为畏途。如能尊重学术规律、借鉴法国学者重视研习基本文献的传统,潜心积累、薪火相传,中国学者对异国法及其历史的深入研究,也应该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本文作者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八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499-510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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