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鄞县禁止烟匠设局敛钱增资告示碑》
【时间】咸丰十一年(1861)九月立
【地点】原在浙江宁波海曙区县学街郡庙(城隍庙),现存天一阁东园游廊,嵌壁。
【评述】
碑高230厘米,宽103厘米。圭首,额横题“奉宪勒石永遵”6字。碑文16行,满行43字,首尾行大字。碑下部文字漫漶难识。碑文载众烟铺源盛等号呈控烟匠陈银桃等设局敛钱,鄞县除将陈银桃等分别究惩外,特再颁禁令:“嗣后刨烟工资务应照前刊碑示,及现议酌给钱文,永远遵守……倘敢复□匠头、柱首名目,及设立私局,并改称公所,勒索外来客司规费”等,定即提案,从严究惩,决不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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