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济文化的繁荣时期,GDP领先于全世界
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本期为第三十四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出自明朝的三组文物:朝鲜国王致明礼部请罢中江关市咨文、正统直隶开垦帖、宣宗“敕谕”铜钟。明朝作为国祚近300年的朝代,政局稳定带来了经济、文化的进步,农业、工商业都有长足的发展。从明朝法律文书和相关礼器中,可以看到这一点。
壹、明·朝鲜国王致明礼部请罢中江关市咨文
【出现时间】明·万历四十年(公元1612年)
【文物介绍】明代公文。万历二十年(1592年),由于日本大举入侵朝鲜,朝鲜经济遭到极大破坏,特向中国提出开设“中江关市”。此举虽有助于朝鲜经济恢复,但弊端日益显露,朝鲜方面遂提出请罢。几经交涉,一直未能定议。万历四十年(1612年),朝鲜国王向明朝礼部报送了这份咨文。次年,明朝廷通过辽东地方当局告知朝鲜,同意自当年罢撤中江关市。
贰、明·正统直隶开垦帖
【出现时间】明·正统十一年(公元1446年)
【文物介绍】明代土地文书。明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州郡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如数给与。”明朝廷拟借此将大批游离在编户之外的自耕农重新控制在册。
此帖为明正统十一年(1446年)六月直隶徽州府发给祁门县农民黄玄生开垦荒地的凭证,详列垦荒地的名称、位置、四至、面积、三年后应交纳税粮数量等,并明确垦荒“候三年后将该科税粮依期送纳”,与明初垦荒免税法规内容吻合。
叁、明·宣宗“敕谕”铜钟
【出现时间】明·宣德六年(公元1432年)
【文物介绍】明代礼乐器,铜质。通高122厘米,钮高22厘米,钟口直径82厘米,腹部厚2.5厘米。重356公斤。顶部以蒲牢为钟钮。传说蒲牢为龙之九子之一,“性好鸣”。钟鼓部铸有4块铭刻,其中三面依次是佛家经文、劝善铭文和叩钟发愿文,一面为宣宗“敕谕”。“敕谕”四周边框饰二龙戏珠纹样,上部中间有篆书“敕谕”二字。框内正文14行,系宣德六年(1432年)十月十三日特为江西吉安府庐陵县高峰山新建广福寺而发布。类似护持圣旨文字也见于碑石。
从元末动乱中建立起明朝的明太祖朱元璋,非常清楚官员对治理国家的重要性,因此不惜用重典整顿吏治。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颁布了《明大诰》,要求全国上下进行宣讲、学习。《明大诰》将“族诛、凌迟”作为惩戒犯罪的重要手段,还恢复了前朝已经废弃的酷刑,比如割鼻、断手、阉割等。
这一时期,朱元璋制造了著名的“明初四大案”,即胡惟庸案、空印案、郭桓案和蓝玉案,借严刑峻法和相互株连为工具,诛杀了大量对政权有威胁或贪污腐败的官员。
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刘惟谦和宋濂编修《大明律》,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完成,朱元璋将其颁告天下。
《大明律》总结了自唐宋以来和明初30年的统治经验,“日久而虑精,一代法使定”。体例上,《大明律》以六部为篇名,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七篇,这一体例也被后来的《大清律》所沿袭。
明朝中后期出现的《明会典》仍然以六部为纲,全面规定了明朝各级行政主体的组成、权限和活动原则。至此,明朝以吏治为核心的法制思想得以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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