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咸丰元年(1851)四月立石,道光二十五年(1845)判词
【地点】原立于河南灵宝市大王镇路井村严公祠,现存路井村村委会院内
【评述】
碑高179厘米,宽70厘米,厚14厘米。两面刻,碑身有界格。阳额题“皇清”2字。碑身31行,载道光二十五年(1845)三月《京控开封府原断》。碑阴额题“百代流芳”4字,碑身26行,其中前19行刻道光二十五年四月《复详看》,后续6行刻首事题名,最后1行为年款。
碑文载自道光十四年(1834)至道光二十五年(1845)间,豫西路井、下硙两村因修理渠道、拦截水道等纠纷,从灵宝县诉至陕州、按察司、布政司及巡抚部院,并起意京控解回重审的裁断过程。因两村水案屡结屡翻,涉及诸多审级。各级衙门审理过程与裁断结果均被刻载于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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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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